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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印发成品油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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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成品油,违规建设加油站(点),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偷逃税收和严重安全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严厉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

(二)查处无证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缺斤短两的行为;

(六)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等;

(七)查处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整治的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7日——7月10日)。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及时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1日——7月31日)。商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质监、国税、地税、建设、国土等部门,对当地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自查。对查处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20日)。县政府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县成品油流通市场进行检查验收。对问题严重且又整改不到位的加油站(点)进行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迎接市政府督查组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8月21日——8月25日)。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整改措施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经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巩固提升阶段(8月26日——9月30日)。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章建制和规范完善,确保实际效果。

四、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牵头联系。重点检查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油站(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三)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照经营、销售劣质油品、缺斤短两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四)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储存企业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质量、计量情况进行检查。

(六)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对成品油经营各站(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偷税、逃税行为进行处理。

(七)建设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建设行为,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国土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占地行为,对非法擅自占用土地、超批准面积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用地单位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

(九)交通运输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运输车辆安全及非法运输经营成品油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充实调整了“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此次专项整治时间短、任务重,涉及内容较多,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达到专项整治效果,使我县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三)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并将县成品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四)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经营部及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加强内控,不得向无经营资格的成品油企业销售成品油,要依法经营,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专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落实处理。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处置解决问题。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成品油市场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到位、问题经常反弹的单位,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