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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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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即将出台的《放贷人条例》,明确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可以视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政策性宣示,它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发展,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在《放贷人条例》即将出台之际,本文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及效应分析,提出了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33-03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参与主体之间有“缘”

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有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的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但相互之间都有着特殊的情感关系:或者是亲朋好友,或者是企业和员工,或者是长期生活在同一社区的邻居。

从参与主体的角度看,民间借贷具有直接金融的特征,多是双方亲自协商以确定借贷的具体内容,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息判断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它较其他正规的直接金融方式,还具有运营成本低的优势。[1]

(二)有明确的业务边界

民间借贷主要是关系型借贷,借贷业务有明确的人、企、地的边界。很多民间借贷行为都没有抵押物,是完全的信用融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没有正式的借款合同。这些特征明显缩短了借贷时间,简化了借贷手续,凸显了民间借贷信息上和操作上的优势。

(三)借贷活动分散、隐蔽

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存在于正规金融没有覆盖的角落,所以此种借贷活动非常分散,没有人能够精确和系统地了解民间借贷的规模,因此也没有人能准确地评价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民间借贷游离于合法和非法的边缘,其具有隐蔽性。当借贷行为顺利完成时,甚至没有其它人知道曾发生借贷活动,往往是风险暴露时才会显现出借贷行为本身。

(四)利率弹性大

影响民间借贷利率的因素有很多,各种因素所占的重要性差距也很大,因此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差别很大,最低的利率甚至为零,这主要发生在有亲缘关系的个人之间。个人对企业和企业对企业的借贷利率的确定与银行行为有很大关系,在银行资金宽松时,可能参照银行的执行利率,而在银行资金紧缩期间会明显高于银行利率水平。

(五)自发性和差异性

民间借贷是需求诱致的自发性金融活动,制度体系和交易规则都是自然演进的结果。因此,民间借贷由于各地不同的经济、文化、历史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既可能是借贷形式上的差异,也可能是资金供给上的差异。民间借贷以差异性自发地适应资金需求的特点实际上也说明它进行的是个性化金融产品的开发,因此它的制度成本比较低。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1.民间借贷缓解了资金供求失衡状况,实现了民间资金的优化配置。资金供给不足是地方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民间借贷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特别是在银根紧缩、从银行主渠道很难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当多数企业面临资金危机时,民间借贷方式即成为很多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是那些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条件的企业。

2.民间借贷利率形成机制对利率市场化进程有着积极意义。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因用途而异、随行就市等特点。如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利率水平较低,欠发达地区利率相对较高。同时,信用程度较高的借贷主体其利率较低,获得贷款也相对容易。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

3.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民间借贷吸收了大量资金,分流了银行存款,给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有效引入了金融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正规金融机构改善经营方式、调整服务手段、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民间借贷作为市场竞争的一个有力参与者,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效应会加大金融机构改革的外在压力,迫使正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行反思,并进行体制创新,实现自身的重组与发展。[2]

(二)负面效应

1.法律保护和监管的缺位,容易引发民事纠纷。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难以对其进行深入监管,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其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抵押担保等方面就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随意性较强。民间借贷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息收入,在农户缺乏有效投资渠道、存款低利率和高物价的驱动下,民间借贷的“高利诱惑”往往能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同时也汇集了较高的信用风险,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

2.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民间借贷立足于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赖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成。在资金需求方,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以度过难关,对于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安排。在资金供应方,出于人情关系或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这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民间借贷方便、快捷,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手段。但在解决资金需求者当务之急的同时,如果资金借入者生产经营出现问题,难以按时清偿债务,再以民间借贷方式借入资金偿还旧债,便会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资金成本,影响其信誉,引起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同时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相结合,容易让银行误解企业的资金状况,从而做出错误决策。例如银行贷款到期,企业以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同时在短期内又申请新的贷款归还民间借贷资金。这让银行控制贷款企业“借新还旧”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企业在拆东墙补西墙的过程中,一旦经营失误,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之中。

4.监测难度大,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一是借贷数据无法统计,民间借贷资金分散,借贷行为隐秘,数据来源不一,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抽样调查,不能准确掌握民间借贷规模、区域分布、流动特点等。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

三、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经营模式,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1.控制放贷规模。民间借贷放贷人的放贷规模每笔应控制在50万元左右。因为民间借贷放贷人的企业大多资质不佳、信用等级差、业务不稳定、评估较难,如果服务对象规模偏大,对其放贷的风险控制将更加困难。

2.限定村镇为民间借贷人的经营范围。实践证明:农村民间金融最有效的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随之产生,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加。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应以相邻村组为核心,以本乡镇为其服务范围。

3.加强品牌建设。正规化后的民间借贷放贷人,对大部分人而言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为避免与目前农村已有的信用社、邮储网点等银行机构经营性质混同,民间借贷放贷人应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品牌建设,树立民间借贷放贷人新形象,让有资金需求的人知道民间借贷放贷人既能象过去民间借贷一样提供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贷款,又是合法经营。

4.提高风险意识。首先,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暴露与融资双方的信息是否充分密切相关,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掌握借款人的信息,是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第一个关键步骤。因此,民间借贷放贷人要充分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其次,将信誉压力作为风险控制辅助工具。民间借贷债务具有无限责任,这种无限责任可能既包括财产上的无限责任,还包括“父债子还”式情感上的无限责任,再加上亲缘、业缘、地缘的社会关系,对借款者形成了巨大的声誉压力,这种声誉压力可能因为“熟人社会”中信息传递的速度和广度而发挥难以想象的重大作用。再次,重视“中人”作用,控制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中可能没有正式的合同,但多有“中人”。“中人”不但是中间介绍人、证明人,还可能是担保人,一旦借贷关系出现争执,“中人”还可能是调解人和仲裁人。[3]

(二)实施有效监管,改善民间借贷环境

1.分工明确,协调监管。对民间借贷放款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由工商部门检查其是否有违法经营,由银监部门检查其是否超过利率规定上限,由公安部门检查其是否放高利贷,由央行检查其是否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洗钱犯罪等。因此,对民间借贷放贷人的监管必须打破部门利益壁垒,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部门之间的协调监管是相当重要的,为避免因多头监管,而实际上出现谁都不监管的现象,应形成一个专门的监管协调机构。

2.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民间借贷放贷人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只贷不存,严禁吸收存款。此外,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放贷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民间借贷放贷人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作人员。

(三)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1.延伸征信服务。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基础上,将征信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从事民间借贷放贷人等机构和广大农村居民,并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2.开放法律服务体系。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服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服务。

3.发展民间担保组织。在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可以财政拨款、投资入股等措施支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的民间担保基金,为民间借贷提供后盾;各级政府还应以亏损补贴、税收减免等措施支持民间借贷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进行民间融资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吕晖蓉.民间借贷功能及运行机制的再认识[J].西南金融,2009(7).

[2]冯静生.对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思考[J].经营与管理,2009(1).

[3]李世新.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J].区域金融研究,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