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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路路政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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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确保公路平安疏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沿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方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路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公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市公路管理局、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局分别行使相关公路路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公路受国家法律维护。

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平安的行为。市境内公路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控制

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省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规划和新建城镇、开发区以及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其边缘与国道、省道边沟外缘距离不得少于50米。并避免在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与县道、乡道边沟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影响公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影响公路扩、改建久远规划。

禁止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

第五条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控制间距必需符合《公路法》等法律规定。必需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建筑间距控制。

第六条对公路两侧违法建筑实行联合执法。国土部门和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巡查。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强制撤除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公路两侧进行城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建设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通知交通公路部门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选址及控制红线的确定等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将参与研究所确定事项书面报娄底市人民政府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备案。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不协调。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公路的管理。公路沿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公路法》积极配合、协助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未经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未经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已设置或书写的由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

第十一条未经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凡经批准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施工中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照“一低三化”规范搞好配套(一低”即地坪搭接口低于路面。

二)各种建筑资料不得在公路上堆放。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三)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公路绿化行道树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0米以上(集装箱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十四条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范、分级负责、部门配合、方便运输、保证疏通”原则。市公路局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其所管养的公路的管理;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局负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

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件。

第十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

市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要根据实际情况。并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保证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八条对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超限运输。承担公路加固、改造、维修等费用。

第二十条对在公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收取的有关费用和罚款统一使用财政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应当接受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超限检测装置。应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的局部物品。公路管理机构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扣除有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五章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撤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违规审批者实施行政问责。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市人民政府对公路两侧建筑审批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沿线居民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公路两侧违法建房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由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