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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读由巩志先生主编、摄影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贡茶》(以下简称《贡茶》)一书。这是一本学术性、史料性很强的茶史专著。编著者搜集了古代各个历史时期曾经作贡过的名茶,资料丰富,阐述详细,尤其对福建贡茶的记述更为翔实。该书具有一定的历史、参考价值。但是,瑕不掩瑜,其中“历史贡茶”一节中存在着严重谬误或者说“硬伤”。如不予以纠正,将导致以讹传讹,谬种流传的后果。笔者对缪误之处分述如下,并加以剖析和纠正。
一、 断章取义摘引《新唐书•地理志》,误把建置州的年代当成土贡(茶)的年代,从而将长兴紫笋茶的土贡时间“提前”了149年。
二、
搞学术研究的都知道,在摘录原著引文时,必须严谨,切不可各取所需。然而,《贡茶》一书的编著者,在这个问题上未能严守。
现将《贡茶》一书第7页上的一段引文,抄录如下:
“民贡:据《新唐书•地理志》载:庐江郡(今安徽合肥、六安一带),在武德三年(620)、即唐王朝建立后的第三年,向朝廷进贡茶叶,这在唐代尚属首次。随后有蕲春郡(今湖北蕲春)、义阳郡(今河南信阳)、鄱阳郡(今江西波阳)及吴兴郡(今浙江湖州),于武德四年(621)贡茶。除吴兴郡进贡紫笋茶外,另三郡的贡茶均为蒸青团茶、饼茶。”
先不说这一段“引文”逻辑概念混乱,还夹杂着编者的废话,更加严重的是糟蹋了《新唐书•地理志》的原话。
笔者没有去核实庐江郡、蕲春郡等建置州的确切年代,但对湖州吴兴郡则不敢轻信,找了原著核对,照录如下:
《新唐书•地理志》(以下称《唐志》):“湖州吴兴郡,上。武德四年以吴郡之乌程县置。土贡:御服、乌眼绫、紫笋茶、金沙泉……(14种土产)。户七万三千三百六,口四十七万七千六百九十八。县五:乌程,武康,长城(今长兴),安吉,德清。”
《新唐书》是北宋欧阳修、宋祁等编纂的,对一个州的记述,全书的体例是统一的。分为四段:第一段讲州的建置沿革和等级。如湖州吴兴郡(在唐朝初称湖州,天宝元年改为吴兴郡,至乾元又改称湖州);上,指等级。武德四年以吴郡之乌程县置。说唐武德四年(621)将州治设在原属吴郡(苏州)的乌程县(今湖州市)。第二段讲土贡:御服、乌眼绫、折皂布、糯米、紫笋茶、金沙泉等14种土产。第三段讲户口。第四段县五(湖州所属五县概况)。
从上述引文可见,武德四年,仅指唐朝初,建置湖州吴兴郡的年代,与土贡无关,更不可能涵盖到每种土贡产品的始贡年份。
为了厘清唐初湖州置于武德四年(621)。笔者查阅了《资治通鉴》和颜真卿的《石柱记》。据《资治通鉴》称:武德四年十一月,唐将李孝恭打败并俘虏了控制湖州、德清的反唐将领李子通,于是年置湖州。《石柱记》载:“唐武德四年,平李子通置湖州。”同时,据《唐志》载长兴县的沿革载称:“大业末,沈法兴置长州。武德四年(621)更置绥州县名之,因古绥安县之名,又更名雉州,并置原乡县(今属安吉),七年州废,省原乡,以长城(今长兴)来属。”
从上述史料证明:武德四年长兴置绥州(后更名雉州);雉州与湖州并列。若长兴紫笋茶“作贡”,则在《唐志》里只会记雉州土贡紫笋茶,而绝不会出现湖州土贡紫笋茶的记载。所以,以上史料证实:武德四年只能是置湖州的记载,与土贡之说毫无关系。笔者怀疑庐江、蕲阳等州郡所谓在“武德三年贡”,可能也是指置州郡的时间。
为了正确解读《唐志》对湖州吴兴郡置州与土贡的关系,笔者致函上海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任葛剑雄教授。葛教授在复函中指出:“《新唐书•地理志》有其特定体例,在每一政区下,先述沿革。然后再记土贡。此后所记户口数,一般以开元二十八年为断。所以在湖州吴兴郡下所记‘武德四年以吴郡之乌程县置’,是指改县为州的年代,与下面的土贡毫无关系。而土贡是指整个唐朝的情况,可能指唐初,也完全可能指中唐甚至唐末。无论作何解释,都不可能确定武德四年就以紫笋茶为当地贡品……”
葛教授这段准确而完整,并留有余地的解读,一针见血地指出,《贡茶》一书,所谓“吴兴郡于武德四年(621)贡紫笋茶”的结论,是毫无根据的。
长兴顾渚山的紫笋茶、金沙泉究竟在唐朝何年土贡?
据郑无庆《石柱记笺释》引谈钥《吴兴志》:“按唐之岁贡,如乌眼绫、绸、布、F,唐初所贡量不详。《统记》载,龙朔三年(663)贡布三十端,可见其不多矣。供御服、折皂布与木瓜、杭子、茶、蜜,大历元年至六年(766-771)始进。唯是以两税钱和市供,故不至病民。……紫笋茶大历五年(770)始贡于顾渚,置贡茶院,院侧有碧泉涌沙,灿如金星;则金沙泉亦大历后所进也。唐自高祖太宗,以仁慈保养天下,物贡于常,未尝妄取。下迨肃宗,不闻更易,大历贞元之间,荐经兵革,贵官用事,口腹之奉,责贡于远,不惮烦费,累增不己,亦足见唐室盛衰之故矣(2)。”
上述引文,详细而确切,不但将紫笋茶、金沙泉作贡的年代表述清楚,而且将其他贡品,如乌眼绫、布、木瓜、杭子、蜜等作贡年代和数量也很具体。同时,交代了为何唐初作贡很少,而到了大历后才多起来的原因。唐初高祖和太宗,为了百姓休养生息,土贡严守历朝常例,不妄取民间一物。到了肃宗李亨,还未有大的变动,但到了代宗德宗(大历、贞元),“责贡于远,累增不己”。长兴的紫笋茶正是从大历初作贡,贡额从初始500串,增至18400斤。
郑元庆还引用唐《膳夫经》中的一段话:“茶古,不闻食之,晋宋以降,吴人采其叶,煮是为粥。至开元天宝之间,稍稍有茶,至德大历遂多,建中以后盛矣。(3)”这段话精彩地演绎了茶的起源和唐代贡茶从无到盛的历程。引文再次否定了《贡茶》一书所谓“唐武德四年始贡紫笋茶”的说法。
二、土贡就是官贡,不是“民贡”,所谓“民贡”是不存在的
在《贡茶》一书“历代贡茶”一节中:“唐代贡茶分为民贡和官焙”的提法缺乏依据。
“民贡:据《新唐书•地理志》载:庐江郡……吴兴郡……”这“民贡”是编著者强加在《唐志》头上的。
《新唐书•地理志》:湖州吴兴郡下,赫然写着“土贡”二字。唐斐汶《茶述》:“今宇内土贡实众,而顾渚、蕲阳、蒙山为上。”在茶史、地方志、《辞海》上,也只有土贡而未见“民贡”的说法。
1999年新版《辞海》对土贡一目的解释:“土贡,中国历史上臣属向君主进献的土产、珍宝和财物,是赋税的原始形式。相传始于夏禹。自秦汉至明末废。……清陆续取消各地进贡,但臣属报效如故。”
“臣属向君主进献的土产”这句话可以说是对“土贡”一词的全部铨释。臣属与君主,无疑是“君臣关系”,也就是地方各级官吏(到县官为止),向皇帝进献土产,这不是官贡吗?怎么能理解为“民贡”呢!
以长兴土贡紫笋茶为例。唐代宗李豫永泰元年(765)到大历三年(768),御史大夫李栖筠遭到宰相元载的排斥,被出为常州刺史。其间李栖筠邀陆羽到义兴(今宜兴)君山考察茶叶,时“僧有献佳茗者,会客尝之,野人陆羽以为芳香甘辣,冠于他境,可荐于上。李栖筠从之,始进万两(4)。”“僧有献佳茗者,”指邻县(长兴)顾渚山一和尚,带上这里产的最好茶叶(时尚无紫笋之名),陆羽认为此茶香气馥郁,茶汁甘浓,超过了所有的茶,可以贡给皇上。栖筠同意,遂与阳羡茶同贡。这就是顾渚山紫笋茶始贡的记载。无疑,此举是在刺史李栖筠主持下的贡茶,当然是土贡(即官贡)。
代宗大历五年(770),紫笋茶单独作贡。据嘉泰《吴兴志》引自《旧编》云:“顾渚与宜兴接,唐代宗以其岁造数多,遂命长兴均贡,自大历五年始分山析造,岁有客额,鬻有禁令,诸乡茶芽置焙于顾渚,以刺史主之,观察使总之。”这段叙述是记紫笋茶单独土贡经过。“诸乡茶芽置焙于顾渚”,是指贡茶院已建立,将茶芽集中在顾渚山加工,而土贡任务是由湖州刺史主持,浙西观察使总负责。所以湖州刺史袁高、于由页、杜牧在西顾山刻石题名时:“臣湖州刺史袁高,奉诏修贡……”(石刻今存);杜牧在《茶山诗》曰:“剖符虽俗吏,修贡也仙才。”“好是全家到,兼为奉诏来。”前文提到的湖州刺吏斐汶,在顾渚山也留下题名石刻,时间是在“元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带了河东老乡薛迅、裴宝方同游。
上述这些珍贵的茶文化积淀,证明长兴顾渚紫笋茶始贡于大历初年,而不是《贡茶》一书所说的“武德四年”。时间前后相差一个半世纪!贡茶的形式是土贡,而不是《贡茶》一书编著所说的“民贡”。
三、官焙与土贡之间有何区别?
笔者认为,官焙是在州、县官吏的主持下,只完成贡茶的加工制作环节,而不包括递送等贡茶的全过程。类似于顾渚山的贡茶院,所以贡茶院亦称贡焙院。官焙不等于土贡,欧阳修的《唐志》和斐汶的《茶述》只记土贡而不记官焙,就是证明。
北宋宋子安撰《东溪试茶录》载:“《旧记》建安郡(今建瓯市)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率六县民采造,大为民间所苦。又丁氏《旧录》云:官私之焙,千三百三十有六,而独记官焙三十二(5)。”
这是建安州贡茶实录。引文多次提到“官焙”,时有官焙三十八所,纳六县茶民所采之茶,集中到“官焙”处加工。而且这一制度自南唐归宋以来一直这样做的。
上述记载还提到“官私之焙”,除了官焙还有私焙;所谓私焙,亦即在农民家里加工贡茶,时“官私之焙”数量多达1336所。
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官焙(包括私焙),仅指贡茶的加工而己,还不包括递送。而土贡,则包括贡茶的采摘、加工、递交在内的全过程。
贡茶的递送,是土贡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交通不发达,官员文书的传递和皇帝急需物资的传送,主要靠官办的驿传(站)。汉唐时,每30里置驿一所,设驿夫,备车马船,并有当役的驿夫负责递送。据《唐诗》和史料记载,唐代宗时,皇帝在每年清明这天,指定要长兴顾渚产的紫笋茶、金沙泉,用来祭祀和宴请王公大臣,这茶被称为“急程茶”。故杜牧在《茶山诗》写道:“拜章期沃日,轻骑疾奔雷。”杜牧的幕僚李郢《茶山贡焙歌》:“驿骑鞭声?流电,半夜驱夫谁复见。十日王程路四千,到时须及清明宴。”前者说,到了清明前十天,修贡刺史向皇帝写好报章文书,随同规定贡额的紫笋茶、金沙泉交由驿骑飞马直送长安。后者写得更具体,驿夫的妻子半夜时叫醒丈夫,去递送贡茶。因为顾渚到长安有四千里之遥,规定在十天时间里必须送到。可见,这土贡的任务是何等的艰巨!只有皇帝的“属下”――州府官吏,利用公权力才能完成。把它说成是“民贡”,不知根据何在?
本文在副标题里提到与主编和该书出版社的责编商榷。笔者认为《中国贡茶》是中国茶史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为国内外茶人所关注的一个问题。因此负有的学术责任很重。像这样的一个重大课题,在书稿结集完成后,理应由主编或编委会邀请专家学者,对书稿进行一次评审,将学术上的“硬伤”,解决在出书之前。而负责该书出版的责任编辑,也要参加评审,听取专家的意见,对书中引用的资料进行核对;对一些在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专用名词,像“土贡”之类,自己吃不透,也应查查工具书。然而,《贡茶》一书的主编和出版社的责编,都没有去做。
为此笔者建议,《贡茶》一书的编著者和摄影出版社要进一次“亡羊补牢”式的善后工作,邀请茶文化研究界的专家,召开一次“《贡茶》书评会”,以弥补该书初稿评审会的缺失和不足。将书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起来,由“原班人马”负责修改后重版,将《中国贡茶》打造成精品。
注释:
(1)清郑元庆《石柱记笺释》卷一,第3页。王云五主编,商务印书馆1937版。
(2)同上,卷一,第4页。
(3)同上,卷二,第18页。
(4)傅树勤《茶神陆羽》陆羽年表。北宋赵明诚《金石录》卷二十九《唐义兴重修茶舍记 》农业出版社1984年版。
(5)宋子安《东溪试茶录》、《中国古代茶叶全书》第71-72页。浙江摄影出版社1999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