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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利益补偿及其相互关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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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志愿服务虽然具有公益性的本质,但由于大学生志愿者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更需要得到物质、精神和自身发展等方面的补偿。利益补偿只是提供其从事志愿服务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精神动力,使其具有能够持续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需求,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由于志愿付出远远高于它得到的补偿,所以,只要坚持“适度”原则,就不会背离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服务 公益性 利益补偿 关系

[作者简介]李晓军(1966- ),女,河北乐亭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王宏(1965- ),女,河北乐亭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人文素质教育。(河北 唐山 063000)

[课题项目]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利益补偿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DFA110212)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3-0061-02

青年志愿者行动是由组织发起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以青年参与为主题,以志愿服务为手段,通过青年志愿者为他人、为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推动社会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大学生是我国青年志愿者的主力军,他们在参与志愿活动的过程中,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自身价值。但在实践中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课题组提出并着手研究“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利益补偿问题”,期间,课题组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利益补偿关系进行探索。

一、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

志愿服务的通用概念是指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的时间与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以自己的技能、知识、财富与体能为改善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志愿服务的精神概括起来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奉献”是志愿者精神的本质表现,它是一种不求回报地付出。志愿者在不计报酬、不求名利、不要特权的情况下奉献自己的体力、精力、知识技能和文化,推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友爱”是指欣赏他人、与人为善、有爱无碍、平等尊重。志愿者之爱跨越了国界、职业和贫富差距,没有文化差异,没有民族之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它让社会充满阳光般的温暖。“互助”是指“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者凭借自己的双手、头脑、知识、爱心开展各种志愿服务活动,帮助那些处于困难和危机中的人们,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自强自立,重返生活舞台。同时鼓励受助者投入到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为社会作贡献的志愿活动中。“进步”是指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志愿者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尊重首先在于志愿者的无私奉献。大学生热心于社会服务公益事业,他们利用课余时间以自愿、不为报酬和收入,通过付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术进行的志愿服务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具有公益性的本质,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具有一致性。大学生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社会进步。志愿者精神符合我国传统美德,体现了它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是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的有机结合。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利益补偿

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利益补偿是指大学生在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得到的物质、精神和大学生自身发展等方面的回报。但这种回报不同于工作报酬,志愿付出远远高于回报。利益补偿包括物质补偿、精神补偿和大学生自身发展补偿等。我们认为,志愿者本身具有无偿性,志愿活动也不会有收费,但志愿活动组织者应该考虑志愿者付出后的补偿问题。

我们研究的是大学生志愿者群体,他们有其特殊性: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付出去服务他人和社会。但是开展志愿活动也需要成本,大学生志愿者从事志愿活动不仅贡献自己的精力、知识、技能和爱心,还要承担车费、餐费、通信费,宣传费用,甚至有时资助别人也是自掏腰包。而他们大都是消费者,没有收入,消费的都是父母的钱,有些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有限,他们想奉献爱心,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但经济上实在不宽裕,长期这样下去,部分大学生志愿者就有些疲惫,甚至削弱志愿者的积极性。研究中我们还发现,一些大型国际赛事、会议等活动往往能得到大学生志愿者的积极响应,而致力于社区、学校和公共服务事业等影响小、技术含量低且需要长期服务的项目,难以调动他们的服务热情。有一部分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活动项目是国家扶持或单位补贴的,补贴的幅度、金额及优惠的条件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参与热情。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在研究中,提出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与利益补偿有机结合的新思路,建立大学生志愿服务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实现大学生志愿服务的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志愿服务作为一种社会公益事业也需要有所创新。为了维系志愿者活动的可持续性,政府、社会和志愿活动的组织者,应该给予志愿者以必要的激励。在实践中我们尝试了给予大学生志愿者适当补偿,比如物质补偿主要包括餐饮、交通、通信费,宣传费或者意外事件发生的费用等;精神补偿主要包括表彰、奖状、证书、荣誉称号、根据志愿服务情况给予适当学分等;大学生自身发展补偿包括培训,升学加分、就业和晋升优先录用等。

大部分的志愿者其实并不在乎补偿,他们更需要的是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个会心的微笑,也许比任何补偿更加温暖人心。志愿者组织给有需要的志愿者适当补偿,是对他们的付出的一种鼓励和认可,使他们更好地投入志愿服务,同时引导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激发当代大学生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热情。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的公益性与利益补偿关系

大学生志愿服务最主要的特征是无偿地帮助社会和他人,使社会更加和谐、人类更加幸福。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是根本,是主导,起决定性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利益补偿是为了使志愿服务活动良性运转,充分体现其公益性的一种有效手段。即使大学生志愿者本身在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补偿,只要坚持“适度”原则,也不会背离志愿服务的公益性本质。因为志愿付出远远高于它得到的补偿,利益补偿只是提供其从事志愿服务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精神动力,使其具有能够持续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的物质保障和精神需求,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

1.给予大学生志愿者适当的物质补偿,有利于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可持续发展。对大学生志愿者来说,在提供志愿服务时经常需要自己掏腰包,承受起来有一定困难,这也是导致很多志愿者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们所说的物质补偿,其实就是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报销与活动相关的费用,如路费、通信费、基本食宿以及保险等,这跟志愿者的付出相比而言,实在是杯水车薪。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也注意到,在国外,给志愿者补助已经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了,丁元竹、江汛清在《志愿者该不该有报酬》一文中讲道“允许志愿者接受一定的报酬,是一个国际共识。”志愿活动和有报酬的工作之间的区别在于,志愿活动不以谋取报酬为目的,同时,志愿付出远远高于它的物质回报。具体来说,志愿者的报酬有以下几种基本情况:(1)有人自愿贡献时间,而不索要任何补偿(甚至连与其志愿行为相关的开支也不报销),这是各种情况中的一种极端情况;(2)志愿人员贡献时间,只报销实际支付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交通费或代表有关机构支付的其他开支;(3)就其所做的工作收取名义上的报酬,比如,有人在社区中心每周工作20~40小时,但其收取的报酬只相当于其另外的收入来源(如社会保障)的补充;(4)长期致力于志愿工作,其收取的补偿可能包括定期生活津贴、住房、医疗及伤残保险,联合国志愿人员是这类志愿者的典型例子。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

2.给予大学生志愿者精神补偿,使志愿服务活动充满生机和活力,志愿者的精神值得褒扬,有付出就应该有得到。志愿者组织可以通过为大学生建立志愿服务档案,把大学生参加服务的活动次数、累次时间记录在案。通过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进行一定的评价和考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志愿者作为“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让志愿者在活动中感受服务的价值、产生服务的自豪感。精神激励主要是激发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奉献爱心、被社会认同的内在需求。使其具有能够持续进行志愿服务活动精神动力,使志愿服务活动充满生机和活力。

全国各省市自2002年以来纷纷出台和制定了相关的奖励政策和奖励条例。团中央也曾多次以不同的形式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志愿者”,这是对志愿者服务精神的最好的弘扬方式。对青年志愿者进行精神奖励并不是青年志愿者们追求的目的,而是社会自觉地给予他们的承认和褒奖。但作为社会整体而言,制定奖励政策就是为了让那些默默无闻的志愿者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注和认可。

3.给予大学生志愿者自身发展补偿,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志愿服务精神提倡互相帮助、助人自助,志愿者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同时,让自身也得到发展。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仅仅是对受助者奉献爱心,同时也是大学生志愿者追寻人生意义,肯定自身价值的一个过程。志愿者是对社会事业的一种个人奉献,在实践这个奉献的过程中,他们的素质和境界都得到了升华。

对大学生自身发展补偿主要是为大学生志愿服务者提供定期、定量的培训交流活动,在提高志愿服务层次,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提升专业技能,锻炼社会实践能力,开阔眼界,加深对社会的认识,丰富自己的生活经验,积累人脉资源,培养组织、领导、合作等方面的能力,为其未来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另外,志愿者组织将大学生志愿者参与社会公益的情况作为奖惩、升学、用工和晋升等重要依据,以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使大学生志愿服务进入良性循环,保证志愿服务活动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志愿者的利益是微不足道的,奉献是其精神实质所在。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可贵的,志愿服务的资源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还是短缺的。因此,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珍惜志愿服务的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的资源,以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做到这一点,作为志愿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去鼓励这种行为,除了要学习志愿者精神,尊重志愿者行为外,还要对他们的贡献予以回报。让他们既尽社会责任,又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以促使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元竹,江汛清.志愿者该不该有报酬[J].中国社会工作,2009(6).

[2]姜丹.大学生志愿服务精神培育研究[DB/OL].http:///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1&CurRec=1&recid=&filename=2010021228.nh&dbname= FGckNVUkxtZmI,2009-12-01.

[3]汪智汉,吴猛.津贴志愿者概念及其论证[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2).

[4]张纪花.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激励机制探索[J].思想理论教育,2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