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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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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对建设现代农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就农民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现状及问题进行有效分析,进一步探析规范发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规范;探析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021-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新型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范引导了农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的局面。对于互助合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提升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了一批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地方主导产业,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二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三是为打造品牌奠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科技示范、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价格。四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准确的信息和保护性收购价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缺少发展动力

一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注册,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贷款。二是组织机构不规范。没有办公场所、职能科室;机构设置不规范,虽然设置的必要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只是为了注册的需要,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三是制度制定不规范。表现在:没有制定使得组织有效运行的组织章程,一旦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失去诸如在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机会;没有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民主决策机制不规范,造成社员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对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作相关规定,具有很大随机性和随意性。 四是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人员自筹、销售差价、在本业务内的销售或服务收入,资金短缺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五是管理人员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牵头领办者大部分是靠经验管理,合作意识、发展意识、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六是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不能以账户为依据作为盈余分配的根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亏机制,严重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2 外部环境不规范,直接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是市场环境不规范。农户自主把产品卖给客商,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销售处于被动地位,在时间与价格方面失去了竞争优势,不能够协助农民解决销售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力度不足。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从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比较狭窄,不能解决融资的困难局面。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时效性差,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补助资金兑现难。三是非成员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信心,持怀疑观望态度,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带来难度。

3 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3.1 完善合作组织的管理体系,规范内部运作

规范内部制度,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组织章程,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退出、转让、继承方式、以及合同签订方式。二是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盈余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实行财务公开,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有权去了解、去掌握。三是建立成员账户,明确成员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成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四是制定财务监督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让农民清楚会费的使用情况,按照合作制的要求逐步规范运作。五是探索建立合适的用人制度,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3.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一是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二是完善信贷政策,帮助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作组织的资信状况、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规模、销售业绩等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三是工商、民政部门在合作组织登记上降低登记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周到的服务。四是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用电、农产品运输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政策。

3.3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做保障

一是加大资金补贴力度。增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低价供应合作组织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组织来落实农民直补、大型机械装备购买补贴。二是选择好投入的方向。在交通运输、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尤其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等方面突出支持重点。

3.4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合作社法》为指导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了解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转变非成员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消极态度,提高他们加强合作、共同致富的热情。

3.5 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涉农部门联席办公解决问题

政府要明确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共同管理服务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完整的专业合作组织档案,搞好统计汇总,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的数量、发展状况、各行的市场前景,搞好统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宣传信息,做到市场、技术、信息、储运等资源共享和搭桥牵线工作;打破地域界限,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挖掘典型,宣传推广他们的成绩、做法、经验。

鼓励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是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跳板。按照《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引导、指导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获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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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姜敏(1982-),女,山东菏泽人,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