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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权力的再辩护——基于权力合法性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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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等教育领域内对大学行政权力的批判由来已久,但是大学的行政权力也并非一无是处或毫无根据。从大学组织的性质来看,大学行政权力不仅具有内部合法性,而且具有外部合法性,而从行政权力的逻辑起点看,它则和大学的学术权力具有同源性。当然,在如何调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上,大学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大学发展的内在逻辑——高深知识展开,而行政权力也应当以服务学术作为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惟其如此,两种权力之间冲突的和解与弱化才有可能。

关键词:大学;行政权力; 合法性;辩护

大学去行政化的提出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大学行政权力强势与泛化的现实,这种情况下的质疑和批判当然必要,但是过度指责或弱化大学的行政权力必将给大学组织自身发展与运转带来一定的影响。大学行政权力绝不是一无是处,作为大学组织运转与发展的支撑,它的存在不仅必要,而且合法。

大学的行政权力是大学组织正规化后的必须,现代行政管理的效率也赋予大学行政权力的合法性。

一、大学行政权力的内部合法性

行政权力常常特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即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性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1]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存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并拥有行政权力。[2]

大学行政权力是指大学组织中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力。

毫无疑问,权力是行政权力的关键词,权力是行政权力主体强化行政权力统治或行政权力管理的手段。合法性是任何行政权力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是行政权力的价值判断。一种行政权力想要得以保持稳固性和持久性,就需要保证其管理手段即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而这种合法性的获得需要通过强制行为以保证服从,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的行使方式与执行手段要体现被公共舆论和主流文化以及同意让渡权力的“被统治者们”所认同的德性操守与人文情怀。

大学的行政权力的实质是以学校的行政系统划分和职能分工对学校中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权力。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大学需要专业化的管理。最初的大学是没有所谓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分野的。中世纪原始而简单的大学组织基本不需要所谓的行政权力,教授和学生完全可以自己处理大学的所有事务。传统上,西方大学是一个有学者团体形成的独立组织,从事教学和学术活动,离群索居于世俗社会之外,很少受社会的干扰,因此被称作“象牙之塔”。但是,随着大学同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学的社会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学也越来越被社会认可和看重,大学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它的事务便随即增多。当这种事务性的增多在事实上已经超出教授们的精力和能力的时候,就需要专职人员与专业人员负责打理,比如大学的财务、后勤供应、校园治安、招生以及图书资料管理等,由此又产生了专职的机构。当大学还是一个小小的“修道院”的时候,这些问题似乎都不是问题,教师和学生们业余就可以胜任这些工作,不管是管理能力还是时间,都没有问题,但是,随着大学规模的迅速发展、校园的扩大、人数的剧增等问题随即也使得大学组织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日益复杂,内部事务日益繁多,教授们无暇从事繁杂的、日益专业化的非学术性事务,这样大学中专门的行政人员与组织机构便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行政权力随着大学规模扩大、功能多样、结构复杂、大学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而变得日益重要,当学者们埋头于学问的同时,大学的控制权不知不觉地被转移到了行政人员的手中。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大学组织的行政权力是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种发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规模的扩张,二是职能的增加。大学的规模和职能的变化必然导致大学组织非学术性事务的增加,而相伴而生的就是管理的专业化。

现代行政管理的效率同时也赋予了大学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正如高深学问需要专门化一样,学院或大学的日常事务方面也需要职能的专门化。今天的大学早已不是中世纪遗世独立的世外桃源,仅仅是财务管理就足以让大学教授们手足无措,如果再加上诸如哈佛大学的基金之类的更专业的经济与金融事务,非专业的大学教授们不但无从下手,而且根本没有时间与精力去从事自己的专业研究,所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是现代管理的主要理念之一。行政管理的专业化必然会带来大学组织管理的效率提高,使教授们有更充足的时间去从事自己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组织的目的自然得以高质量的实现。这也可以看作是大学内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如布鲁贝克所说:“就像战争意义重大,不能完全交给将军们决定一样,高等教育也相当重要,不能完全留给教授们决定。”[3] 民族国家产生以后,大学有时候甚至被当成政府的私器,国家意志的贯彻被提到空前位置,而作为落实国家意志的手段与途径,行政组织迅速得到强化。二战以后,大学的社会作用被高度认识,社会与政府干预大学的欲望和能力也不断增强,这就要求大学必须有一套相应的机构与之衔接,以执行政府决策,应对社会诉求,而且要求有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来保证大学行政权力作用的充分发挥。就像今天的哈佛大学,光是一个校友捐赠就需要一个庞大而专业的团队来管理,况且还有其他数不清的事务。

二、大学行政权力的外部合法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中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和延伸。

民族国家出现后,大学就成为有国界的学术王国,当然早期的大学是无国界的。随后,大约在中世纪后期,即12世纪左右,大学的国家印记开始逐渐明晰,标志性事件就是1167年,英法之间的矛盾导致在巴黎大学留学的英国留学生被招(赶)回国,回国后的学生们聚集在泰晤士河畔的牛津小城,于是牛津大学创建。①大学的国家化虽然给大学带来了稳定拨款、政治保护等利益,但是也导致了国家对大学的控制合法化。

国家权力是通过大学组织的行政权力表现的,这可以看作是大学行政权力的外部合法性。大学组织行政权力外部来源的合法性基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赋予大学组织以行政权力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方法与监督检查规范。比如,我国大学组织中的学位授予管理权力就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学士、硕士、博士授予要求与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且必须服从,而相关人事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则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