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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优惠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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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鼓励投资的有关政策

第一条投资新建或并购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投产经营年度起5年内,前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后2年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扶持企业。投产达效后5年内,参照该项目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15%测算额度,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发展。

第二条投资新建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净收益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确定补贴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补贴42%;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补贴6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补贴80%。以上补贴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网改造及项目开发。符合聚鑫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环保要求,且每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100万元以上,自达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累计实现税收3000万元以上,由政府无偿提供用地。

第三条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政府按契税额度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以高新技术成果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其所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只要不超过70%,工商机关准予注册。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行政事业收费减半收取;2亿元以上的,免征行政事业费。

第六条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为鼓励和推动全民创业,县内企业或个人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科技型企业同样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关于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七条引进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在项目投产纳税后,按厂房及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额度及企业缴纳的税金确定奖励额度,对项目第一引进人给予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3%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5%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0.8%奖励;投资超亿元的,按投资额的1%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在当年兑现奖金的50%,自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开始,连续4年内,每年从企业所缴纳的税金中奖励给项目引资人奖金总额的20%。对于引资人主体不明确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第八条对引进战略投资者(500强企业或大型跨国公司),或引进重大项目者及为企业重组、融资做出突出贡献者,县政府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九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如项目引进人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县政府帮助解决一名子女就业。

第十条对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运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引进资金并购县属企业,安置该企业职工30%以上,新增加固定资产部分,比照第七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县属企业的扩能改造项目,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每千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奖金及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考核认证工作。

三、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实行“并联审批”、“一条龙”和“绿色通道”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接到投资者的申请后,必须高效、快捷地办结县内相关手续。省、市审批的相关手续,要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五条当年或连续三年累计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企业法人的子女就业有困难,县政府帮助解决一名子女就业。

第十六条域外投资者在我县落户,其子女就学,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就读,自愿择校,免收择校费。

第十七条本政策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