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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承办单位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岗,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各执法单位应在我局界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准串岗、串区域,如有违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和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需联合办理的案件,应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局布置的统一执法行动,均要听从调遣,顾全大局,做到令行禁止。
二、当场处罚案件
1、实施现场处罚必须符合现场处罚的条件:
(1)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并愿意接受行政处罚;
(2)违法行为涉及财物不高,数额不大;
(3)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实施现场处罚的程序必须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符合立案处理条件的案件,必须按一般程序办理,严禁将立案处理的案件实施现场处罚。
4、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结案。结案后,7日内应当将案卷材料整理规范后报局法制股,入档备案。
三、立案处罚的案件
1、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承办单位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法制股立案登记备查。
2、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写出案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将全部材料一并交案审办公室初审。
3、办公室当自接到案件材料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提交案审会审理,材料不齐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证据。
4、审委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应将审委会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法制股应当组织案件承办单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并严格审核把关,重大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制股制作,处罚决定书经局长签发后方可下达。
6、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下达,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7、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单位要写出案情报告,一周内将案卷整理规范,交办公室登记,归档、备案。
四、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有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