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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外国文教专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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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教育国际化水平的提高,我市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的数量有了大幅增加,为加强我市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139号、省政府办公厅*府厅字(20*)121号、省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外国文教专家范围及管理职责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应聘在我市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工作并享受专家待遇的外籍教师和工作人员。

市人事局所属市外国专家局是我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及执行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政策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外办、*、国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协助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

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申请

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一)申请条件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3、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5、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6、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7、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除外)。

凡聘请单位通过境外组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该境外组织必须获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并取得《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境外组织在华开展文教专家中介业务的基本证明。

(二)申请材料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4、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5、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市外国专家局,经主管部门与市外国专家局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2、市外国专家局与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参与由省外国专家局组织的对申请单位的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一是核查申请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基本条件(如办公条件、住宿条件、教学设备等硬件,专职工作人员和合作人员等软件);二是实地检查聘请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外事工作水平;三是检查聘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准备工作。

3、经省外国专家局初审合格,再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年检

每年年底,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的部署,会同聘请单位主管部门对我市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

(一)年检材料

1、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评估意见的自查报告;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证书》原件;

3、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

4、《*市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卡》。

(二)办理程序

1、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外国专家局及聘请单位主管部门。

2、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外办、*、国安及聘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部分聘请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检查聘请单位的工作和管理现状。

3、市外国专家局会同聘请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后,按程序上报省直有关部门签署评估意见,再报省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备案

实行*市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卡管理制度。聘请单位在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到单位工作一个月内,须凭江西省外国专家局核发的《外国专家证》到市外国专家局领取并填写《*市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卡》(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与市外国专家局审核盖章后留存备查;外国文教专家聘用期满离开单位一个月内,聘请单位须将《*市外国文教专家登记卡》报主管部门与市外国专家局盖章后存档备案。

五、今后,凡未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或已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但年检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