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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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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

【摘要】当今世界,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并列为三大公害,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是世界性的问题,是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许多国家感觉到难以治理的问题。因为,青少年的成长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未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多少年来,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实践中,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始终不变的主题,并且已经形成了关于青少年概念的法律界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发展变化的趋势,青少年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以及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及趋势预测等若干方面组成的基本研究范畴。关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主要先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来入手,再分析其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针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于这个课题研究的目的不是在于惩罚,而是用法律的尊严去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国民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让他们懂得什么才是一个公民应该拥有的觉悟,自觉的维护国家法律。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心理 原因 预防 教育

一、对青少年犯罪的初步认识

依据普通心理学的研究理论,青少年时期通常是指11岁至13岁的少年期,14岁至17岁的青年初期,18岁至25岁的青年晚期。青少年时期是一个由儿童向成年人过渡的特殊时期,是独立与依赖性、自觉性与幼稚性相伴的矛盾时期。也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成为“心理上的断乳期”或“困难期”。[①]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文件中也有“青少年”一词,但没有十分明确的表述。按照学者研究的惯例,在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一般是指14周岁至2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的个体。

在过去备受关注的西安音乐学院21岁大三学生药家鑫开车撞伤人后又连刺数刀致对方死亡一案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具有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即激烈性、感情性和突发性。犯罪人是在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临时起意,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这个案件与一般普通青少年犯罪有一些区别,犯罪人有文化、有思想、懂法律,没有不良嗜好,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完全不同于一般而言的不听家长话,打架斗殴的不良少年,也不属于文盲、法盲犯罪。从这一点来看,这个案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就案件本身来看,犯罪人当时的心理层面比较突出。而且心理特征的变化在青少年犯罪中具有典型性的特征,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与预防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特征

青少年在心理所出现的特殊性——所存在的危机与矛盾,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1)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带来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独立意向发展很快,但认识能力的发展跟不上。调查发现,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独立性意向和认识能力方面存在以下一些特点:独立性意向表现为对社会具有强烈的抗拒性,与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背道而驰;认识能力极低,对道德、法纪的认识愚昧无知,是非不分;违法犯罪青少年错误认识的核心是“两大精神支柱”——封建主义的哥们儿义气和剥削阶级的吃喝玩乐的享乐主义,“三种错误观念”——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和低级下流的乐趣观。(2)情感和意志方面。违法青少年在情感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情感情绪性同一般青少年比较是爱憎颠倒、好恶颠倒;第二个特点是在对待人与人的关系上,极易感情用事;第三个特点是极易产生激情而往往又难以自我控制;第四特点是情感极不稳定,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违法犯罪青少年在意志方面的第一特点是意志力具有明显的两极性,即在正确方向上自卑,意志力薄弱;在错误方向上自负,畸形地发展着意志力。在意志方面的第二个特点是冒险侥幸,因为认识水平比较低,生活阅历比较浅,情绪的冲动性比较强,因此,在特定的刺激下,就会产生盲目的、冒险的、强烈的行为。同时,也会产生侥幸心理,即体现为简单幼稚的想法,轻信和盲从,以及对自己能力的过高估计。犯罪青少年狂妄自负的心理,是在他们一时得逞的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自我评价。尽管这种评价是主观的、错误的,但却是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基础,当然他们也会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要受到惩罚和制裁的。因此在犯罪活动中,尽管自恃甚高,但仍不免担惊受怕,有冒险之感。这种矛盾心理的存在,形成了冒险侥幸的心理特点。而当冒险侥幸犯罪行为的偶然成功,又会强化已有的犯罪心理。(3)动机方面。青少年时期无论在物质还是精神上的欲望和需要都比童年更多更强烈。青少年犯罪的常见动机有:利己欲动机、哥们儿义气、报复与嫉妒、好奇心。一般来说,违法青少年的动机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进行某一种违法犯罪活动时,带有很大程度的情景性,很容易为诱因直接引起的欲望所驱使,给人以动机简单模糊,偶发性强的感觉。[②]在实证派刑事学家菲利的观点中,其将犯罪人分为五类: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性罪犯、偶犯和情感犯。偶发性犯罪人如不因监狱生活变得更加败坏,则有可能重新回到正常的社会中去。他们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他们由于经受不住其个人状况以及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诱惑,在青少年时期犯了罪。如果没有这些诱因,他们就不会犯罪或不会继续犯罪。他们所犯的通常都是那些并非惯常性的罪,或者犯其他一些侵犯人身或财产的罪,其犯罪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无力抵抗外部原因的结果,大多数犯罪都是外因引起的。第二,在实施某一种犯罪活动过程中,动机容易发生变化。这与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是有关联的,在对300名违法犯罪青少年与426名在校生的比较中发现,违法青少年的性格特征为“五高五低”。“五高者”为:①乐群性高。热情、外向,善于与人交往,不拘小节。②兴奋性高。活泼、兴奋、热心。③忧虑性高。多烦恼、好担心。④敏感性高。偏重于感情,多感情用事。⑤紧张性高。情绪经常紧张不安。“五低者”为:①聪慧性低。表现为文化水平低,抽象思维能力低。②有恒性低。表现为社会责任感低,做事不认真,缺乏行为的自觉性。③独立性低。缺乏主见和果断性,符合他人的意志行事,其中女性更为突出。④实验性低。思想保守,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对新事物探索的精神。⑤自律性低。缺乏自知力和自制力,女性更为显著。[③]由此可见,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性格特征明显地反映出不成熟和严重缺陷的状态。(4)自我控制方面。自我控制系统的缺陷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另一重要原因。自我控制缺陷,是指犯罪的青少年在其心理活动结构中的控制系统,缺乏足以抑制本能冲动的力量,容易导致盲从、集群的心理。所以青少年容易实施纠合性、结伙性犯罪,群体里德成员一般有共同的利益和愿望,能够意识到彼此的存在,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互相协同,认识到自己属于一个共同的群体。青少年由于犯罪经验不足,不能充分地肯定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结成犯罪团伙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并提高犯罪成功的比率。通过结成团伙,还可以克服、缓解和消除犯罪时的恐惧感,群体性的犯罪活动通过群体成员心理上的互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恐惧而带来的心理上的压力。

违法青少年的从众心理的发生机制在于,在群体的压力作用下,使个体的主体性部分丧失,自我意识溶解在群体意识和群体行动中;群体意识内化为个体自我意识,个体降低和失去原有的理性,自觉排斥与群体意识相矛盾的观念。正是基于上述心理特征,团伙犯罪成员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心理压力会减轻,行为也会更为放松,尤其当其行为被团伙的头子或同伴肯定和赞赏时,其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发挥会使犯罪后果更为严重和恶劣。[④]

三、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

在青少年犯罪心理产生的过程中,犯罪原因系统也处于变化之中,在原因系统作用于主体的过程中,犯罪主体会悄然地发生变化。在原因系统内,首先由外在因素作用于主体因素而对主体产生作用,促使主体开始走上犯罪化道路,主体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变化和发展,这又反过来,加强了外在因素对主体因素的影响,促使主体进一步向恶性发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形成原因的剖析,必须结合内因和外因的相互作用,内在的心理原因、个性的消极因素、蒙昧的需要、兴趣的贫乏全系外部因素衍生而来。

(1)生理迅速发育与心理水平提高相对缓慢的矛盾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发育最为明显的阶段,主要表现为身体外型的巨大变化。身高和体重迅速增长,每年平均身高增长6–11公分,体重增长5–10公斤左右。身高和体重增长的高峰期,男性为13岁左右,女性为11岁左右。第二特征出现,到了青春期,整个身体明显出现男女两性的差异。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发育,特别是脑神经系统的结构和机能的成熟,使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探求能力迅速发展。青少年时期,脑机能的发展,特别是大脑皮层细胞的机能迅速发育。18岁之后,第二信号系统逐渐占据优势,神经系统的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逐渐趋于稳定。但总体来讲,在25岁以前,脑的活动仍然具有兴奋性强的特点。青少年时期,由于人生体验不足,心理发展水平欠缺,辩证思维、批判思维不发达,遇事容易偏激,固执己见。如果缺乏正确教育指导,就会导致行为上的偏差。尤其是在外界消极因素的作用下,就会在不正当的活动内容方面,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冒险性。青少年时期由于脑垂体等激素的分泌,不仅促使个体全身组织的迅速发育,而且也增强了脑神经系统的兴奋性。生理上的变化使青少年个体的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冲动,有些个体由于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而促成激情性犯罪的发生。激情是一种迅速、强烈、时间短暂的具有爆发性的情绪状态,如狂欢、暴怒等。激情通常是由对个体重大的意义的强烈刺激所引起,从而使个体的神经活动过程达到高度兴奋的状态。当出现重大事件或者对立意向的冲突即主体想象与事实到来的完全相反时,个体最易陷入激情。[5][⑤]激情犯罪正是在诱因作用下,犯罪个体丧失自我控制能力,不能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行为的后果,坠入犯罪的深渊而难以自拔。青少年时期生理的迅速发育与心理水平提高的相对缓慢之间的矛盾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这是个体在人生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也是不可逾越的一个发展阶段。生理上的发育使青少年在外表方面更像成年人,而其内心依然是幼稚的、不成熟的。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观察到的情形一样,青少年心理发展水平的欠缺,使得个体还不能够正确地、理性地处理情感上的冲动,缓解焦虑的情绪状态,客观的分析人或事。正是由于青少年时期的这样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才埋下了个体在将来不能够很好地、健康发展的隐患。

(2)自我意识的矛盾

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于自己已经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对外界事物相互作用的认识,是对自己身心状况的体验、认知和控制。自我意识就是反省自己的能力,实际上标明每一个人都在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来看待自己的世界。自我意识可以代表个体心理特点的总括,也可以影响个体个性心理结构中的个别成分。自我意识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即生理的自我意识、社会的自我意识和心理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具有社会性、能动性和独特性。自我意识使个体的活动具有同一性、一致性,自我意识是个体活动的觉察者、调节者和发动者,自我意识的介入制约个体的活动程度,自我意识把自身作为个体活动的参照。总之,个体的自我意识产生之后,随着自我意识的不断发展,个体逐渐脱离对成年人的依赖,表现出更大的主动性与独立性,并强调自我的价值和自我的理想和目标,自我意识会对个体的活动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之所以产生自我意识的矛盾,是由于在这个特定时期,青少年个体开始从朝向外界的观察,转变为朝向自我观察和评析。于是,个体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观察者。与此同时,自我意识也就会被分化为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即作为观察者,成为“理想自我”,对自己将来成为什么样人的认识;作为被观察者,成为“现实自我”,对自己目前所达到的实际发展水平的认识。“理想自我”处于观察者的地位,对“现实自我”不断进行观察,视其能否符合“理想自我”的要求。[⑥]就一般意义而言,现实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自我的,二者的不一致,便会产生自我意识的矛盾,会给个体带来心理上的紊乱。在这种状态下,青少年个体也会和其他个体一样,试图把分化了的两部分统一起来,但是统一的方式是不尽相同的。其一,积极的统一。就是主动的发展自我意识,按照社会的要求使现实自我不断完善,接近或者达到理想自我的标准。其二,消极的统一。包括两种可能性,虚假的统一,即个体采取推诿给客观原因或原谅自我的办法解决自我意识的矛盾,获得心理上的平衡。有严重危害性的统一,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像下,形成错误的、甚至是的理想自我。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自我意识的统一,实际上就是个体犯罪人格的滥觞。

(3)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的矛盾

青少年的需要结构与客观现实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时期的需要结构已经有了突出的变化,由于其独立意向的发展,渴望亲身去体验社会、感受人生,因此个人的物质需要、追求异性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都达到了更高的层次,而且也比以往的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更加迫切。这也就是许多学者提出的“需要不能满足论”,需要得不到满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内因和动因。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有其基本规律,一般经过需要—动机—选择—决定—行为—结果这几个环节,给犯罪行为的产生带来可能性;得不到满足的需要是否一定会转化为犯罪行为,还要取决于主体的自控能力与社会控制能力。青少年时期囿于客观现实条件或者受到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制约,难于满足和实现自己的全部需要,使青少年个体产生挫折感,在消极情绪的作用下,极其容易实施偏激的行为。

四、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随着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发展,更多学者倾向于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界定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概念。青少年犯罪预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青少年预防仅仅指以有犯罪危险的青少年为研究对象,研究防止和消除在他们周围可能产生和开始形成的犯罪条件,使他们不走上犯罪的歧途或者从轻微的违法过程中回到健康的道路上来。而广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则是指以整个青少年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未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或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劣迹的青少年,防止他们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还包括了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防止他们继续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或者犯更加严重的罪行。即广义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则是以所有青少年为对象,包括预防一般青少年犯罪(超前预防)、预防有犯罪倾向的青少年犯罪(临界预防),以及预防已经犯罪的青少年重新犯罪(再犯罪预防)三个方面的内容。对青少年犯罪预防途径和措施的观点着眼于内外因素,即青少年生活空间(如家庭、学校、社会)的改善或者某种手段(如环境、心理、法律、经济、道德等)的运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⑦]

(1)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应该成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事实证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家庭教育不当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很多国家把家庭教育作为预防少年犯罪的“中心点”,也是第一道防线。在家庭教育中,凡是家长对孩子的人格和品德教育抓得好、抓得及时的,孩子就能健康成长;反之,孩子就可能出现问题,有的会违纪违法,有的甚至会犯罪。根据曾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的分析,发现大多数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⑧]预防青少年犯罪,家庭应当承担起首要责任,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夯实婚姻基础,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第二,倡导家庭美德,加强理解和宽容,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维持家庭稳定;第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青少年 素质;第四,丰富家庭文化生活,提高家庭文化品位,加强家庭成员间的亲和力;第五,保护青少年,防止其受到不良少年的污染。

(2)学校预防。

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未成年人的机构,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优势,学校可以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工作,来实现预防犯罪教育的目的。第一,改进教育管理模式。学校应从单一行政式管理模式向学校引导下的学生自治式模式转变,从封闭式校园管理模式向开放式社会化管理模式转变,更重要的是从刚性管理模式向柔性管理模式转变。第二,大力贯彻素质教育。学校应从“应试教育”转为“素质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同时加强对“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第三,着眼于师生互动来预防青少年犯罪。[⑨]师生之间保持温馨的人际接触和良性互动,有助于师生进行身深层次的心灵沟通,建立和增进信赖感,营造校园祥和的气氛。健康和谐和融洽的师生关系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良好的人际关系互动有助于改善学生的心理状况,提高其受挫折承受力。有了健康的心理,学生就能形成自我接纳和自我肯定、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就能形成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与他人合作精神,从而拥有健全的社会化人格,从而减少他们违法犯罪的机会。

(3)社会预防。

社会是治理青少年犯罪的基础,减少或消除社会因素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不仅是控制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一环,而且也是其他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第一,加强对重点地区与重点人群的管理。具体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地管理;加强网吧、娱乐场所等地方的整顿,消除其诱导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种因素;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帮助和管理。第二,加强社区的文化、管理、矫治建设。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社区的文化建设从而优化、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加强社区的管理力度以及发挥社区的矫治功能。第三,建立青少年的权利保障、救济机制。从社会化角度看,青少年违法犯罪是其在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中受挫的结果,违法犯罪青少年首先是社会的受害者。建立青少年的权力保障、救济机制,就是直接从青少年群体的权利的维护和救济方面防止其由于社会的原因侵犯而导致其违法犯罪,也可以说是弥补防治控制体系结构化功能不足的灵便的救助机制。

(4)法律预防。

法制教育的薄弱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应当加强和改善法制教育以发挥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作用。第一,要树立正确地法制教育指导思想,把法制课从“思想政治”课中独立出来,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第二,要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必须进一步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必须进一步规范学校法制教育教材内容、规范法制教育形式,法制教育不等于政策教育。加强法制教育不仅要做到将法制教育课列入教学计划,而且还有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巩固和提高课内所学知识内容。[⑩]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应注意法制教育的生动活泼性

青少年的特殊时期决定了我们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有关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研究正在逐步走向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体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发展,但如何改善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研究的应用价值,是今后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所应继续努力地方向。

【参考文献】

[1] 魏健馨 张学林《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

[2]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

[3] 仲义安 《教育要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 甘肃教育 20__年第5期

[4] 李波 《青少年犯罪心态探析及预防对策》 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4期

[5] 陈翠梅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__年第30期

[6] 范振国《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5期

[7]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

[8] 郭文玲 《浅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国市场 20__年第1、2期

[9] 张玲玲 《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 科教文汇(中旬刊) 20__年第8期

[10] 时蓉华 《社会心理学》上海 华东师范东西出版社 20__年

[11] 李玫瑾 《犯罪心理学》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__年

[12] 吴宗宪 《西方犯罪学史》 北京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__年

[①] 魏健馨 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 第38页

[②] 姚建龙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第10页

[③] 魏健馨 张学林 《犯罪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__年2月38页

[④] 李波《青少年犯罪心态探析》齐齐哈尔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__年第4期11页

[⑤] 陈翠梅《浅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成因》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__年第30期16页

[⑥] 范振国 《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__年第5期42页

[⑦] 姚建龙《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中国检察出版社 20__年8月22页

[⑧] 郭文玲 《浅析青少年违法犯罪家庭方面的原因》 中国市场 20__年第2期13页

[⑨] 仲义安《教育要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防火墙”》 甘肃教育 20__年第5期36页

[⑩] 张玲玲 《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 科教文汇(中旬刊) 20__年第8期第15页(编辑:琛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