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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更重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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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弱高中学校很多违纪学生因受到严厉惩罚而难于改过自新,于是违纪――惩罚――再违纪――再惩罚成了此类学生在学校的行为轨迹。有的学校制定出严重脱离本高中学生实际的且绝对不能触犯的“天条”,比如把有一次疑似“谈恋爱”行为和有三次迟到现象的学生开除。“严肃纪律,确保绝大多数学生的正常学习,完成高考指标”是纪律制定者和实施者的初衷。但是,我们要说,惩罚是必要的,教育更是必要的。

惩罚失当,贻害甚重

没有必要而且适当的惩罚,则无以树立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敲打违纪和想违纪的学生,以免其在纪律面前存侥幸心理;没有必要且适当的惩罚,则无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大多数人的学习权利;没有必要且适当的惩罚,则无以向家长和社会作出可信赖的交代,影响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

然而,失当的惩罚会产生与制定和实施纪律的初衷相悖的负面效应。薄弱高中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思想素质基础和学习素质基础都存在比较明显的偏差,他们的心理成熟明显滞后于生理成熟,他们的个人自尊心理明显强于个人的屈从心理,他们的自我呈现欲望明显强于自我隐藏欲望,他们的社会异化行为明显多于社会同化行为。制定和执行纪律需要考虑到本校学生的实际而不是仅仅参照其他学校,也不是仅仅从管理者的主观愿望出发。于情于理于法不合的纪律所衍生的失当惩罚并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是教育管理者需要考虑的。

负面影响一:学生的憎恨与迷茫。学生带着薄弱的中考成绩,在“它选”无路的情况下报读此校,目的在于借此“转弱为强”;学生带着长期以来的不良习惯,凭着此校在社会上的“美化”宣传,相信此校对“薄弱”学生的不离不弃;学生怀着“孰能无过”的想法,相信此校的老师及其他相关管理者会对学生的违纪开恩宽容直至自新。可是,严酷的现实不是如此,进校时的美好愿望与眼前的所见相差甚远,“情何以堪”!

负面影响二:家长的痛苦与失望。家长希望小孩在校学会做人,却经常接到小孩因“无礼”而受惩罚的告状;家长希望小孩学会做事,却经常接到小孩因“懒惰”而受惩罚的信息;家长希望小孩在校学会“求知”的方法,却经常接到小孩因成绩“倒数”而受惩罚的告知。家长看来,小孩真是“屡教不改”了!

负面影响三:社会的隐患与异化。我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从侧面足以说明失当的惩罚给社会转嫁的隐患和异化。一个案例是:掌握了开除大权的年级级长几次说要开除一个因“相信我、相信学校”才来报读的女学生,原因是发现了仅仅一次她与男生过于“亲近”的“早恋”行为,触犯了年级长制定的纪律。结果看在我们同事一场的面子上,年级长才没有把这位有“劣迹”的学生推向社会,让她熬到高中毕业。另一个案例是:一位女生因为在校外租房违反了年级“一律在校住宿”的规定而要受到年级开除的惩罚,家长连同其他几位亲人一起来到学校与年级的有关管理者争论起来,家长“你们可以教育她,不可把责任推给家长和社会”的大声辩词让年级长的开除成命收回去了。

教育不足,身陷泥潭

惩罚失当的原因之一是纪律的失当,原因之二是教育不足。违反纪律必须受到纪律的惩罚,但是在违反纪律之前和受到惩罚之后的再度违纪之前,如果能够极尽教育之手段和责任,是可以避免首次违纪或再违纪的。纵观诸多学生违纪和改过的案例,不难发现弃用失当惩罚、选择教育途径、做足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教育的先行不足。如果有关教育管理者在制定出纪律之后就束之高阁而不加以学习宣传,或这次学习宣传后下次不再学习宣传,或只有面向全体宣传而没有针对违纪可能较大的个别宣传,不把学生违纪之前的先行宣传教育做足做实,那么必有少数薄弱学生因违纪而受到惩罚。平时不再三教育、不好好预防,事发后才弥补教育,以图惩罚矫正,这是教育的一大误区。

教育的频率不足。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结果:第一种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教师实施对学生的纪律教育,结果是在比较长的时间(一周、一月或几个月)内才进行一次教育,有些学生早已把纪律抛之脑后或思想松懈而导致触犯纪律。第二种是适时适地适人的教育,固定的时间与需要的时候相结合,固定的地点与非固定的地点相结合,固定的教师与非固定的教师(非班主任、聘请的老师等)相结合,结果是纪律警钟长鸣,学生思想不敢懈怠,可能要违纪的避免了,可能要早违纪的推后了,违纪的次数大大减少了。

教育坚持的不足。从薄弱学生违纪的内因来看,希望通过一次、两次、三次等少次数的教育就能达到学生“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目标,这种愿望常常落空,人的转变有一个过程,“劣性向良性”的转变有一个更长的过程。从薄弱学生违纪的外因来看,影响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的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旧的不利因素消除新的不利因素又可能产生,改善外部环境同样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教育不能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教育应该早抓晚抓,有头有尾;教育不能只抓现在不抓将来,只抓短期不抓长期;教育应该抓好现在谋划未来,抓好短期规划长远。

自我担当,人人有责

试问:耗时耗力的持久教育单靠某一个人能否做到“高成本、高回报”?教育工作者的教育应该是可持续的,一个人的高付出不但影响到可持续性,而且影响到效果的正回报率。教育应该是“多方尽力,各司其职,通力协调,层级共管”机制的运作,不是“一方努力,它方不动,条块分割,推诿责任”机制的运作。

1. 直接教育者:耐心和挽救

负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直接教育者要懂得薄弱学生对学习和生活常常表现出“错知错觉、慢知慢觉、后知后觉”的特征,违纪者或潜在违纪者常常“不教不改、多教少改、屡教慢改、长教终改”。“一日不教,对错全忘;一日有教,三朝变好,五天变坏;一年在教,违纪不绝,二年在教,偶尔违纪;三年在教,终于觉醒”的现象是正常的。把现实违纪者教育成未来守纪者,把潜在违纪者教育成不敢违纪者,把长期违纪者教育成终于守纪者,这种教育工作需要极大的耐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罚和教育有一个共同目的:救人。救人的责任,挽救违纪而受到惩罚的学生的责任首先在于直接管理者的自我担当。

2. 间接教育者:决策和协助

作为纪律的制定者虽然没有日常接触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了解学生日常遵纪守法的情况,不了解学生违纪违法的起因和根源,但是负有对学生违纪进行惩罚的决定权和裁量权,负有对学生进行惩罚之前的违纪过程以及性质进行了解的责任,负有对直接管理者进行协助教育而不是对违纪学生的管理进行权力下放的责任。间接教育者既要有教育责任自我担当的精神,又要有教育责任与人分担的精神,从决策者的角度对学生的实际违纪和可能违纪进行“晓之于情,动之于理,慑之于纪”的教育。

3. 最终决定者:慎重和监管

间接管理者中的最终决策者对违纪学生的严厉惩罚如开除、全校公开等必须慎重,在穷尽其他教育手段之前,严厉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学生叛逆性、转化反向性都是必须考虑的。最终决策者需要对学生的重大违纪情况有所了解,对学校的严惩违纪案例有所监管,而不是责任转移式地全由直接管理者或低层间接管理者任意处置,这是最终决策者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吃一堑,长一智”,违纪学生受惩罚“吃一堑”,适度的惩罚是转变学生的必要的有效的手段,但是过度的惩罚是转变学生的适得其反的无效手段。“减少惩罚人数、减轻惩罚程度;减少再犯人数、消灭屡犯人数”,其根本之道在于各层教育者持久不懈地实施“考虑学生特征,转变学生面貌,担当社会责任”的教育。转变学生的恶习,促进学生的成长,着眼学生的发展,这是教育工作者神圣而又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