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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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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决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好下列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员工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5、落实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认真整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8、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9、及时组织处理、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10、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令。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实现“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它各个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乡(镇)长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命令、指令,组织制定、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办法、措施。

(2)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乡(镇)直部门、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逐级明确专人负责。

(3)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逐级落实责任目标,实施考核奖惩,及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4)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装备,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转。

(5)督促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6)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现场处理工作。

2、乡(镇)分管领导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具体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命令、指令,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2)指挥、协调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督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随时牵头对乡(镇)直部门、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督办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5)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事故现场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化解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

(7)按上级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场所,负责整治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乡(镇)其它分管领导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命令、指令在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问题,制定安全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并督促落实。

(3)对分管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时,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协助分管工作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5)具体负责解决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的化解。

(6)负责督促整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组织打击分管范围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县直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直部门是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本系统、本部门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1、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命令、指示,对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完善责任体系。

(4)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5)本系统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按程序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助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2、分管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命令、指令在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3)负责开展本系统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负责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5)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在建立健全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上至企业法定代表人,下至班组长、普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真正落到实处。

2、各乡(镇)人民政府、17个县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各个层面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到每个生产企业、经营网点、密集场所、渡口船舶、废弃井口、机动车辆、地质灾害点和危险路段等单位或部位,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以文件的形式于4月15日前上报到县安委会办公室,此项工作将纳入一季度重点抽查和年底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

3、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对失职渎职行为一查到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