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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审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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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理性审视政府同大学间的关系。依据知识社会学理论,不同知识的性质及其生产方式在根本上影响着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通过考察知识与权力的关系可以发现:政府干预大学有其合法性;这种合法性又会因为政府干预过度而发生危机;这种危机的产生又客观上决定了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必然引致大学与权力间的博弈,在博弈中大学获得了自治的可能性或空间。政府与大学在平等合作关系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权益的共识,这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和现代化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的逻辑与路径。

关键词:政府干预;大学自治;知识社会学;知识与权力;现代大学制度

改善政府与大学间的关系是我国变革大学制度的重要议题,也是当下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大学自治更是现代大学制度语境下的“热词”,反映了我国大学治理结构优化的内在逻辑。[1]然而,大学自治究竟是何意蕴?它同政府干预之间的矛盾是绝对的吗?这是我国改革大学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需观照的基本问题。对此,知识社会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析视角。考察知识社会学理论发现,知识生产方式在根本上影响着大学与政府间的关系,也影响着我们对政府干预与大学自治的合法性及其范畴的认识。

一、新知识产生方式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基础

在知识发展史上,人们基于闲逸的好奇而追求知识并推动知识发展,是较早的一种知识生产方式。例如在古希腊,人们往往基于充盈闲暇的旨趣来追求知识,像毕达哥拉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从事纯理论研究,对他们来说,研究学术是一种内在需求,与世俗的利益无关,“研究自然本身就是一种回报”[2]。中世纪,在国家主义形成之前的较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学者行会及早期大学也常常投身于纯粹知识的探讨,学术是“神圣”的。[3]但随着知识在人类认识、改造世界中的功用不断被强化,基于外在需求的新知识生产方式逐渐成为知识生产的主流方式。[4]斯宾塞之所以强调科学知识的价值,正缘于科学知识的巨大外在功用。在新知识生产模式下,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是一个被选择的结果,相对于知识本身,政治、经济、科技、军事、社会等外部需求在更大程度上引导着知识发展的方向,决定着形成何种性质的知识。科学知识在整个知识体系中确立霸权,致使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沦为“被压迫的知识”,以及大学中主导性课程由古典人文变为自然科学,都是知识选择的结果。

按知识社会学理论,知识的生产、组织及交换是由其外部世界的结构来决定的,也就是舍勒所指出的,知识是社会群体、文化制度、历史情境、民族心理等社会现实的产物,这些社会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体系中,以特定的方式决定着知识的性质及其生产过程。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也一致认为,科学知识是为了满足人类某些利益的需要,知识发展过程中必然渗透着利益因素。[5]而利益背后常常隐藏着权力的动机或需要,因此知识与权力之间存在对应关系。例如在两个世纪之前,掌握社会关系方面知识的人才居于国家权力的核心,随着生产发展和自然科学在社会中的需求更加迫切,掌握自然科学的精英们成为新的掌权者。[6]知识与权力间的联姻正体现了社会结构的知识选择作用,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知识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具有特定取向的功用和价值的负载,知识选择的过程就是一个释放或满足某种需求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多是通过权力来实现的。大学作为知识生产的重要场所,其生产、保存和传播知识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依据社会结构而选择知识的过程。法兰克福学派亦指出,不公平的社会结构通过教育得以再制。[7]

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对大学的干预,正是外部导向的知识生产方式的结构性表征,即国家的意志或需求以政策、法规、制度等方式加诸于大学,如重点学科制度、专业审批制度、学位管理制度以及各级实验室及研究基地的设置等,都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对知识的选择,而这种选择事实上引导了大学知识生产的方向,因为大学的各级重点项目,正是以政府标准为导向,对特定学科或知识领域的重点建设。同时,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及制度安排也反映着国家对知识的征用,体现了知识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标识着特定的功用和价值取向,它总是相对于国家、集团利益而言的。实际上,在国家主义形成之前,大学就常常为神权、王权所用,这也是后者向大学妥协并赋予其一系列权力的重要原因。而由于新知识生产方式的产生是当代知识发展的必然要求,基于外部导向的新知识类型是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大学知识活动的干预就具备了基本的合法性,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则反映了应用、管理知识的客观要求。依此逻辑,大学自治显然就是一个辩证的概念,即在政府干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条件下,大学自治并非要让大学独立于政府。事实上,大学在其进化史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都未曾拥有过完全的自治与自由[8],这与大学的知识生产在大多数时间里都以外部需求为圭臬的事实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在强调大学自治的同时,必须为之确定一定的范畴,因为片面强调大学自治的权力实际上并不利于大学的知识创造及其价值实现。尤其是当前大学在依赖于政府财政并越来越需要借助社会资源投入的条件下,基于外部需求而生产知识既是一个实现大学自身价值的过程,又是一个通过知识交换获得自身生存、发展空间的过程。所以,从知识选择的角度出发来看,国家干预高等教育和政府管理大学有其合法性,不应将大学自治看作一个不附有任何条件的绝对标准,更不应单纯利用大学自治来反对权力干涉大学。

二、权力对知识的扭曲导致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产生危机

在强调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和大学自治的辩证性的同时,并不应否定政府干预会给大学带来危机。事实上,人们之所以如此看重大学自治,也正是因为国家权力或市场力量的不当干预,损害了大学的相对独立性。这就引发我们再度审视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那么,何为大学的相对独立性?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危机是如何产生的?

在以古希腊模式为代表的知识生产方式下,知识同作为一种自然造物的人是浑然一体的,追求纯粹知识是人对生命和世界本源的探索,目的在于实现人生命的圆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自然性和人的精神需求是永恒的,决定了纯粹知识也是一种永恒的存在,同时也决定了纯粹知识的价值所在。其外,当今知识生产的主要方式是外在导向的,国家意志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外部力量,以强权的方式深刻影响着知识的生产、性质,并使得知识生产者也易于产生某种倾向性。“当学术成为实现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知识分子并不是在说自己的专业话语,他总是在意识形态的框架内鹦鹉学舌般地重复着政治伦理之类的话语。”[9]但影响知识生产的外部因素是多元的,除了强权外,人们关于真、善、美的信念,对人本身之自然性的追求,人类社会所必然普遍遵守的法则,都深刻影响着知识的生产,基于此而形成的知识显然和经权力选择的知识存在质的差异。人们追求公平、正义,塑立符合先进标准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都反映了另一种影响知识生产的外在力量,这种力量往往从大众立场出发,蕴含着解放的因子,反映了“知识之为善”的不可或缺的价值,这类知识生产拒绝权力胁迫,从而也要求大学必须独立于外部强权及其狭隘的利益取向,这便是大学自治的逻辑依据。如此,两种外部导向下的知识在性质上是相反的。哈贝马斯认为,只有那些经由批判分析的知识才具备解放的功能。[10]显然,大学只有是独立的,才能从事批判知识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