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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论文:法理学视阈下醉驾罪责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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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陈琼波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观点来看待“醉驾入刑”

经济法学家认为,犯罪是一种规避市场的行为,有损于经济的效率。因此刑法的作用就是要遏止这种规避行为,以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佳并使财富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罚的强度要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基于此,“醉驾入刑”可以改变了醉驾者的对醉驾行为的成本、效益观念,实现法的效率。“醉驾入刑”前,“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醉驾入刑”前的立法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原有的《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像醉酒驾驶这样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最多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而对醉驾者本人而言,犯罪的收益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饮酒后所获得的幸福感,另一个是饮酒后直接开车避免代驾所省下的时间、精力。在“醉驾入刑”之后,任何一个醉驾者通过对比醉驾成本和收益,他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醉驾的收益远远低于他应该付出的成本,因此不能醉驾。经济法学家认为,刑事的惩罚决定于犯罪损害与查获几率。现实中我国交通治理对醉驾者的处理,“违法的机会成本过低”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有了侥幸思想在作怪,驾驶者往往把酒后开车不当回事。我国交通运输拥塞,警力严重不足,面对这么沉重的压力和负担,我国的公安机关往往不堪重负,真正的公正理的执法行为也就无法确切到位,不能做到有效率的查处醉酒驾车。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所以“醉驾入刑”并不在于给醉驾的司机多么大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的司机都能够被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驾车,维护法律的公平。在现实情况下,在醉驾查获率不高同时,醉驾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有必要“醉驾入刑”,将醉驾的惩罚提高到一个相应的高度,才能震慑住存在心存侥幸的醉驾司机。

从社会与法的互动来看待“醉驾入刑”

拉丁法谚有一条格言“法律必有漏洞”,已制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对过去生活经验的总结,由于原有的法律不能长期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以前立法者所未能预料到的。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适应社会需求成为填补原先法律漏洞的必然结果。在这个信息网络爆炸的时代,醉驾个别案例如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北京长安街醉驾案的惨痛后果能通过各种媒体迅速为广大民众知晓,人们对醉驾的危害认知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意最终认可立法严厉打击醉驾必要性,这直接推动了“醉驾入刑”。中国的传统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很多醉驾者在酒桌上喝酒情非得已,经常为表现“心诚”而“喝好”、“喝倒”,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我们从“醉驾入刑”实施效果来看,“醉驾入刑”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尽管已经取得突出的成效,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在“醉驾入刑”已为广大人民所知晓的情况下,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醉驾行为,醉驾者明知道会触犯刑律而仍然在所不惜,从这点可以看出传统酒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如何抵制这种丑陋的醉酒文化,笔者认为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连坐”式处罚。对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以及同乘者一并问罪。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饮酒后有可能违反规定驾车的人提供车辆、酒类或劝其饮酒;任何人若知晓开车人已经饮酒,不得要求其开车送自己,也不得搭乘他所驾驶的车辆。法律要起到改变生活的落后、滞后的文化及习惯作用,就必须恰当地引导人们逐渐改变思想观念,循序渐进。任何具体犯罪的出现都是由犯罪人个人因素和外界社会因素共同产生的,社会因素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治理醉驾,仅仅入刑是不够的,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效地治理醉酒驾车需要配套的措施,好的社会政策有助于从根源上预防犯罪。通过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驾车犯罪,只是治标之策,而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从根源上铲除醉酒驾车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减少醉酒驾车犯罪发生的治本之策。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西方一些有意义的治理手段:德国、瑞典等国在孩子小学阶段就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在波兰、澳大利亚醉驾者被刊登上当地的报纸公示于众;在美国,酒后开车者被强制在自己的汽车上安装酒精敏感器,只要传感系统监测到驾驶者酒精浓度超过一定值后,其执行子系统就会自动锁死发动机,使之不能启动。简之,我们不能迷信仅凭“醉驾入刑”就能够彻底解决醉驾问题,醉驾问题最终解决取决于社会综合治理力度。

“醉驾入刑”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我国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社会阶层已由传统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三大阶层转化为多个层次不同阶层。伴随经济发展和阶层多元分化,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以及不和谐因素增加,一方面处于社会底层的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人员群体属于弱势群体,他们在我国人群中还占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没拥有小汽车,仇富心态比较严重,潜意识认为社会资源占有以及竞争机会的不平等,底层的阶层意识认同感强烈;另一方面而现在条件相对好的很多家庭都购买了小汽车,他们相对而言是比较富裕的有车一族,属于社会中上层的群体。事实上,一些有钱人醉驾、飙车造成的严重后果的事件已经深深地刺激了社会底层群体的神经,而媒体也动则以“富二代醉驾”、“奔驰车醉驾”作文炒作升级激化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醉驾入刑”之后,普通大众无形中感受到一种社会保障,即在交通道路行驶上有钱人也不能为所欲为,金钱不是万能的,有钱人还必须付出牢狱的代价。因此,“醉驾入刑”的立法所构建的法律秩序有效地和谐各个阶层关系、维护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均衡,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当然,“醉驾入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醉驾者在道路交通运行中处于强势地位,醉驾行为对路上无辜行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如果立法未能向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倾斜,那么必然会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醉驾入刑”成为保护道路行人安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