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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镇化进程管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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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指导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建立政府、农民和投资者的利益平衡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为农民进城营造最优的环境。

2、农民自愿,积极引导。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真正关心农民,保护农民利益,防止与民争利。要科学编制规划,优化住宅布局,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等形式,合理引导人口流向,鼓励引导农民居住向城市和重点中心镇集中,有序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3、积极探索,规范操作。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和途径。特别是对宅基地的流转、农民跨村建宅、弃宅进城、新村建设等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

4、试点先行,全面推开。要选择条件相对成熟、有工作积极性和有推广价值的地区先行试点,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在面上全面推行。

二、政策措施

(一)改革房地产权制度,加快农民弃宅进城步伐

5、鼓励农民弃宅进城。凡因城市、交通重点工程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除依据现行的拆迁补偿政策对其合法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外,对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自主进城购房的,对其原有合法宅基地由用地所在镇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补偿;对上述范围外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入城镇自主购房的农民,按现状退宅还耕后,按原有合法宅基地面积由用地所在镇给予每平方米80元的补偿。凡领取宅基地补偿的农户,今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可在城镇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对主动弃宅进城购房的农户购房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

6、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异地指标置换、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等途径,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对进城农民在原居住村民小组的承包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可以依法流转给他人承包经营,也可以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可由用地者参照同类地区征地补偿的相关标准给予转移就业补助费,或实行自愿量化入股。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城市人口管理制度

7、推进常住户籍人口一元化管理。打破二元制户籍管理模式,对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登记人口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蓝印等户口性质,对所有农业户口,统一由办事处出具人员名单免费变更为县城居民户口,实行一体化管理。

8、探索外来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外来暂住人口在县城的暂住期限实行分类管理,凡是我县招商引资的投资人、县内用人单位引进的外来人才、暂住2年以上拥有固定住所或用人单位的暂住人,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申请在县城落户。进入职教集团就读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或学校证明可将户口迁移到职教集团的集体户口,毕业后,直接迁移到所在工作单位。

9、调整完善农村常住人口户籍城区落户政策。凡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闲置房(二手住房)、铺面的农户,凭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等可申请房主本人、配偶和子女迁入县城落户。

(三)完善县城学校布局,科学整合全县教育资源

10、努力扩大县城办学规模。县发改委、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和镇、城东镇人民政府要立足城区,加快做好新一轮的教育发展规划,合理优化县城学校布局,整合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加快组建职教集团。同时要结合县城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发展要求,在旧城改造、城区拓展、工业园区建设时,同步规划建设与之相配套的中小学、幼儿园。满足县城新增人口接受教育的需要。

11、严格执行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有关政策。规范学校管理,严明收费纪律,进城的农民只要持有城区房屋产权证和户口簿,其子女即按相关规定在县城各类学校就读,各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完善各项社保制度,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保体系

12、进一步扩大进城农民社保覆盖面,鼓励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的进城农民参加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鼓励申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城镇户籍人员同待遇办理。

13、积极扶助进城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对进城农民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允许其适当补缴或延长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补缴年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8年,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相关标准执行。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继续按规定的缴费标准延长,至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止,或按相关规定将其参保缴费关系转换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关系,按照其退休时农保的计发办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14、对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内的进城农民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允许其自主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五)加快相关配套改革,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15、稳定农村基本政策。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坚持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政策。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通过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更多的农民向二三产业、向城镇转移就业。

16、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规范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方式,在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促进农民持股进城。维护弃宅弃地进城的农民在原户籍所在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股权及其收益分配权不受侵犯。

三、实施要求

17、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引导农民进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农办、国土、建设、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卫生、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各镇、各相关部门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推进工作。

18、明确相应职责。引导农民进城加快城市化进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各相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镇和相关部门“三个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县农办、国土、建设、财政、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卫生、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宅基地的整理由各镇负责实施,项目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9、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先行,全面推开”的原则,制定试点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及实施细则,积极探索农民弃宅进城、实施宅基地整理、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矛盾。

20、抓好宣传发动。各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与时俱进的改革意识,充分认识引导农民进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上来。同时,要通过宣传政策、宣传规划、宣传典型,帮助村民克服住宅问题上的思维定势和传统认知,提高其弃宅进城置业就业创业和参与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