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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排污权规定的伦理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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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排污权是企业对环境容量资源或者说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使用权,排污权对于国家、企业、个人来说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排污权进行伦理审视,对排污权的应用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排污权;伦理审视;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与环境的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应对环境危机,为了突出环境的稀缺性。国内外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与实践,最终完成了排污权从理论到实践的过度,我国在新颁布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是为了缓和人与自然矛盾而产生的,对排污权进行伦理审视才能真正发挥排污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一、排污权规定的概念内涵

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提出了环境的外部性概念①,外部性指企业或个人对其他的人或企业的影响。为了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也即解决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问题,科斯提出了环境产权理论,要求界定和保护产权,通过交易优化资源的配置。排污权这一概念由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经济学家约翰.戴尔斯在1968年提出来的,他提出能够满足环境标准的前提下,允许排污物排放量,在排污者之间的相互有偿交易。排污权制度最早由美国完成实践,西方发达国家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我国也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自己的排污权制度。排污权设立,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环境使用权,它彰显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同时也为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的矛盾提供了新的思路。

排污权的性质在我国学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应该从私法上进行理解,排污权是一种物权。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为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抵押提供理论支持。《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实行排污权证制度,我省对企业拥有的排污权进行确权,使排污权从“行政属性”真正转为“资产属性”。确立排污权,对国家和企业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排污权作为具有资产性质的权利,可以贮存、转让和抵押。这样就会促使企业节能减排,采用先进工艺或者进行污染治理,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以交易的权利,也具有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的作用。在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其排污权交易指标来源于企业污染减排量,将其转让给污染治理成本比较高的排污者,并由市场去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如此一来,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就节约了社会成本。基于总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制度,也具有提高全社会排污总量控制的效率,降低污染治理的社会成本和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作用。

排污权的取得先由排污单位申报,然后环保部门核定,最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始分配核定结果进行公示。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相应排污指标的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然后由排污权交易机构发放排污权证。排污权的确立有利于排污单位自觉减排并有利于环保组织的参与,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管制成本②并有利于政府对排污总量进行调控。排污权制度在中国确立,对环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伦理精神

(一)排污权规定中体现人与环境关系

人不能摆脱环境而存在,关于人与环境的关系一直是哲学家谈论的热点,老子的“道法自然”思想就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对于当今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纵观西方哲学发展,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人类处于主导地位。西方的理性主义和基督教神学传统一直主张以人为中心,使人与环境的关系处于敌对状态。在“人类中心主义”的引导下,人类大势破坏环境。英国的“伦敦毒雾事件”、美国的“洛杉矶化学烟雾事件”、北美“五大湖污染事件”、欧洲“莱茵河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环境报复事件让人们不得不反思人与环境的关系,并提出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缓和人与环境的矛盾,重塑人与环境的关系。在人与环境的关系,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得到了新的阐述,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人可以利用和改造自然,但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但是马克思在人与环境关系中,人类仍处于支配的地位,只不过对人类的行为进行限制。随着人类环保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给人与环境关系提出了新的途径。排污权规定正是基于人与环境的关系而产生,人类要发展,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要提高社会的物质财富,不得不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环境也有自己的环境容量,环境容量是指在人类的生存和自然生态不致受害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如何使人的发展与环境容量趋向和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在让人们饱尝环境破坏的恶果已经遭到摒弃,用哪种环境观才能使人与环境的关系达到和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排污权规定中排污权的总量控制是基于环境容量设定的,它是在不伤害环境的前提下,企业排污的最大限度。体现了对环境平等的尊重,达到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排污权规定排污企业具有排污权,具有向环境排污的权利,同时肯定了人类发展的正当性。人类要发展要生存要发展,人类必须要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是无可否认的。“人类中心主义”固然不可取,但一味地反对人类的发展,无法容忍社会发展与进步及其给人带来的好处,却陷入了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我国也在《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首次把可持续发展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可持续发展肯定了发展的正当性,发展是集社会、科技、文化、环境等多项因素于一体的完整现象,是人类共同和普遍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可持续性,人类的发展不能超过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可持续发展主张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后代人的发展。可持续主张生态可持续,告诫人们要与自然和谐相处,尊重自然规律。排污权的制度设计是符合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排污权基于总领控制下的排污分配,就是基于环境和生态安全下,人类的和谐发展。这一制度设计把人的发展与环境的安全放在了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

(三)排污权规定中的蕴含的环境价值追求

排污权规定中蕴含着立法者的环境价值追求,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秩序和环境保护。环境公平的理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环境公平延伸出的代内公平理论和代际公平理论,旨在强调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环境权利。环境公平理论立足点还是在于人的环境权利,与可持续发展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对于环境保护来说,排污权的规定正是基于缓和矛盾和保护环境而产生的。因为有这些环境价值追求,立法者在制定具体的制度时以此为向导,并把这些环境价值作为原则,指导着排污权具体实践的操作。和谐发展,人与环境处于和谐的状态,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中人与环境的关系仍处于紧张的状态,如何处理人与环境的关系,十分重要。

排污权规定的设立到排污权在生活中的实践,应当以可持续环境伦理观作为指导,以达到生态安全,人与环境的和谐。尊重环境爱护环境,摒弃人类主宰的“人类中心主义”把环境与人类放在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注解:

① 沈满洪、钱水苗.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② 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