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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预热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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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经过程序与实体审查后认为,因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又因控方未按《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指导意见》提交全程审讯录音予以当庭质证,在被告人、辩护人多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后,亦不安排侦查人员出庭,据此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故没有将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二审断然否定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致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难产”。然而,2012年9月13日上午,在北京市一中法院开庭一起贩毒案,带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曙光,寄托了法学界人士“程序正义”的理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

2012年9月13日上午北京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郭宗奎、刘增起、袁野、杨彦利贩毒一案。审理中,被告称自己遭受逼供,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而公诉机关则申请两名缉毒警和一名污点证人出庭作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有罪供述是非法证据,不许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这是2010年最高院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北京市法院首次在案件中排除非法证据,这也为明年元旦实施的新刑诉法做了预热

9月13日上午8点30分,北京市检察院和法院首次尝试适用新刑诉法开庭审理郭宗奎、刘增起、袁野、杨彦利贩毒案,北京市一中法院的西中法庭里座无虚席。庭审一开始,女检察官刚宣读完书,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郭宗奎指派的辩护人、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王建林律师就提出2011年8月21日,郭宗奎在四川被抓获后,北京的两名侦查人员用拍桌子、摔板凳和用其妻女的安全相威胁的方式,逼迫郭宗奎认罪。据此辩护人申请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侦查人员采用逼供和诱供手段收集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主审法官询问被告郭宗奎是否有被逼供的情况,得到肯定的回答后合议庭休庭五分钟,最终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为了证实侦查人员没有对郭宗奎进行逼供和诱供,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阶段申请由两名当时抓获郭宗奎的缉毒警出庭作证,得到合议庭允许。经过控辩双方激辩,法庭采信了被告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警方对郭宗奎的第一堂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终经过一天的审理,市一中院以贩卖罪等判处郭宗奎等4名被告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7年。

合议庭之所以没有采信两名警察否认对被告郭宗奎有过言语威胁最重要的就是因为检察官和警员证人在法庭上说的没有对郭宗奎进行语言威胁不具体。他们只说没有对郭宗奎进行语言威胁并没有说具体当时是如何审讯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和辩护人说的如何受到威胁是非常具体的,所以我们肯定怀疑警察有过威胁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有合理怀疑就要排除掉,所以法院就把郭宗奎的有罪供述排除掉了,其他的口供因为没有证据证实是受到了刑讯逼供和威胁,所以其他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排除了郭宗奎的有罪供述,对郭宗奎的定罪和量刑是有影响的,郭宗奎贩毒超过500克,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死刑,最终被法院以贩毒罪从轻判处他无期徒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使用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指出的“非法取证”,是指以酷刑、残忍及其他不人道的方式取得的被告人或第三人的口供或情报。美国包括以为凡被取证人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得的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以上概念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是很广的。然而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取证”是指,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从这一概念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非法取证的范围很窄,仅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加以排除,而不包括实物证据。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2.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在侦查、审查、审判时(不包括批捕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4.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更换办案人,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6.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7.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适用阶段都大大扩展了,规定也更细致了,反映了我国的刑事司法渐渐的与国际接轨了,是我国追求程序正义、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取得的伟大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