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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现状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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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对农村的公共产品投入力度不够,公共产品的供给总体上不足。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农村发展急需的生产性公共产品严重不足。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产出主要靠政府资金投入,但随着我国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改革,国家把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转嫁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农村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比如大型水利设施、道路、电信、电网等均严重短缺,这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制约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进程。二是关乎农村民生的公共产品短缺。农村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及社会保障都应该是政府所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的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政府的缺位,这些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反而成了农民的主要负担。特别是农村的医疗卫生保险。近几年来,一方面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城镇居民的收入远远超过农民的收入,而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另一方面收入不及城镇居民收入一半的农民却不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从而农民成了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逐年增多。在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不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养老保险,致使农村的贫困户、孤寡老人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农村的义务教育更多的要靠农民摊派,造成了大部分的农村义务教育供给不足,而且质量低。

(二)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过剩,缺乏合理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当前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起主要作用的往往不是农村社区内部的需求,而是来自社区外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甚至是为了满足地方各级政府决策者的“政绩”和“利益”的需要,不顾农村的客观条件,大搞一些见效快、易出政绩的短期公共项目,而且还挂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条件”的美名,而对于关乎农村持续发展、投资大、见效慢的产品却严重短缺。并且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是“自上而下”性,政府来决定向农村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但自上而下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并不能汇集农民的偏好、农民的真正需求。再加上农民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和信息的不对称,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表达自己的真正需求,对于所要接受的公共产品是否是自己的真正需要,自身是否有成本支付能力等信息缺乏全面地了解。这些因素造成了政府所提供的部分公共产品根本不适合农村的发展,造成了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在我国,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唯一供给主体,而供给决策又是“自上而下”的,如何提供公共产品,提供什么样的公共产品,这些都是政府来决定,再加上合理监督机制的缺失,使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特殊地位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现象。一是有些政府决策者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弄虚作假,从而出现大量的“豆腐渣”工程,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二是将建设农村公共产品的专用资金挪为他用,这也是造成大量急需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原因。

(四)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地区间不平衡。长期以来,我国的公共产品在供给上实行两套政策,城市公共产品基本由国家提供,而农村的公共产品则有农民自筹资金或通过“投劳”解决。虽然国家每年都要通过“支持农业支出”科目向农业投入较多资金,但大都为政府涉农部门的经费,最终落实到农业和农民头上的是少之又少,这样就造成了城乡之间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平衡。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不平衡还表现在农村地区间供给的不平衡。第一,不同地区财政收入总量和人均占有数量不同,导致财政在农村公共产品投入上的差距。第二,不同地区市场化程度不同,直接影响到经费的来源。在市场化进程较快的沿海地区,多渠道筹集农村公共产品建设资金,公共产品投入多主体的格局初步形成。

(五)制度内筹集资源的有限性。目前,大部分乡镇政府的制度内财政收入不足以负担起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所以导致了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未能跟进,地方政府财政受到影响,资金缺口比较大,上级的财政转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农村公共产品建设和发展,需要有财政的大力支持,以及符合市场经济的完备融资机制,这两方面构成了农村公共产品长效发展机制的主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无论是财政支持还是市场融资机制的建立,都存在很多问题。

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重构建议

基于以上所述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办法和意见。

(一)打破城乡“二元”公共物品供给制度,使农民平等享有消费公共物品的国民待遇。加大城市支农、以工补农的力度,将农村纯公共物品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支出范围,同时为农村公共物品发行国债,增加国债资金用于农业、农村的数量和比重,使农村能获得较多的财政资金支持,由此增加农村公共物品的制度内供给。应重新建立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变不合理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建立中央、省、县乡、农民四位一体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农村公共产品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地区性和社区性的,分清广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性质是明确供给主体的关键。从理论上分析,全国性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提供,地区性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提供,而社区性公共产品应由社区提供。采取以中央、省两级政府为主导,县乡财政适当配套的方式,着重解决好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农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

(二)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和供给决策机制。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需求意愿,保证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农村的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是公共决策,其利益导向不仅涉及公共决策的立场与出发点,还涉及到实现这一愿望的工作方法。我国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组织化程度低。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民的意愿,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而是一个是否代表农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性问题。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为个体决策,而决定供给多少公共产品以及如何供给却是集体决策。如果说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决策的表述机制应“自下而上”的话,那么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决策则应是“自上而下”。从长远来看,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民需求的表述机制,在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参与到农村公共产品决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形成政府与农民共同决策模式,保证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就目前而言,必须针对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个体素质不高的特殊情况,在尊重村民自治原则、切实反映广大农民的公共产品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县乡政府和村委会组织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因地制宜地为农民提供急需的公共产品。

(三)在有限的资金约束下,农村公共物品的提供应具有策略性。现行策略的主要目标是解除制约农村消费的“瓶颈”,不断开拓新的农村公共产品资金渠道,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由于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的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也可以通过政府的力量筹资而经由非政府机构间接提供,并且不同的供给方式可以同时并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坚持政府公共预算直接供给为主,同时通过以土地资源为主的公共自然资源向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资本转化等方式,大量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或者采取政府与私人共同供给,以多种筹资渠道和提供形式缓解资金的不足。

(四)积极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系,让公共财政能更多地覆盖广大农村。国家财力有限决定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序。我们的顺序应该是: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再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现阶段主要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进步。重点放在中部粮食主产区,要在已有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信息体系建设、重要农业科研项目和农业科技推广项目、探索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等。

(五)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推进农民创新,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水平提高了,农民对公共产品成本的负担能力就增强了,从而减弱了成本平均分摊模式带来的累退效应。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不仅是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