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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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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多元化,民办高校辅导员与公立高校辅导员在高校体制、人事编制、薪金待遇、职业生涯规划和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文章以河南省部分民办高校辅导员现状为例,借鉴目前企事业单位通用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必要的人文关怀。设计适合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工作评价体系,达到规范工作的同时激发其工作热情的目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评价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不断改革,我国高等教育办学模式已经呈现多元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民办高校的辅导员同样作为民办高校学生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育、管理、服务的基本职能,是民办高校学生工作中的具体组织者、协调者、管理者。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就成为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 第三条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近年来,各类高校纷纷对辅导员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评价,把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晋升、评先推优、解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鉴于此,民办高校对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是否科学、合理、有效,是摆在所有民办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现状

民办高校的辅导员承担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事务管理、学生党建、班级教学分析等多重工作,是民办高校学生工作中的一线人员。近年来,民办高校对辅导员的绩效考核评价,大多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进行。在考核评价中, 许多民办高校简单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种情况,这种考核评价具有很大的弹性,考核结果的等级区分不明显。甚至有些民办高校平时只关注辅导员日常事务工作完成情况,仅在年终组织一次学生测评辅导员及考核会议。造成对辅导员考核过程应付了事,对考核结果的反馈和运用不重视。因此,科学合理地构建工作评价体系,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维护队伍的稳定性,从而引领民办高校辅导员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方面发展。

1.考核内容扩大化

有人说:“辅导员的工作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苦不堪言”。在日常工作中,学生早晚自习出勤找辅导员、学生宿舍卫生找辅导员、学生上课出勤低找辅导员、学生欠费找辅导员等等。从新生入学教育到学生毕业后的回访,所有的事务性工作都离不开辅导员。这就随着辅导员的责任扩大化使考核内容也扩大化。

2.重结果轻过程

目前,这种现象在各类高校辅导员考核评价上都很普遍,尤其多元化办学模式下的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更为突显。把能否产生声誉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衡量辅导员工作的标杆。往往只重视日常事务性工作中的次数指标和比率指标,忽视了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者和学生人生导师的角色,更是违背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道理。譬如有的高校规定辅导员每周深入宿舍两次以上。意思就是,只要每周深入宿舍两次以上就行了,至于在宿舍呆多长时间,是否检查宿舍安全隐患等,都无关紧要。

3.重惩罚轻奖励

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本应该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形成激励机制。在奖励方面如何作为重要依据,没有细则,而在惩罚方面,往往谈的比较细。如某高校规定“辅导员年终量化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评先推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调离岗位或辞退。”按照该群体比例可以明显看出,考核惩罚规定比较细、比较重。每到年终,辅导员们如临大敌,担心自己不合格、不称职。这就导致辅导员量化考核的激励作用没有体现出来,从而影响辅导员的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

4.重事务性工作轻专家化工作

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基本职能同样是教育、管理、服务学生。涉及到学生事务性方面的显性工作和专家化方面的隐性工作。如下表所示:

目前,多数高校对辅导员考核评价只是集中在事务性方面的显性工作上,而专家化方面的隐性工作量化考核的很少。很多辅导员为了晋升和评先评优,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放在事务性方面的显性工作上。许多专家化方面的隐性工作就成了考核评价的“盲区”。

5.重工具理性轻价值理性

在工具理性下考核评价辅导员,辅导员忙于事务性工作,充其量是位学生的“管家和保姆”, 院系的“服务员”,学校相关处室的“勤务兵”。弱化了辅导员专家化、专业化的功能,也使得辅导员过早的出现职业倦怠、没有成就感等诸多弊端。

在马克斯・韦伯看来,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人的理性的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方面。价值理性关怀人性的世界,价值理性视野中的世界是一个人文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人对价值和意义的追求,人的最终归宿和终极关怀成为重心所在。工具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则为实现价值理性的升华提供着现实支撑。民办高校辅导员同样做的是育人工作。教育部原部长周济说过“用爱心、用责任做教育。”辅导员要时刻坚守着自己的爱心和责任心做学生道德情操的表率,维护身心健康的师长,提高科学素养的教练、提升创新能力的向导。这就要求考核评价辅导员,要做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融合,做到人文关怀的回归。

二、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的基本因素和原则

1.依据民办高校辅导员特点应考虑的工作评价基本因素

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工作对象与公立高校不同的是生源质量和层次差距较大。这是民办高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的首要因素;二是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内容,以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为依据。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职能可以概括为:学生思想政治的教育者、学习生活的指引者和心理健康的辅导者。但在民办高校辅导员实际工作中,还身兼党支部委员、团总支委员、工会委员、就业负责人、奖助贷负责人等职。这就想当然地除承担院(系)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本职工作外,还要面对学校其他职能处室。这就使辅导员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扩大化,这是民办高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的重要因素;三是民办高校不同的工作环境特征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因素,也是民办高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的重要依据。

2.依据民办高校辅导员特点制定工作评价的考核原则

从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实践来看,科学有效的工作评价体系要依赖于其工作内容、工作效果和职业发展等进行构建。同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客观性原则。不以主观臆想和个人感情为转移的客观考核和结果的公开化。二是量、性相结合原则。事务性显性工作采取定量方式考核,专家化隐性工作则采用定性方式考核。三是纵向考核原则。为了保障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从不同视角立体化显示其在校、院、学生等方面的工作表现。四是信息反馈原则。缺乏反馈的评价是没有实践意义的,要及时把月、学期、年度考核反馈给辅导员。使辅导员工作始终处于扬弃、继承、创新的状态。

三、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的构建

依据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队伍”。 [9]现结合河南省部分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情况科学构建其工作评价体系。

1.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内容

高校的学生群体是辅导员教育、管理、服务的对象。直接感受着辅导员的工作表现,最具有发言权,是考核评价辅导员工作的主体。考核内容应注重在:辅导员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二课堂活动;学生干部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班级政治学习;后进生和贫困生培养;工作细致、公平、公正、公开;评先推优工作;奖惩分明;奖、助、贷工作;学期内有准备地同1/3以上学生谈话等。分值应占到工作评价体系的50%。

2.所在院(系)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

民办高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一般设置党总支(支部)书记、学管助理(学管秘书)或者称为行政秘书等。这些都是辅导员的直属领导,作为辅导员的“旁观者”,能够全面了解辅导员的工作表现。一般考核评价内容应注重:遵纪守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所带班级学生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和实践性;每月主持参加两次及以上的班会、政治学习教育活动,内容丰富,有记录;各类评先推优、奖助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无学生事件;第二课堂活动,成效显著;重视班级教学工作,做好班级教学分析;班风好,班级在各级评优、各类竞赛中获奖,班级学生违纪率在3%以内;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院(系)相关工作成绩显著。分值应占到工作评价体系的30%。

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内容

在民办高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应把各院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好不好,工作过硬不过硬,作为考核各院(系)和院(系)主抓学生工作的领导的重要标准。其考核辅导员内容应注重在: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材料;做好学生的各类教育,积极探索学生工作新举措;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和所带班级未发生学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逐级汇报,处理措施得当,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无罢课、罢餐、聚众起哄、非正式组织等现象;积极参加学校各种会议、培训、值班、活动、检查等,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中,能按照要求组织学生,秩序良好;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能要求,开展辅导员专家化方面(各类教育)的工作时有记录、有材料;善于钻研业务和总结工作经验,撰写学生工作论文或交流材料每学期一篇及以上。分值应占到工作评价体系的20%。

4.学校对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在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学校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可以试行总辅导员制,指引辅导员构建职业化发展道路。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学生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总辅导员”;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支部)书记(学管助理或学管秘书等)担任“院(系)总辅导员”;辅导员按照1:200的学生比例定工作量;再培养和选拔优秀院(系)学生干部担任助理辅导员。形成立体的辅导员管理体制。同时,学校按照辅导员建设的四个环节“选拔、培养、激励、控制”中的“激励和控制”环节,按自然年度分学期开展辅导员工作的考核评价工作,年终汇总。在考核评价中,以学生为主体(50%),院系(30%)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20%)共同参与,按照考核评价表内容汇总成百分制,划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及以下)四个等级。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与称职评定、职务任免、工资待遇挂钩,达到规范辅导员工作的同时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吴刚.宽泛与局限:高校辅导员发展之困惑[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03):77-79

[2]王柏.高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探析[J]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06).125-127

[3].谈高校辅导员队伍激励机制的构建[J].高教论坛,2009(10):97-99

课题项目: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QN-575)

作者简介:

张稳召(1980 ~),男,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