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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人员记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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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遵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定,分析公路造价人员的管理状况,提出造价人员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造价;人员;管理;措施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推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4年14号令)、《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35号)、《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公设字〔1996〕039号),迫切需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1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的现状

1.1交通部于1995年《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35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1.2交通部从199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甲、乙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现有甲级资格人员约四千人,乙级资格人员约一万人;我区现已培训公路工程造价人员1162人,取得甲级资格人员80人,乙级资格人员*人。

1.3建设部于*0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0年第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0年第7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归口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之一是造价工程师不少于8人(4人),其造价工程师由建设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但未分专业。取得交通部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者在申办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时建设部不予认可。交通部只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造价人员作了规定,而对单位资质未作具体要求;与建设部虽有交涉,但一直未取得成果。

1.4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投资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始介入公路建设市场,特别是介入率先放开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工程决算审计等业务,一批取得建设部门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包括一大批取得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由于行业的差异,在实践中出现以下具体问题:⑴某些咨询单位没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⑵借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证章;⑶服务质量不高。

2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的必要性

2.1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4年1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可见,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极有必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2.2加强公路交通行业管理的需要

公路工程属于公共设施,具有公益性强,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主要以政府投融资为主等特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由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特点,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以公路工程专业知识作铺垫、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来完成公路工程投资的确定和控制。可见,从这一角度出发,也需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2.3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有利于提高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素质。

3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的具体措施

3.1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实行信用记录管理(最好全国联网,对个人业绩信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3.2全面贯彻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交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公路造价人员进行复查检验。

3.3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实行资格注册、变更注册管理。

3.4开展造价人员继续教育业务。

3.5争取建设部门在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中划分专业,或设立公路工程专项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