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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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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立遗嘱摆平身后事,却未料反而引来了一场讼争,这大概是陶抱山生前怎么也没想到的,因为他为自己的遗嘱注明了一个生效条件,即: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那么,手术后12天病亡――

一位重症病人在进手术室前立下了一份口头遗嘱,对他的房产进行分配,最后注明生效条件是“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面对复杂的家庭关系,病人本指望立了遗嘱可以摆平身后事避免家庭矛盾,却不料正是这份带生效条件的遗嘱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导致他的女儿和后妈因此闹上了法庭。原来,立遗嘱那天的手术完成了,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手术和治疗,不幸这次手术后12天,病人最终还是去世了,这样的情况算不算手术成功?遗嘱到底有没有生效?2008年1月7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做出了回答。

病人立下带生效条件的遗嘱

1995年11月29日,对于江苏省常州市时年12岁的少女陶红来说,是一个永远不会忘记的日子。这一天,他的父亲陶抱山与母亲杜冬妹在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从此,她再也不可能同时牵着爸爸妈妈的手了。

陶抱山与杜冬妹离婚协议约定,陶红由陶抱山抚养教育,有关家电和家具以及轻骑一辆归陶抱山所有,钟楼区某某巷54号的陶抱山的祖遗房产由陶抱山和陶红居住,以上一切财产将来由女儿陶红继承。

陶抱山抚养教育了陶红3年之后,1998年11月10日,经钟楼区人民法院调解确认,陶红改由杜冬妹抚育。2004年2月26日,陶抱山再娶,与时年38岁的魏素在钟楼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

2006年1月12日,陶抱山因病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次日晚19点16分,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出了陶抱山的病危通知。同月14日,陶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陶抱山作无肝素CRRT手术。手术前,陶抱山做了最坏的打算,万一自己一睡不醒,应该要事先对自己的债务和财产作出安排和处理。毕竟,他的女儿和后妻没有血缘关系,他怕不交代清楚,自己离去后,她们产生矛盾。同时,他做好了两手准备,在遗嘱中规定如果自己治好了病,遗嘱就不生效。

于是,陶抱山聘请了律师到其床头,并邀请了医院护士李子绿作为口头遗嘱记录人,现场见证人杨志林和陈正良均在遗嘱上签名,遗嘱保管人为陈正良。遗嘱不仅对其债务做了安排,更重要的是对身后的财产进行了处置:①祖产中的份额归女儿陶红所有;②某某北路408号1幢丙单元601室房子的份额归妻子魏素所有。并声明,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如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立了口头遗嘱后,陶抱山随即住入重症病房,并于当日7时起实施CRRT手术。但手术12天后,陶抱山经抢救无效死亡。魏素承担了部分医疗费以及丧葬费,提取陶抱山住房公积金11.3万余元,另社会保险费用11.87万余元尚在陶抱山账户内。

手术是否成功继母女起纷争

陶抱山以为立下了很完善的遗嘱可以放心地离去了,却不料他没有死在手术床上,而是在第一次手术后12天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在医院去世。魏素认为陶抱山身故了,遗嘱生效,应该按遗嘱执行;陶红则认为陶抱山的手术本身是成功的,遗嘱没有生效,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陶红于2006年4月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2006年4月21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双方始终各执己见,就手术到底有没有成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陶红认为陶抱山的手术(CRRT)是成功的,陶抱山手术后须插管子后行透析治疗,插管子就是手术成功的标志。而魏素认为遗嘱中所指的手术即“血透”,这种治疗手段需要持续性进行,并非一、二次就能成功。而陶抱山在住院期间曾多次接受血透治疗,甚至死亡前十几小时还在接受该治疗。这说明手术是不成功的。

根据陶红的申请,法院于2006年7月委托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陶抱山的手术是否成功进行鉴定。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按照遗嘱,魏素履行了陶抱山遗嘱中提及的债务义务。

2006年12月以及2007年6月,徐州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先后两次出具书证审查意见书称,该CRRT治疗有手术适应症,符合治疗原则。但对于陶红申请鉴定的CRRT手术是否成功,并没有明确说明。

法院判决连续性治疗未成功

武进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陶抱山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一般情形下,应以该口头遗嘱确定遗产分配方案,但因该口头遗嘱为附生效条件的遗嘱,而生效条件为“本次手术陶抱山亡故”,而陶抱山确系在治疗过程中经医治无效死亡。

陶红认为插管子后行透析手术、插管子即为手术成功,但陶红并未就此提交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法医鉴定确定了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所行手术符合治疗原则且已达到手术治疗的目的,但法医鉴定结论也不能印证陶红手术成功的意见。因此,应认定陶抱山手术没有成功,陶抱山的口头遗嘱生效,应按该遗嘱内容确定遗产的分配,对遗嘱未涉及的遗产则按法定继承处理,但应考虑陶抱山与杜冬妹的离婚协议中对“一切财产由陶红继承”的约定、魏素与陶抱山的共同财产性质、魏素分担了陶抱山的诊疗费用并负担了丧葬费用等因素。

综上,对陶红要求对陶抱山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按照查明的事实并依照规定对陶抱山的遗产进行分割。据此,武进区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坐落于常州市某某巷54号房屋一套中的陶抱山的份额由陶红继承。遗嘱中的某某北路408号1幢丙单元601室的房屋一套及车库一间由魏素分得和继承。陶抱山结欠刘舜达5万元、常州华光公司10万元由魏素负责偿还(其中结欠刘舜达的5万元及利息等已由魏素于2007年3月付清)。

陶红不服上述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中陶抱山在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并即将实施CRRT手术前,在两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情况下由他人代书所立的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陶抱山所立的该份口头遗嘱合法有效。鉴于该份口头遗嘱中附加了生效条件,即“因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故该份遗嘱要待生效条件成就才生效。现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遗嘱是否生效,也即本次手术是否成功,对被继承人遗嘱中的财产是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医学解释CRRT是一种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又称连续性血液净化,医院依据陶抱山的实际病情为其行CRRT手术,并且从医院的危重护理记录单反映,从2006年1月14日至25日(死亡)每天都在行CRRT(血透),据此,本遗嘱中讲的“本次手术”不应简单理解为一种单次手术,而应理解是一种连续性血液净化治疗过程,虽然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说明内容中讲到就其手术本身而言,已经达到手术治疗的目的,但并未明确手术成功与否,而陶抱山在这个治疗过程中最终还是医治无效而死亡,因此应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故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陶抱山的财产应按遗嘱方式继承。上诉人主张的遗嘱无效,财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08年1月7日,常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一般情形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直接查明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就可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该遗嘱确定遗产分配方案;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确定遗产分配方案。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死者生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是附有生效条件的,这个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决定着遗嘱是否生效,也最终决定着是按照遗嘱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来确定遗产分配方案,而不同的遗产分配方案对争议双方当事人来说,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偏偏死者生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上的遗嘱生效条件不够严密,或者说带有太高的医学技术含量,导致其产生的后遗症是,双方当事人都往有利于自己的那方面去理解、去解释、从而争执不休。遗嘱的主文前后都强调了生效条件,为“本次手术不成功而亡故后本遗嘱立即生效。本次手术成功后此遗嘱无效。”但什么样的情况叫“手术成功”?“本次手术”又是指哪次手术?“本次手术”是一种单次手术还是一种连续性治疗过程?这些问题构成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是最终如何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

透过现象看本质,死者在手术前立下遗嘱的目的何在?为什么要附有生效条件,而且反复强调生效条件?其实,他就是害怕自己来不及交代后事就逝去,所以立下遗嘱,以便他的亲人可以按遗嘱办理;但如果他的身体允许,他还是希望自己掌握主动权,而不被自己立下的遗嘱所束缚的,所以他定下无效的条件。因此,死者的不幸亡故实际上就表明了遗嘱已经生效,再加上他所做的CRRT手术是一种连续性血液净化治疗过程,死者的不幸亡故就是手术没有成功的标志。所以,法院认定遗嘱所附生效条件成就,遗嘱生效,故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按遗嘱方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