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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重大活动(事件)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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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南京市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颁布实施。

《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共分11条,文末附有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档案管理登记表。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大活动(事件)是指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外事等方面的活动,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第四条各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由多个单位参加组成的临时筹备机构,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应当由筹备机构的办公室(秘书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多个单位组成的临时筹备机构应当由临时筹备机构所在的部门登记备案。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基本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处理事件部门依法向南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管理范围内区县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事件)进行登记。第七条登记备案的方式可以在南京档案网站(www.archivesnj.省略)政务公开栏目填写登记表进行网上登记,也可以下载登记表填写并送南京市档案局进行登记。第八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应与重大活动(事件)的主办、承办单位、处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对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活动(事件)登记备案的单位,将依据《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有11项条款,后面附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联系登记表、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项目,以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准。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生产、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登记工作的组织:(一)南京市档案局每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统一部署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二)凡新建、扩建、改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均属本办法要求登记范围,登记由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填写“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南京市档案局。(三)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为联系登记表,表二为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分别于市政府公布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后30个工作日内和项目开工后6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四)对未按规定填报“表一”进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的单位,市及所在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送达“限期登记通知单”,并限期7个工作日补登并报送,仍不登记的,将依照《南京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南京市档案局于每年5月底汇总“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填报情况,并及时向全市公布。第五条登记工作的要求:(一)“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可在南京市档案局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在南京市档案局(馆)网站下载。(二)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在市政府公布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公布后应及时向南京市档案局报送“联系登记表”。(三)非当年竣工的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报送市档案局。(四)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各栏目并按时报送。第六条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第七条重大技改项目、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此办法文本由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杨炳荣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