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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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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的保障有哪些

来信咨询:我们企业(上海)有一位职工1993年患职业病,去年经鉴定为因工致残三级。我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是否可以申请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专家解答: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实行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对于“老工伤”员工,目前全国各地政策不一。就上海市而言,您可以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劳保福发[2005]11号)及其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工伤保险基金将按月支付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及配置辅助器具、工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等待遇。除了上述待遇以外,用人单位和老工伤人员另外约定过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继续按原约定支付。

哪些情形可以定为工伤

来信咨询:我公司经常发生生产事故,请问都有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专家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形并不是工伤,而是“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的待偶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并非完全一样。职工有上述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样;而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只能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治疗完成后,还可以进行工伤康复吗

来信咨询:您好!我们公司有一位职工在车间不慎受伤导致手腕骨折,经医院治疗已经基本伤愈,工伤医疗费用已经由社保支付。目前,职工本人提出要求进行工伤康复,我们公司是否还要负担这笔费用?

专家解答:工伤康复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疗的、工程的、教育的、职业的、心理的、社会的以及其他的措施,对工伤职工进行治疗、辅助、训练、辅导、补偿、提高,恢复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消除或者减轻工伤造成的后果,改善工伤职工参与劳动就业等社会生活的自身条件。

工伤不仅严重影响了工伤人员个人及家庭生活,也造成了大量社会劳动力的丧失,影响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可持续性发展。通过开展工伤康复,促进工伤人员恢复生理功能,加快回归家庭、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降低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工伤康复包括生理康复、心理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生理康复是保证工伤人员全面康复的前提和基础;心理康复是工伤人员伤病痊愈的标志和指针;职业康复是工伤康复的核心,是帮助工伤人员保持和恢复适当职业能力的必要途径;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人员回归社会的重要措施。

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