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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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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基于基本人权的视角,作为客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样态、文化价值和人权意义等方面具有文化权利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主要包括:对自身文化享有权的保护;对文化身份权和文化尊严权的保护;对文化生存与发展权的保护和对文化活动参与权的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是国家文化特殊表现形态的体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以文化权利为其法律基石,相关国际公约亦奠基于文化权利基础之上。从基本人权保护对象的视角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自身的属性。目前,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仍困扰着学界与立法机关。笔者基于文化权利的基本人权视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权利保护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以期有助于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一、作为基本人权的文化权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理论基础

文化权利是属于特定文化的人对这些文化所享有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和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是各族群和社区对其文化的参与、文化身份的保有和文化尊严的尊重方面的权利。“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并列,是一个民族在保有和发展方面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性的权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基于发展人权和文化权利实现的高度,在参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3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文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方承认每个人有权利:(1)参与文化生活;(2)享受科学进步和对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3)对其自身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该条款是文化权利的重要国际法渊源。

1950年,T.H.马歇尔把21世纪描述为文化权利的世纪。文化权利被学者称为人权发展史上的第二代人权。与其他基本类型的人权相比,文化权利概念内涵丰富且处于动态的发展中。在相关人权国际文件中,精准的文化概念和文化权利的内涵还难以寻觅,但基于相关国际人权文书对文化权利有关列举性规定之内容,笔者赞同吴汉东教授把文化权利厘定为公众参与文化活动并从中享有相关利益之权利[3](P325)。

国际社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关于人权的科学工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人权事业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来推进。松浦晃一郎(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和平、发展与人权的基础性工作。20世纪以来形成的人权以及文化权利理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 文化尊严和文化自由权

尊重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即要求尊重他人文化之尊严和文化选择之自由。文化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或群体有自由参与或不参与文化生活之选择;二是个人或群体享有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或缺的自由,个人或群体在参与文化生活过程中不受国家或政府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干预之自由。文化自由不仅指通常意义上的科研自由,还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选择个人身份的权利、接受信息权、使用选择的语言的权利和自决权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面对西方国家的强势文化,在存在状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弱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原住民或发展中国家的族群相联系,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主要是工业或商业文化,相比较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劣势地位。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的官方机构和相关组织积极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和保护工作中去。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文化自由权应在一国或一个地区社会内部得到实现,相关民族、族群和社区享有文化尊严权。

2 文化认同权

文化认同权是各个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利首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不论在更广义的语境中自己的文化与其他文化是如何整合或如何相关联的。为表述思想、创造创作和传播作品,人人都可以通过利用包括自己的母语在内的其选择的语言进行上述活动的权利;接受尊重其文化特质的优良教育和培训是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有资格参与其选择的文化活动及从事自身所特具的文化生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某一族群和社区的人们对其自身特征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是维持该群体及其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桥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维护一个民族、族群和社区的文化权利,可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世界性和文化一体化过程中的竞争力量,从而更好地巩固处于弱势地位的该少数人群体的文化认同权。

(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利益

这里的“科学进步”不仅包括自然和生物科学上的进步,也包括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上的进步。对于这些科学进步,人们可以自由寻求和接受科学所取得的进展的信息,以及由于新的科学远见而付诸应用方面的信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每个人能够从科学进步及其实施所带来的惠益提供了契机。从现实性来看,并非人人都能参加到推进科学进步及其实施的活动中,但是,其可以从中分享相关的社会福利。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继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相关的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文化的根本与源头,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以文化权利理论为指导,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某一族群和社区文化权利的实现,同时有助于文化多样性的传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