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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银行的反洗钱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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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国各大商业银行都陆续推出了网络银行业务。网络银行在给客户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会给犯罪洗钱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本文从洗钱活动特征和网络银行特征两方面来阐述利用网络银行渠道交易给各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提出反洗钱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银行;反洗钱;银行业务

一、前言

网络银行又称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服务,而客户通过个人电脑或其他通信终端(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就可以进行各种银行业务,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和快捷的管理活期、定期、投资理财等资产,办理各项业务。目前,可以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主要有开户、销户挂失、对帐、定活互转、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基金投资、国债投资、委托理财投资、贵金属投资、投资理财、网上缴费、信用卡还款、网上支付、企业银行服务等。作为一种交易渠道,网络银行能办理的业务在不断丰富,业务量也不断增加,并正在逐步替代传统柜面渠道,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交易渠道。

随着业务的不断深入拓展与深入,网络银行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特别是年轻客户的欢迎与认可。据分析,目前的网络银行个人客户中大部分是20-35岁的青年人,其中30-35岁的客户网络银行交易活跃度及客户资产占比都明显优于其他年龄段的客户。

网络银行渠道的交易替代效果能越来越明显,是因为他相比较银行传统的柜面式服务而言,具有灵活性、便捷性、不受时间、不受地域影响等特点。

网络银行具有超越时间约束,超越空间限制的特点与优势,它能给客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服务。突破的传统银行柜面渠道需要到当地分支网点或营业所才能办理业务的限制,而且免去了客户需排队等候的苦恼。通过网络银行,银行真正实现了给与客户全方位的服务与体验,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

网络银行渠道与传统银行柜面渠道相比,它没有实体场所,它是互联网中的虚拟化空间,因此它的费用包括网络银行业务系统的软件开发和运行维护费用,服务器硬件设备的采购的维护费用。这些费用与维持网点或营业所正常营业的店面租金、水电费、运营费用、损失准备金、办公用品费、销售营销费、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相比,简直是很小的一部分。根据银行业界的成本分摊公式推算,一笔在柜台10分钟可以完成的个人业务成本为l0-12元,而通过网络银行渠道处理,单笔业务成本却可以降到l元以下。

网络银行渠道提供的服务比传统营业网点的柜面渠道更便捷,避免了因营业员业务水平和情绪素质而带来的服务满意度偏差。同时网络银行可以实现客户各类金融资产的交易情况的综合查询、实时查询,使客户能够全方位的了解自身资产情况和资金流向。

二、反洗钱定义及其危害

洗钱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在初期,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披上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随着国际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变化,非法资金来源不断扩大。洗钱活动也逐渐多样化。目前对于洗钱的范畴也出现了变化,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本次会议对洗钱活动的范围定义进行了扩充,不仅把非法收入通过反洗钱合法化定义为洗钱外,还将下列活动定义为洗钱的范畴。

1.把合法的资金成果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来给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

3.为了躲避税收和金融监管,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进行资金转移。

洗钱是一种非正常的金融资金往来,它会对从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多方面产生恶劣影响。

1.洗钱是一种非法的资金转移,随着当今金融业资金流动性的不断加强,洗钱即可以使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所得合法化,也可以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从而导致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如果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互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和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洗钱活动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

3.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随着跨境洗钱活动的进行,大量的资本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资本市场动荡和汇率的变化。同时,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4.洗钱活动削弱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隐瞒违法所得,使其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同时,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三、网络银行渠道洗钱的危害

我国目前尚未针对网络银行渠道的洗钱活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也尚未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以及网络洗钱的特点,可以将其定义为:利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得,并使之成为表而上看来合法,或将合法资金进行非法转移的所有犯罪活动和过程的总称。在“洗钱”与“网络银行”两个因素中,“网络银行”是犯罪渠道,犯罪手段,而“洗钱”则是犯罪的最终目的。而根据网络银行的业务特点,是网络银行洗钱比传统的洗钱方式更具有隐蔽性和危害性。

网络银行超越了空间对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限制,因此通过网络银行渠道的洗钱活动只要在有互联网信号覆盖的地方都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可以是公共场所,也可以使私人住宅,可以在国内,也可以在国外。因此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实际动向。

网络银行渠道使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网络银行金融交易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没有常见的笔迹、签名、传票、影像等物理痕迹,银行根本无法了解一笔交易之后的具体细节。与传统银行业务的签名盖章不一样,网络银行无须客户与银行人员面对面接触,只需通过互联网即可操作完成。网络银行主要是通过对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等电子方式来认证交易双方身份,只认“证”而不认人。主机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网络银行渠道使洗钱行为的违法成本降低。在传统的柜面渠道洗钱交易中,犯罪分子往往雇佣中间人进行交易,中间人承担一定的犯罪风险,他们将也将收取不低的佣金。而网络洗钱方式则越过了中间人这一环节,直接采用网络媒介,犯罪分子无需再支付高额的中介费用,同时也可以避免在交易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网络银行渠道使洗钱行为具有快捷性。利用网络银行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活动中,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网络银行突破了现实世界的时空限制,把银行金融服务延伸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客户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自己的账户,并在全球任何地方迅速地转移资金;或者通过信用卡、自动提款机来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各种在线支付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不法分子更容易改变资金流向,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

网络银行渠道使洗钱行为的监控及时性带来问题。在传统的柜面交易业务处理中,客户需要到银行的网点或营业所柜台填写相关单据,写明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要素,并确认签字,一笔交易需要经过多个相关人员的经办、授权、审核才能办理。在这样严密的业务流程中,大额交易和频繁的可疑交易比较容易发现。而网络银行业务采用的是无纸化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助的汇划资金,无须注明用途,没有原始单据,只有网络银行电子业务系统中的交易流水记录,无需经过人工审核。这使银行很难对资金进行监控和分析,进而给分辨可疑支付交易带来难度。

四、针对网络银行反洗钱的建议

目前我国网络银行业务与技术不断完善,日新月异,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无法满足网络银行日益迅猛的发展现状,尤其是我国至今未有一部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章,缺乏对电子资金划拨和网络银行交易的资金转移、确认、风险责任划分、交易记录保存等的有效监管措施。所以必须及时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反洗钱的法律规章制度。以便规范网络银行业务,避免网络银行监管出现纰漏。比如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就可以有效的对网上资金划拨,网上支付予以有效监管,防止网络银行洗钱行为的发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洗钱模式的多样化,金融机构仍是洗钱犯罪行为的主要途径和对象,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银行渠道交易的发展使非金融机构也容易成为洗钱场所和行为主体。从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法律只针对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做出规定,而未对非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有明确的说明。这种的立法现状将无法有效追究犯罪分子在非金融机构行业领域进行网络洗钱犯罪活动。《金融行动工作组》40条建议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相关指令都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非金融机构和职业应纳入反洗钱监管的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非金融机构的主题地位,将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反洗钱监管过程中。

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利用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施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其一是要加强事先防控,与客户初次建立网络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及其它非法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络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自身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信用记录等因素,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二是要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控制机制,在客户交易情况出现异常,客户有洗钱等非法活动嫌疑等情况下,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并根据客户身份识别与风险等级评定的结果,调整客户可办理业务的范围,限制交易次数,交易金额上限。

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监控技术及手段,对交易进行及时、自动的监测与记录,使反洗钱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同时,提高网络银行洗钱活动的监控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当发生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时,能及时预警,并跟踪和监控资金的流向。对各种金融数据进行分类,建立分类模型,对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对其“数以类聚”,并找出数据之间的关联规则,找出及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进而发现隐藏其间的洗钱活动。争取把反洗钱日常工作由事后监督变成无间断的、实时的监控,进一步提升网络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正确性和时效性。

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进步,通过网络银行也可以进行外汇的支付结算业务。此业务在为国际贸易等业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洗钱的全球化通道。因此,我国为了有效抑制网络银行渠道洗钱全球化的趋势,就必须开展国际合作。(1)我国应该秉承国际公约中的反洗钱精神,以打击网络洗钱犯罪为宗旨,不断完善关于网络洗钱的法律规定,吸收各国反网络洗钱的规定的优点,从反洗钱立法方面缩小与国际社会的差距。(2)与国际组织及时交互洗钱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密切开展国际合作,避免因网络洗钱的跨国性而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责任。(3)通过合理确定跨境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拓展个案协查制度,加强对跨境洗钱犯罪收益的没收来加强司法写作,共同打击反洗钱犯罪行为。(4)开展技术交流,共享打击网络洗钱活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总结

洗钱是一种经济,但是它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司法、社会等多方面都带来的消极影响。网络科技与洗钱行为的相互结合使洗钱行为更加便利,是金融检查工作更加困难。这种新型的隐蔽的犯罪模式我们的立法和执法都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需要从提高我们的立法水平,加强对金融机构或金融性质机构的监管,提高反洗钱监管技术手段,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或金融性质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与责任,与国际社会来共同打击通过网络银行渠道的洗钱活动。

参考文献

[1]向鑫琳.浅谈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与趋势[J].金融经济,2011(02).

[2]吴佳丽.反网络洗钱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3]赵喜仓,郭巧平.浅谈电子货币与反洗钱问题[J].商业时代,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