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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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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干部工作时间以外即“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是整个干部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难点。因为,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分散性,而对领导干部进行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又具有监督主体的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领导干部的“八小时以外”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就要求我们在运用现有的监督方式、监督制度、监督网络进行日常监督的同时,必须充分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危险对象”、“危险事件”、“危险时期”、“危险地方”的重点监督,这样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必须充分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其监督主体就是“人民群众”。这里的“人民群众”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人民群众包括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因为在八小时以外,他们都是以普遍群众身份出现的,法律法规上也规定司法和执法人员工作之余不允许穿制服。而狭义的人民群众就指普通群众。虽然法律法规中赋予了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权和揭发检举权。但这种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讲,属于授权性规范,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即人民群众什么时间用、用不用、怎么用都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同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权力,这种权力,在关键时刻必须行使,如果不行使,将以“不作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而普通人民群众是否行使监督权,将取决于人民群众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的高低、自己的意愿、切身利益以及对党、国家和民族事业的关心程度。即使是纪检监察人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不行使纪检监察权,因为“不作为”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也很少。

另外,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已根深蒂固,普通百姓的位卑心理将长期存在。“长官骑马、皇帝坐轿”已被视为正常;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明哲保身,少说为佳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处事“哲学”。在这种情况下,让每一个普通百姓都能担当起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的重任。大多数人要感到不适应、不习惯,有时真不知从何做起。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排除有很多忧国忧民的普通百姓,但他们往往是针对社会中的某一现象,一但针对某一个人时,他们往往又要考虑到自己的处事“哲学”或是慑于领导的威力,又不愿实施监督。几年来,通过处理大量的的案件,我们感到,在实施监督的人员中,绝大多数是由于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或由于某种原因而实施的监督。真正从国家、集体和党的事业、民族振兴的角度考虑的监督确很少。因此,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对实施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尤为重要。人民群众监督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监督主体不发挥作用,根本不可能有监督效能。

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要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层次实行不同的方法。对从事纪检监察、司法工作的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实行“不作为”处分或处罚;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批评教育;在对领导干部实施八小时以外监督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即是监督主体,同时又是监督对象,这样做即有利于领导干部自律,更有利于他律。对普通群众的监督可根据查证问题的性质实行有偿监督。

二、必须建立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的各项配套制度

监督是管理的一部分,管理就要有章可循。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在加强干部监督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起着关键的作用。制度到位是做好监督工作的有力保障。

首先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要构筑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防线,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有效管理、教育和监督,就应该早提醒、早打招呼,明确告诉他们哪些事情干不得,哪些东西拿不得,哪些习气染不得,哪些地方去不得,使之保持清醒的头脑,谨言慎行,养成良好的作风。制定行为准则,还有利于监督主体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在制定行为准则方面,不应把监督的防线只设在避免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和反腐败上,这不够科学。如果监督的触角以“不触高压线”为界,把执行和维护党对干部各项标准及要求的出发点及归宿只放在不违法乱纪和不腐败上,那就必然因监督标准定位的降低而导致组织对干部要求的降低,最终使监督难以收到实效。针对这种情况,应该正确理解和把握监督的内涵,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使监督的标准严格起来。

制定八小时以外行为准则应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和家庭圈等三方面入手:一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爱好情况。干部的业余爱好要文明、高雅、健康向上,这是好的思想面貌和道德品质的表现。是否沉溺于麻将、扑克娱乐当中;是否接受公款请钓、请吃,空手而去,满载而归;是否忙于入酒馆、进茶楼、泡舞厅;是否尝试过黄赌毒等。二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交往和生活情况。是否什么人都敢交;是否黑白两道、与地痞无赖为伍;是否拉拉扯扯,划小圈子,结帮营私。居室是否豪华,穿戴是否要名牌,是否名烟不离口,名酒顿顿有;是否讲排场,比阔气,花钱大手大脚,一副老板派头。三要监督治家情况。是否“治理有方”,对家人亲而不宠,不受“枕边风”干扰和左右,对亲属“训导有道”;是否为自己的亲属子女的工作生活,干部家属是否遵纪守法;家庭的经济与收入是否基本相符,有无“灰色收入”;是否赡养父母,孝敬老人;邻里关系是否正常。四要监督私事情况。私事是否过多,总有孩子升学、当兵、结婚以及老人生辰、公车私用、请客送礼等私事。五要监督言论情况。是否言论过偏,以偏概全,散布一些悲观论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对当前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不正之风有个正确认识;是否对工作上的事,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不分时间场合,说长道短;是否在干部调整期间,热衷于搜集和传播小道消息。六一要监督信仰情况。是否信仰危机,轻信伪科学,求神拜佛,不注重世界观改造。行为准则应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生活水平和思想的变化,行为准则应不断地调整。但不管怎么调整,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爱好都应是高雅的、健康的、文明向上的。

其次,要建立违反行为准则的处罚制度。加强处罚制度建设,既明确监督对象可以怎么做、应当或不应当怎么做,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样,不但能维护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还能调动监督主体的积极性。要细化规章制度的程序,避免制度出台的随意性,增强制度规定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弹性监督规定要少,刚性监督规定要多,该量化的量化,尤其是要扭转制度多等同于完善的思想,克服制定制度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形式主义倾向。同时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干部管理监督的检查保障机制,确保有关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在制定处罚制度时,对违法乱纪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对属于道德品质范畴的,应以建立诫勉谈话制度为主。诫勉谈话制度已实行多年了,但从各地的情况看,执行的都不好。所以,制定诫勉谈话制度必须严格规定什么人、有什么问题、由谁去谈话,不去谈话怎么办。

再次,要建立起群众来信来访回复制度。当前干部监督中导致监督主体积极性不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价值体现的不明显。有很多上访信或群众来访,组织上也处理了,但处理结果怎样?上访人有时根本不知道。还有的上访信发出后,如石牛入海,认为问题不大或不值得调查。结果人为导致打消上访人的积极性,使监督主体的数量越来越少。因此,必须建立来信来访答复制度,对干部有来信来访或举报时,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由纪委进行立案审查;匿名来信、难以查证的,或反映干部一般问题、够不上立案审查的,由组织部调查核实,进行诫勉谈话;对重要或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经党委批准,组织部与纪委联合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处理结果后要将结果通知上访人,没有进行组织处理的要说明原因,同时要肯定上访人的做法,鼓励其继续保持对党和国家事业高度负责精神,适当情况下,还可以发放纪念品或给予一定奖金。

第四,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办事制度。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要创设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监督形式和环境,时间和空间,努力做到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干部的社会生活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实行到哪里。

第三,必须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建立监督系统网络

领导干部生活在群众中间,一举一动都在群众视野之内。尽管一些干部随着职能的提高,与普通群众的距离逐步拉大,但无论距离多远,总会有知情人。

建立监督网,必须查找领导干部的关系网。查找关系网,可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一是阅档调查。通过查阅干部档案、户籍资料,获取领导干部的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作为确定领导干部的家庭圈子、亲戚圈子的基础资料。同时,还要把领导干部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作为确定其同学圈、战友圈的重要依据。二是访谈调查。根据已掌握的线索,到领导干部居住的社区、工作过的单位和就读的院校走访调查,获取相关信息。三是问卷调查。通过向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亲友发放问卷调查表格而获得相关信息。四是综合分析。根据多渠道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归类、分析判断,确定还需要考察的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对象。由于领导干部的生活接触和社会交往是动态的,因此对其生活圈、社交圈的确定与考察也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把握领导干部的日常表现。

人民群众在干部监督网络中具有监督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优谁劣,谁廉谁贪,谁勤谁惰,都逃不过人民群众的眼睛。要广泛动员知情人举报监督,使举报成为更多干部群众手中刺向权力腐败的利剑。

在领导干部居住区设立举报信箱,便于群众直接监督。定期发征询函,登门走访发放民意调查问卷。搞好群众来信来访。改进考察方法,走出办公室,扩大接触的群众范围,多与普通群众接触,就一些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建立各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要注重向、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搜集领导干部来信来访和违法乱纪情况,使各部门密切联系,形成互补,从多角度、多侧面、了解掌握干部在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形成较强的监督整体合力。

要改变评价干部监督工作成效的方法。过去,往往以所属干部中出问题者的多少作为主要衡量指标。从长远和根本上说这是正确的。但从当前的现实情意情况看,切不草率地作此结论。应当把发现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评价干部监督工作的成效,也应当把能否发现问题作为一个重要因素。

要加强党内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在干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是最直接、最有约束力的监督。党内监督无力、职能部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群众监督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保护监督人的合法合法权益,动员派、无党派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使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立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