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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决定从1月起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低保\五保户\“三无”人员保障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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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提高220元

城市和农村牧区低保标准月人均分别提高33元和16元

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最低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30元和235元

城镇“三无”人员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700元和500元

1月30日上午,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2011年第三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乡低保等低收入群体保障标准事宜。决定从2011年1月起,按人均220元标准全面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低保标准、五保户供养标准、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也都有明显提高。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巴特尔对做好春节期间民生和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部署。自治区领导任亚平、邢云、潘逸阳、张力、韩志然、乌兰、李佳、符太增、吴合春、曹征海、赵双连、连辑、布小林、刘新乐、赵黎平等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1年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12%。实现这一目标、确保富民工作落到实处,要从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抓起,首先保证低收入群体增收水平达到12%以上。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关心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众,下大力尽快提高城乡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确保“十二五”时期逐年接近、逐步实现中央确定的“两个同步”目标。

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起,按月人均提高220元的水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后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基本上可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等特殊群体、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给予倾斜。

会议研究决定,按照不低于12%的增长幅度,把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3元和16元;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30元和235元,增加到3083元和2196元;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城镇居民)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由340元提高到7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上述民生指标调整提高后的新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提高我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从2011年开始,用两年时间使全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提前完成国家确定的“十二五”期间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50%的目标。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1月31日《内蒙古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