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平均两天一张“黄牌”为何唤不回上市公司诚信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平均两天一张“黄牌”为何唤不回上市公司诚信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如节节攀升的气温,证券市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也在今年夏天进入“活跃期”。统计显示,在今年六七月间的44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证交所公开谴责的次数高达26次,平均两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层出示的“黄牌”。而在去年的一年时间里,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共也只过14次公开谴责公告。仅在7月份,就先后有江苏琼花、托普软件、伊利股份、深大通等四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创出今年单月立案数量之最。而中小企业板首批上市公司江苏琼花更是在上市后不到20天内,便因信息披露违规而遭谴责,创下两市上市公司遭公开谴责的最快纪录。

在只有“黄牌”没有“红牌”的中国股市,上市公司开始陷入诚信危机。

出示“黄牌”的四大理由

受到监管层警告的上市公司大多未对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披露,这些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反映了这些上市公司结构的不完善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漠视。

一是因为对外借款、贷款、质押担保等问题没有及时对外披露信息而被公开谴责。仅今年六七月间涉及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司就有12家之多,占所有遭受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的一半。

二是因为公司与关联企业特别是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没有及时披露而遭受谴责。如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年末仍有1.02亿元的余额未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5亿元。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没有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上市公司因为没有及时披露业绩报告或业绩预告前后出现严重偏差而受到谴责。作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出尔反尔,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公信力。

除了瞒报误报之外,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将越来越多的笔墨倾注于非重要事项,而对关键的问题却缺乏详细的描述,甚至断章取义,报喜不报忧。

四是因为对外投资或重大合同没有及时披露而被交易所谴责,而这些“暗箱操作”的背后往往可以看到大股东的“黑手”。未被披露的信息中有许多是上市公司进行的并购重组,这些交易的效果不佳,虚假行为却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大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进行并购重组,人为操纵因素很强,短期的功利性难以为上市公司创造持久的盈利机会。还有一些大股东甚至通过溢价将手中资产转卖给上市公司,直接套取上市公司的巨额资金。

只是“黄牌”而已?

投资者和媒体普遍认为,违规成本过低,公开谴责力度不够,是造成上市公司违规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今年2月至4月,媒体不断出现有关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被中信泰富收购的信息,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股价涨幅较大,日成交量明显增加。但是公司对相关传闻采取消极态度,没有及时向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核实相关传闻的真实性,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资讯披露义务,澄清相关事实。直至4月6日,大冶特钢才模棱两可地公告称,与中信泰富已达成收购的框架性协议,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事实上,不及时披露应当公布的重大信息,通过打“时间差”来赚取巨额利润已经成为一些资质不佳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目前对违规公司处罚金额最高的是英力特和ST大菲,罚款金额均为60万元,而对高管人员处罚金额力度最大的是啤酒花董事长艾沙由夫和原民族化工董事长石进儒,分别罚款金额30万元。相对于违规可能带来的数以亿计的收益,单纯道义上的谴责、警告、终身禁入或有限金额的罚款,显然不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树立“黄牌”权威需要双管齐下

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开谴责的软弱无力也有其说法。

有证券专家认为,要提高“公开谴责”和“立案调查”的实际作用,就必须通过限制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再融资能力来提高其违规成本。同时,还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让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也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可以把责任落实到人,让被谴责的上市公司高管遭受物质和道义上的双重惩罚。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只能单向操作(不能做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大大弱化。在国外,做空的投资者会想方设法找上市公司的问题,打压股票从而获利。而中国却远远做不到。

另有评论指出,中国集体诉讼制度迟迟难以建立,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引进小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并配以相应的实施途径,是成熟证券市场公认的增加违规成本、减少监管成本的良策。

在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的呼声高涨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产生上市公司产生违规行为的机制问题,即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来,虽然这些公司大部分都按照《公司法》搭起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架子,但其组织的规范程度和运作的实际效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却相去甚远。例如有的国有企业名义上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其董事会基本上由“内部人”组成;有的公司依法设立了独立董事,但是这些董事有职无权或者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使这种用意良好的治理形同虚设。

种种现象表明,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规范,尤其是公司董事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组织和运作方式需要规范,其成员素质有待提高。只有将提高“公开谴责”的惩戒力度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黄牌”满天飞,却落不到实处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