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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居住区物业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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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城镇建设年代较早,尚未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管理的老居住区,都要加强物业管理

二、老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物业管理日常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对非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

二是维护环境卫生和秩序,包括保洁、绿化、保安等工作。上述内容中原已明确由城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仍由该部门负责,街道办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有条件的老居住区,各镇人民政府要通过整治改造和积极引导,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老居住区整治改造并转入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修缮、拆除违章搭建、补建物业管理用房、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落实接管物业管理企业等。

四、市建设局作为我市城镇居住区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负责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城区选择合适的老居住区,进行整治改造并转入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工作试点。其他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老居住区实际情况,相应地积极推进此项工作。要积极探索老居住区整治改造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使政府由直接的实施人转变为监督人,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的职能。

五、城区老居住区整治改造并转入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工作,按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协作、联合整治”的要求开展。镇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镇街道办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组织指导;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规划设计、房屋及配套设施修缮、补建物业管理用房和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市城管局会同建设、工商、公安部门拆除违章搭建,清理整顿占道经营行为;民政部门会同镇街道办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施指导监督;市物价局负责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整治改造经费等资金的监督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六、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镇二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其余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加强老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宣传、建设、城管、工商、公安、民政、物价、财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老居住区物业管理工作。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切实加强老居住区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