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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犹太教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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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犹太教上帝的公义

犹太教视公义为上帝的属性。在崇拜多神教的异教中,神诋通常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为所欲为而不受任何约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信仰一神教的犹太教中,虽然宇宙中不存在着任何其他的神,上帝是独一无二、不可比拟的,他无所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却依然受着道德的约束。上帝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判定一个人的善恶,而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来表彰公义,惩罚罪行。《希伯来圣经》中有许多关于上帝喜爱公义,憎恨罪恶的叙述。“(上帝)以公义为衣服,以公平为外袍和冠冕”(《约伯记》29:14);“公义和公平是你(上帝)宝座的根基”(《诗篇》89:14)。在犹太拉比的眼中,“上帝绝不偏心,绝不遗忘,绝不势利,绝不受贿”(《阿伯特》4:29)。由此可见,作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上帝,在执行判定的过程中是以公正对待所有人的。犹太教认为上帝不仅自己是公义的,他也希望通过制定《托拉》的律法和自身的身体力行来推动社会公义的实现。“通常,人间的国王制定法令后,如果他本人愿意遵守,他就遵守,如果他不愿意,就使别人遵守。但是,神圣的上帝不一样。他制定了律令后,便率先遵守,如《圣经》所说,‘在白发的人面前,你要站起来;也要尊敬老人,又要敬畏你的神。我是雅赫维’(《利未记》19:32)——率先遵行了要在白发的人面前站起来这一律令的是我雅赫维。”(《大利未记》35:3)根据古代犹太教的一神思想,创造了世界的上帝是世界的统治者,上帝以身作则遵守律法,那遵守犹太教的各种伦理道德和法律诫命以追求公义自然也就成了上帝对人类——上帝按照自己形象创造出来的作品——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人类的生活义务和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在《申命记》第16章第20节中,上帝明令要求世人“你要追求至公至义”。

2犹太先知对公义的强调

古代犹太教对公义的重视和强调不仅体现在上帝直接要求世人行公义上,也体现在以上帝代言人身份出现的犹太先知的告诫上。许多古代犹太先知通过阐述神谕教育民众,大声疾呼社会的公义,并将国家、民族的危亡与社会的公义联系起来。《希伯来语圣经》中的先知书中充满了犹太先知对社会不公义现象的批评。在先知阿摩司生活的年代,北部的以色列国在耶罗波安二世统治下达到了势力的项峰。耶罗波安战胜了亚兰人,把以色列国的领土扩大到原来联合王国时代的北疆,从极北的哈马口到亚拉巴海(《列王记下》14:25、28)。南部的犹大国也在乌西雅治下打败了以东人和非利士人,制服了亚们人,同时大力发展农业和兴建庞大的军队(《历代志下》26:1-15)。表面上看来,以色列国力相对强盛,外部似乎无大忧大患,但许多以色列人过着骄奢淫逸的生活,道德沦丧,社会风气日下(《阿摩司书》6:4-6、15)。穷人的权利遭到践踏,富人却在司法上得到偏袒(《阿摩司书》5:7、11-12)。阿摩司斥责这种道德的丧失,并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警告。他告诫以色列人这种行为大大激怒了神,遭致神容许亚述侵略以色列来作为惩罚(《阿摩司书》7:7-11、14-17)。面对社会的种种陋行,先知阿摩司发出宏愿:“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阿摩司书》5:24)。在北方以色列国被亚述人消灭、南部犹大国国力日衰,民不聊生亡之际,另一位古犹太先知以赛亚也发出了类似的批评。他指出以色列百姓和官吏已离弃了上帝和公义的道路。贪婪和堕落成为社会的风气,富人生活奢侈放荡,而许多穷人则变得赤贫以至最终沦为奴隶。(《以赛亚书》1:21-23)官吏“设立不义之律例,……为要屈枉穷乏人,夺去困苦人的理,以寡妇当作虏物,以孤儿当作掠物。”(《以赛亚书》10:1-2)他指出欺压穷人的人只有一种下场,就是被神毁灭(《以赛亚书》3:14-25)。以赛亚呼吁以色列人“学习行善,寻求公义”(《以赛亚书》1:16-17),以期未来在耶路撒冷建立起一座“公义之城”。(《以赛亚书》1:26)还有很多先知如弥迦、耶利米也对社会的不公义作出了有力的批评(《弥迦书》6:9-16),面对以色列社会的不公义,先知弥迦借上帝之口呼吁以色列人“以色列啊,神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神同行。”(《弥迦书》6:8)。作为犹太思想的代表者,先知是犹太文化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任何其他民族历史上都未产生过的。虽然犹太教的传统将先知视作替神向人说话的人、是神的代言人,“实质上他们是当时社会的批评家、政治改革的倡导者和民族的精神导师。”[6]先知所倡导的并非抽象、思辨的伦理道德,而是在现实社会中应当遵循的道德操行。在他们看来,社会正义在决定社会命运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古代先知在弘扬公义上所具有的意义,有外国学者评论道:“圣经中的先知传统是西方文明关于人类个体的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最高尚的概念的最主要来源。即便先知只是向他们的以色列同胞布道,只是从他们与上帝立约的角度来理解公义,他们响亮的话语一直传递着他们的信仰:公义既是为了弱者也是为了强者;……一个人若不善待自己的同胞则无法侍奉上帝;要热爱上帝就要热爱公义……”

3追求、实现公义的方式

犹太教的上帝和先知对公义是如此地大声呼吁和关注,那作为个体的人类在日常生活中应如何做呢?犹太教认为要实现人类社会公正、公义的目标就要“行他的道。”(《申命记》11:22)人类的生活方式应该按照上帝的方式来塑造,遵循犹太教的各种伦理道德和律法诫命。而犹太教的诫命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犹太教认为,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出来的,所以人的生命都是上帝给予的,而且以色列既然是上帝的选民,就更应当听从上帝的教诲,要“爱人如己”(《利未记》19:18)。因此,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论其出身多么卑微,都享有和别人同等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古代以色列人对奴隶的看法可谓领其他古代民族风气之先。根据《希伯来圣经》的描述,以色列人不甘忍受埃及法老的奴役统治,于是在上帝的指引和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获得了自由。这种反抗压迫争取自由的经历使得以色列人懂得了同情和爱,深知自由的宝贵。因此,与同时代的其他绝大多数民族不同,2000多年前的犹太人将奴隶视为拥有个人权利的人而不是只会说话的工具。买来的奴仆不但在劳动六年后便自动获得自由(《出埃及记》21:1-6),而且他们即使从主人那里逃脱到了别处,也仍被看成享有同等权利的人(《申命记》23:15-16)。在安息日,主人必须让奴仆停止劳作获得休息(《申命记》5:12-15)。主人也不能肆意体罚奴仆,如若奴仆因此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则主人须以给予其自由作为补偿(《出埃及记》21:26-27)。如若情况严重至当场将奴仆打死,则被视作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打人者将遭受刑罚(《出埃及记》21:20)。此外,《圣经》中列出了许多律法教导以色列民应关爱穷人等其他弱势群体。“不可亏负寄居的,也不可欺压他,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埃及记》22:21)“不可苦待寡妇和孤儿。”(《出埃及记》22:22)“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埃及》22:25)“不可在穷人争讼的事上屈枉正直。”(《出埃及记》23:6)“不可咒骂聋子,也不可将绊脚石放在瞎子面前。”(《利未记》19:14)“困苦贫乏的佣工,无论是你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申命记》24:14)《利未记》第19章第9-10节规定在收割庄稼时不可割尽田地的四角,也不可拾尽所遗落的,以便为那些不幸的人留下一部分;也不可摘尽果园和葡萄园中所有的果实,以便使穷人、孤儿寡母和寄居者有充饥之物。除了遵守各种律法和诫命外,对于具体应如何施行公义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义,自古以来犹太人还有一项重要的手段——慈善捐赠。他们视通过慈善捐赠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关心和保护为全社会特别是富人的义务,是社会公正所在。在英语中通常用philanthropy表示捐赠、救济他人的慈善行为。

philanthropy一词源自希腊语philanthropos(philos+anthropos),philos意指“爱”(love),anthropos意指“人类”(mankind),所以philanthropos的本意是“热爱人类”(lovemankind),这一本意也恰好反映了基督教的慈善观--行善是“出于自己对他人的爱”的思想。而在希伯来文中,“慈善”对应的词是tsedakah,它和tzedek是同一个词根tsadak,意为“公义的行为”(righteousaction)。由于犹太人的慈善观念是以tsadak为根源,而耶和华上帝是公义的,因此,在犹太教中,通过慈善行公义已不是某种选择,而是上帝的神圣旨令和每个人不可推卸的使命。行善不仅是对穷人的帮助,而且也是受赠者的权利以及捐赠者的义务。为了强调捐赠者和受赠者之间的平等,犹太拉比鼓励双方互不见面的捐赠行为,认为捐赠者和受赠者互不相知是最好的捐赠方式。犹太律法学家迈蒙尼德(MosesMaimonides)曾将犹太人的捐赠方式归纳成八种类型,并由低级到高级排列如下:一、迫不得已的捐赠;二、态度虽然诚恳,但捐赠量却远少于应给的数量;三、在穷人开口后才捐赠;四、不等穷人开口就捐赠;五、受赠者知道谁是捐赠者,但捐赠者不知道谁是受赠者;六、捐赠者知道谁是受赠者,但受赠者却不知道谁是捐赠者;七、捐赠者和受赠者互不相知;八、帮助穷人脱贫(教其谋生之道)、使受难者恢复经济自立的捐赠。迈蒙尼德的这一归纳和排列突显了犹太民族在慈善捐赠问题上的优良传统,可以说它对不留名的捐赠的推崇是对行慈善是富人的义务和穷人的权利这一犹太教观点的极好例证。4结语

犹太教与基督教是深深影响西方文明的两大宗教。它们皆信仰上帝,视《希伯来圣经》为圣

典。但不同的是,“基督教把信仰放在首位,主张‘因信称义’,可以说是尚信之教”,而“犹太教不尚信条和教义,其核心是‘行’,可谓尚行之教”,主张的是因行称义[10]。因此作为伦理一神教的犹太教,对人的德行极为重视。而要做到正确的“行”,成为合格虔诚的犹太教教徒,自然就要效仿上帝的公义品质,遵守犹太教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律法诫命。因此对公义的重视和强调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了古代犹太教的一个鲜明特征。

5参考文献

1StevenS.Schwarzschild.EncyclopediaJudaica.NewYork:TheMacmillanCompany,1971.

2[美]亚伯拉罕·柯恩著.盖逊译.大众塔木德[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8.

3JPSHebrew-EnglishTanakh.Philadelphia:TheJewishPublicationSociety,2000.

4EditedbyH.FreedmanandMauriceSimon[M].London:SoncinoPress,1939.

5EditedbyArthurA.CohenandPaulMendes-Flohr.ContemporaryJewishReligiousThought[M].NewYork:FreePress,1988.

6徐新.犹太文化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AlbertVarspan&EugeneJ.Lipman.JusticeandJudaism:TheWorkofSocialAction.NewYork:UnionofAmericanHebrewCongregations,1961.

8黄陵渝.犹太教学[M].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

9RabbiWayneDosick.LivingJudaism:TheCompleteGuidetoJewishBelief,TraditionandPractice.SanFrancisco:HarperCollinsPublisher,1998.

10傅有德.犹太哲学与宗教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11张平译.[以色列].阿伯特:犹太智慧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论文关键词】公义;古代犹太教

【论文摘要】古代犹太教对公义十分重视和强调,这从《希伯来圣经》及其他犹太教文献对上帝公义的描述和犹太先知的大力呼吁警诫中都可以看出。公义在古代犹太教中如此重要,因此,犹太教徒自然也被要求遵守各种宗教诫命与道德规范,以达到寻求、实现社会公义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