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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公司仍存在被利用洗钱的可能性
不可否认,在传统财产保险方面,因通过退保漂白的金额有限,且拥有大量可投保的高额保险标的难度很大,故意毁损保险标的后索赔被识破的风险较大且财产保险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均为短期消费型产品,保费也较低,所以被利用为洗钱的可行性很小。在农业保险方面,保额一般仅为物化成本,农业保险标的生长、成长周期较长,且不易获得大规模的保险标的,更使洗钱分子洗钱难度大增,因此,农业保险为主的财产保险公司整体上洗钱风险较小。
但同时我们也需认识到,洗钱风险较小,不代表没有洗钱风险。洗钱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当某一行业预防和控制洗钱的力度加大时,洗钱分子考虑到成本与安全需要,会倾向于向洗钱控制薄弱、成本较低的行业转移,以农业保险为主的财产保险公司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洗钱分子洗钱的工具。
二、反洗钱工作不单是反洗钱相关规定新创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中对此进行了归纳,形象地概括为“三大核心义务” “八项基础性工作”。表面上看起来需要履行的义务较多,但从实质上分析,这些义务都不算是新创设的。如客户身份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事项,保监会也多次发文要求实行保单实名制;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是处理争议、纠纷必要的证据。《保险法》规定了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最长诉讼时效可以达到20年,而反洗钱法只规定了5年的最低保存期。至于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告,我国刑事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或者正在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报告。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一,有利于强化内控,促进公司合规经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按照《反洗钱法》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有效地预防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第二,有利于整合客户资源,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开展交叉销售。大数据时代,利用数据统计来深挖客户需求以及实现交叉销售已经成为现代市场营销的常用手段。交叉销售作为发现并满足现有客户的多种需求的销售形式,是可实现销售多种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营销方式,其与传统销售方式的区别在于,交叉销售可以在某次销售的基础上,通过对同一客户的深入挖掘,开拓并满足其更多的需要。
第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也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特别是其与恐怖活动结合,将会给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洗钱活动还会助长和滋生腐败,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因此,积极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相关工作,不仅有利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也可以树立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外生要求,亦是内在需求。正确认识反洗钱相关工作,承担社会责任,在树立良好形象的同时,也会促进公司不断强化内控制度,实现更加健康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 旭,永彦,曹作义.中国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9(8).
[2]凌 涛.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J].金融纵横,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