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石化反腐“第一案”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石化反腐“第一案”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4月12日上午9点,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三楼审判庭内,300多个旁听位已是座无虚席――原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406,下称石油大明)副董事长兼总裁李荣兴等人特大贪污、受贿案,在此公开开庭审理。

现年53岁的李荣兴于2004年6月被中石化集团纪委予以“”,2005年年初移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进行侦查。同年2月4日,李荣兴被刑事拘留,2月17日被批准逮捕。

李荣兴涉嫌两个罪名。其一是贪污罪,书指控,从1999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担任石油大明副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记账、骗取等手段,两次贪污公款,合计金额高达3698万多元。这也构成了李涉案金额的大头。其二是,即李先后36次收受17个单位和个人(主要为石油大明下属子公司及其管理层)所送的现金和物品,合计493万多元。

与李荣兴同案被审的另外两名被告,分别是北京井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井田公司)董事长黄敏、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聊城分公司经理刘毅。此二人被指控在石油大明与井田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采取抬高土地价格的方法,伙同李荣兴共同贪污公款3500万元。

据悉,由于李荣兴案涉及金额之巨在国内石化行业堪称“第一大案”,目前已经成为石油石化系统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案例。

此外,李案由山东省检牵头办理,在当地影响巨大。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山东省人大与政协会议上,山东省检察院在向“两会”作报告时,专门汇报了李荣兴案的进展。其时,李被指涉嫌贪污公款3700多万元,受贿达700多万元,是“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改革之机,大搞‘国有变私有’”的典型。

据泰安中院的工作人员介绍,在4月12日旁听庭审的300多人中,除了李荣兴等三名被告的若干亲友,绝大部分是来自山东省司法、石化系统的职工。

李案的侦查和审理,前后历经了长达两年的时间。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山东省检察院与泰安市检察院延长了审查期,两次退回进行补充侦查。今年1月24日,李荣兴案再次移送审查。

经过了4月12日、13日两整天的庭审后,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井田交易

石油大明成立于1993年,其前身为胜利油田管理局下属的三产企业“劳动服务公司”;1996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以中国内地“石油第一股”而闻名。2000年2月,在中石化(香港交易所代码:0386)海外上市时,其时的第一大股东――胜利油田管理局所持的石油大明26.33%的法人股被划转至中石化名下。

自石油大明成立之日起,李荣兴就担任公司总裁兼党委书记,直到2004年6月被“”。此前,李先后担任过胜利油田钻井四分公司党办秘书、副主任,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调研室科级干事、农工商总公司党委副书记。

在检方的多项指控中,一笔高达3500万元的贪污款最引人注目,也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4月12日整整一天的举证、质证,几乎都是围绕这项指控展开的。”李荣兴的辩护律师、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谊告诉《财经》。

在书中,这部分的指控只有寥寥数语――“2003年9月,被告人李荣兴利用其担任石油大明副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经与被告人黄敏、刘毅预谋,在石油大明和井田公司合作过程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的方法从中贪污公款3500万元”。

北京市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显示,井田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公司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均为黄敏;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

据知情人介绍,1999年中石化筹备海外上市时,胜利油田准备将拥有的石油大明的26.33%权益移交中石化,作为其上市资产之一。由于与中石化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石油大明担心未来的油田主业会受到影响,遂开始进行多元化投资,这其中包括房地产业。

2003年9月,经青岛新时代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副总经理、聊城分公司经理刘毅的介绍,李荣兴结识了正在到处寻找资金的黄敏。黄敏的井田公司握有北京北郊昌平区沙河的550亩房地产(别墅)开发规划用地,准备进行名为“亚美利加”的别墅项目开发。但由于缺乏资金实力,又正值北京市限期开发土地的政策出台,该地块已近被收回的最后期限。

正在寻找项目的李荣兴与黄敏一拍即合。几番考察后,李认可了黄提出的该项目投资额为2.68亿元的预算,并商定双方将各投入50%,即1.34亿元。

2003年12月,大明集团下属的东营大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井田公司股东黄敏、刘红华订立协议,约定大明置业支付1150万元收购井田公司50%股权,并向井田公司投入人民币1.23亿元作为借款。新的井田公司仍由黄敏担任董事长及法人代表,李荣兴担任副董事长。大明置业随后将1.34亿元打入井田公司。

双方约定,在项目开发和销售完成后,大明置业与黄敏将各自分得50%的利润。同时,黄敏将向大明置业支付1150万元,用以回购井田公司50%的股份,大明置业就此退出。李荣兴称,根据当时的估算,大明置业该项目的利润率约为11%。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利润率在其时的房地产业内无疑是偏低的。

而双方的“补充”安排,或许可以解释大明置业如此“降低”期待值的原因所在。在签订投资协议的同时,井田公司与刘毅的北京华嘉兴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华嘉兴)订立了一份咨询协议,约定前者将向后者支付咨询费3500万元。侦查阶段的有关笔录显示,这笔钱正是黄敏承诺在大明置业投资款到账后将向李荣兴支付的“返还款”。但黄敏在庭审时又翻供表示,这笔款项是井田公司向华嘉兴支付的“正常咨询费用”。

其后,井田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向中间人华嘉兴账上分数次打进了2500万元,由后者转交李。而不知为何,这笔钱始终在华嘉兴的账上。其余1000万元,则以“应付华嘉兴款项”的形式在井田公司挂账。直到李荣兴东窗事发,这笔钱仍未汇出。

案发后,山东省检察机关按账面统计测算法,对井田公司资产评估的结果为7000多万元。以50%的权益计,大明置业实际多投入资金9000多万元。检方由此认定,李荣兴与黄敏等通过“抬高土地成本”等手段,“虚增投资额9000多万元,并从中贪污了3500万元”。

2005年4月12日,石油大明公告称,旗下另一家控股公司东营大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明投资)以1.96亿元的代价整体收购了井田公司,其中包含股权转让款1150万元、黄敏等人对井田公司的1.709亿元债权以及1361万元的转让方收益。书显示,其时,李荣兴和黄敏等人已被正式逮捕。

公告还显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井田公司资产总额为3.73亿元,负债总额为3.49亿元,净资产2300万元。

据亚美利加别墅的宣传资料显示,该项目占地面积27.3万平方米,计划分三期开发,包括独栋、双拼、联栋共166栋,一期将于2006年9月交房入住。

4月25日,根据该资料所提供的地址,记者在规划中的北京昌平沙河大学城南侧发现了一块荒芜的工地,已建部分还仅限于地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据当地人介绍,这块地正是亚美利加项目。

私分账外股票

检方指控李荣兴犯有贪污罪,共涉及两项内容。除上述3500万公款,李荣兴还与其两名下属“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私分石油大明账外股票款198万多元,李荣兴个人占有106万多元”。

据李荣兴的辩护律师李春谊介绍,“私分账外股票”存在历史原因。

上世纪90年代初,胜利油田得到了一个上市名额。由于当时油气资产不允许上市的政策因素,油田管理局遂将下属三产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以及一些餐饮企业合并,于1993年5月成立了大明集团。时任胜利油田农工商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的李荣兴经油田管理局任命,成为石油大明的总经理。

石油大明设立时,除发起人股份,还向内部职工及相关人群定向发行了原始股。但主业定位于“三产”的石油大明原始股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一部分股票始终无人问津。由是,李荣兴等人决定采用“挂账”方式,将这部分卖不出去的股票记在公司部分员工的名下(员工并不知情),这部分股本金则记为“应收款”。

此后,又有部分参与购买了原始股的员工和企业退股。李荣兴决定用石油大明的自有资金进行回购,但此后并未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变动。

1996年,石油大明在成立股份公司三年期满后上市。此时,由于政策放宽,石油大明上市时又获得部分油气开采资产――当年公司年产原油5万吨。1999年,石油大明以10∶8的高比例进行了配股。

就在这两次公开募集资金过程中,李荣兴等人通过抛售上述两部分原始股,获利甚丰。

据悉,所得款项除对所谓的应收款进行冲销,大部分溢价所得被李等人赠予了“在石油大明上市中给予关照的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最后,李荣兴等三人瓜分了剩余的约198万元。

对此,李荣兴的辩护律师李春谊认为,“挂账”的股票石油大明未支付任何对价,其所有权既不属于石油大明,也不属于任何人。对这部分“无归属”股票收益的占有行为如何界定,目前在法律上还缺乏明确的说法。

“如果要细究,我认为只能认定为虚增股本金,违反了公司法以及上市规则。”李春谊说。

巨额受贿

书显示,在检方查证的36笔、共计493万多元的受贿额中,200多万元来自石油大明以及下属企业的员工。对于这部分的事实认定,李荣兴表示没有异议。

李荣兴在其“悔过书”中提及,作为石油大明的高管,自己的年薪只有十多万元。尽管公司建立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如通过“业绩提成”、“总裁基金”等对其他管理人员给予各种奖励,但对于总裁,即李本人的奖励机制,却一直没有说法。

李荣兴承认,在给下属发放奖金时,“自己出现了心态失衡”;同时他称,“公司其他享受高薪的高管也觉得分配制度不合理,因此都会主动从奖金中拿出一部分,送给自己。”

据书指,李荣兴“笑纳”下属“体恤”不拘场合,且以办公室居多。事后,李荣兴往往会给予他们“谋取职务安排”以及“兑现超额奖金”的“回报”。

此外,大约有100多万元属于李荣兴在石油大明下属子公司领取的各类奖金,检方指控为法人行贿。而辩护律师李春谊认为,李在这些下属子公司均担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等职,石油大明亦未规定集团高管人员不得在兼职的子公司领取奖金,且这些款项在子公司基本都有账可查――明确登记为“董事长年终奖”等。据此,这部分资金应视为正常的奖金而非受贿。

此外,另有一笔100万元的资金系石油大明一高管赠予李荣兴的前妻,检方认定为李荣兴受贿。李春谊律师指出,该位高管在赠予行为发生前未告知李荣兴,赠予行为发生时,李已与其前妻离婚,双方不存在财产与人身关系。因此,这笔钱不应视同李荣兴受贿。

类似的分歧,还涉及一笔90万元的款项。该笔资金由石油大明下属子公司某员工,以李荣兴母亲和另一人的名字存入股市。该员工提供的证言称,其将此事告知了李荣兴, 后者同意,并许可其代自己用这90万元炒股。

但辩方的证据显示李荣兴并未动用过上述款项。辩方律师表示,以行贿款项的占有或支配权移转至受贿人为客观要件,但检方并无证据证明李荣兴实际占有了这90万元,且该款项支配权一直处于上述员工的控制下,因此不能构成受贿。

身份之争

在庭审中,关于李荣兴的身份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抑或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成为控辨双方最大分歧所在。

辩方认为,石油大明中国有法人股不到总股本的30%,仅为国有参股上市公司。尽管李荣兴在2000年2月石油大明股权划转中石化股份之前,其职务一直是由国有单位――胜利油田管理局――委派和推荐的,但在股权划归中石化股份之后,其变为由非国有单位――中石化――建议,由董事提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选举并聘任的公司高管。因此,其主体身份应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并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辩方还出示了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份司法解释,即《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此文件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检方对此则不予认同,并认为,尽管中石化向石油大明股东大会出示的仅是人事建议书,但其“实质”与委任书没有区别,因为“中石化建议的11名董事,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四名独立董事最后全部当选”。

检察院认为,“李荣兴的任职体现了中石化的大股东――中石化集团(国有企业)的意志,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国刑法,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期是死刑,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