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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纸件提交申请文件相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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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方式有两种:纸件申请、电子申请,本文笔者就纸件申请进行一下简单介绍。本文针对专利申请方式中,专利纸件申请方式最常见问题进行介绍,以供申请人参考。

关键词:纸件申请;电子申请;受理

一、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提交的申请文件: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请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二、申请文件的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以应当使用中文。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中文应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准。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修订和公布。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应为297毫米×210毫米(A4)。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 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右侧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以及简要说明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字高应当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间(小4号,4号),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申请人主动提交或答复审查员通知的中间文件,如补正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表格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当面领取并手工填写,同时可填写窗口递交文件回执作为递交凭证。窗口递交回执上需写明申请号、递交文件清单、递交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或盖章。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专利),一页纸上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例如一页纸不得同时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件各栏目应当如实、详尽填写,同一内容在不同栏目或不同文件中应当填写一致。例如地址栏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填写完整,邮政编码与地址相符;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与申请人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一式一份。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机构的,应当由专利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专利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地点

专利局的受理部门包括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局各代办处。专利局受理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代办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专利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二)受理条件

申请文件中有请求书。该请求书中申请专利的类别明确;写明了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地址。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全部申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所属国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三)不受理的情形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文上述受理条件中的规定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或者缺少地址的。

5、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机构的。

7、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机构的。

8、直接从外国向专利局邮寄的。

9、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

10、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11、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