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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体制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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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当代知识经济、信息数字技术和社会生活方式文化传媒化为基本支柱,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加速繁荣与日趋庞大的文化与传媒业,以版权业为主体和枢纽。在当代全球化语境下,现代信息数字技术,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今文化版权业的繁荣,另一方面使其秩序处在可能崩溃的边缘。如何解决盗版,促使当代版权保护体制的顺利转型,不仅对文化与传媒业,而且对整个社会都具有深刻意义。

[关键词]文化传媒版权转型

Abstract:withmuchaccelerateddevelopment,the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havebecomemoreandmoreprosperousunderthefoundationsofthecontemporaryintellectualeconomy,digitalinformationtechnologyandsociallifestylegreatlyinfluencedbycultureandmediasince1980sand1990s.Copyrightindustrieshavebecometheirmainbodyandkeyfactor.Inthecontextofcontemporaryglobalization,theinformationtechnology,ontheonehand,togreatextent,decidestheprosperityofthecontemporary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ontheotherhand,makesitpossiblethatthecontemporary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areattheedgeofdisintegration.Theseproblems,suchashowtoresolvepirateactivitiesandhowtopromptthetransitionofthecontemporarycopyright-protectinginstitution,areveryimportanttoboththecultureandmediaindustriesandthesocietyatall.

Keywords:CultureandMedia,Copyright,transition

当代世界正处在多层次多方位全球化变革的历史转型期[1],空间高度压缩[2],历史在“变革与延续”中演化[3]。作为当代世界全球化的基本条件和最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当代文化与传媒业正经历着诸多重大变迁:文化与大众传媒业高度互动、交错、融会、整合,在全球传媒跨国公司牵引下迅速发展,并演进为世界少数几大最重要的经济产业部门之一;传媒技术形态不断创新与整合;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国际、世界性组织四大空间,在冲突与合作中彼此解构与建构;国际文化经贸全球化跟世界经济一体化互相汇合;国际文化与传媒业呈现共存共荣、多元多极的格局;电子传媒普遍商业化;全球文化与传媒产业管制与监管体制经历着历史性转型,民族国家与跨国体系的结合、贸易化与贸易自由化这二大趋势愈来愈主导着全球文化与传媒业的管理秩序。

以当代知识经济、信息数字技术和社会生活方式文化传媒化为基本支柱,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加速繁荣与日趋庞大的文化与传媒业,不仅是以版权秩序为枢纽,而且版权的生产与交易已经成为当代文化与传媒业的中心内容。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文化与传媒业的兴衰深刻影响世界经济与民族国家的国运,而在当代知识经济与社会生活方式语境中,现代信息数字技术,一方面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今文化与传媒业的高度整合与繁荣;另一方面正促成其危机四伏,因为数字技术正使得当今文化与传媒业的版权秩序处在可能崩溃的边缘。

问题的全部复杂性,并不仅在于如何遏制动摇当今版权秩序的盗版,而在于此一进退维谷的难题:在当代世界错综复杂的全球化变革之历史转型期,如何解决盗版问题正不仅挑战着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文化新秩序的重构,而且威胁着近代以来所形成的基本文明(科学技术、政治民主、个人自由等)和文化传媒业自身。

借用列宁评论列夫·托尔斯泰小说的名言,可以这么说,当今文化与传媒业版权危机正深刻折射出当代世界文化传媒体制不能照旧生存下去的境况,而1998年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和2001年欧盟版权指令及其发展态势就是这一状况的集中表现,是把握当今世界文化与传媒业极重要的方面。

一、当代国际文化传媒业发展的范式转型和版权产业的兴旺发达

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至八、九十年代,世界范围内文化与传媒业由偏重政治向文化传媒商业化、经贸化、贸易自由化的范式转型。福罗将二战以后国际信息和知识管理模式划分为二大基本类型发展模式与贸易模式,前者强调民族国家及其政府的威权管治与民族国家的文化,其代表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后者偏重文化与传媒业经济化与贸易自由化,其代表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组织[4]。“随着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的受挫(当时美国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获得批准,贸易模式已明显成为管理全球知识产权问题的主导方式。”[5]

这一世界文化与传媒业发展范式转型的主要标记,系统地存在于地区、民族国家、区域、国际、世界性组织四大空间。其中突出的是:(1)民族国家与地区文化与传媒业普遍商业化。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欧洲电子媒体兴起私有化浪潮[6],诸多具有世界影响的发展中国家文化与传媒产业化,在中国表现为由企业化管理发展到企业化与民营化;(2)文化与传媒业迅速开发扩张,普遍数字技术化与高度娱乐化,与此同时,文化与传媒业管制体制趋于放松,这极大地促成文化与传媒业商业化席卷全球的态势。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世界传播学界就深刻而又全面意识到这一潮流不可阻挡[7];最近二十多年,文化传媒业技术融合与企业兼并愈演愈烈;(3)世界贸易组织在管治全球文化与传媒发展及其贸易自由化方面正发挥着愈来愈重大的作用[8]。中国加入世界贸易时所作的文化与传媒业开放承诺就是重要的例证,而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政府在本国补贴本国杂志邮发,并获胜诉[9],同样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其折射出世界贸易组织文化与传媒贸易原则演化的现实轨迹;(4)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其文化与传媒治理功能也愈来愈显著。不仅欧盟委员会与理事会,而且目前并没有多大实力的欧洲议会;也对欧盟成员国文化与传媒业及其发展发挥着深刻影响[10],在传媒企业兼并、成员国之间无边界电视传播、成员国国内电子传媒管治等方面尤为举足轻重;(5)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在推动当代世界文化与传媒业发展和建构其经贸秩序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主导作用。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愈来愈在国际上积极强化传媒发展贸易化及其自由化,其七、八十年代卫星传播政策的历史性转型就具有标志意义[11],而九十年代在全球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整体互动语境中美国的作用更见明显,美国1996年电信法案和1998年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国内国际影响就是例证。

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的繁荣是跟这一发展范式转型休戚与共的,其主要基础是:在社会高度信息化和文化传媒融合的历史条件下,文化与传媒业演进为全球少数几大产业之一,而版权不仅由此渗透世界诸多重要产业的中枢,而且成为文化与传媒业的主体与关键,同时自身发展成全球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

全球版权产业统计并不完备,但现有数据表明,版权产业对当今社会经济生命攸关。1998年初,欧盟信息监测局公布的数据表明,全球仅图书版权贸易就高达1100亿美元,大大超过全球图书产品直接贸易的总收入。目前美国版权产业的统计数据已经非常完整,而美国版权产业在全球最具代表性。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报告(2002年四月出版)和不久前公布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4年报告(2005年四月出版),美国版权产业已连续12年保持高速增长,无论就国内生产总值(GDP)占有率和国内就业比率而言,还是对外贸易,都是美国经济中规模最大与发展最快的极少数部门之一[12]。

版权产业有二类:核心版权业和整体版权业。文化与传媒业主要包括在核心版权业内。所谓核心版权业,是指创作有版权作品为主的行业,主要有电影、唱片、音乐出版业、图书、杂志、报刊、计算机软件、演剧、广告、广播电视等;整体版权业则包含核心版权业,并加上其它产业的一部分,这些产业或是创作与发行带版权的作品,或是依赖这些作品而生存,诸如零售业(视频产品、音频产品、软件、图书销售等)、玩具与玩具制造、计算机制造业等。核心版权业构成整个版权业的主体,约为三分之二。

2001年,美国核心版权业占美国GDP的5.24%,达5351亿美元,2002年6%,6266亿美元,比1999年增加了1665亿美元。1977年至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业平均增长率为7%,而美国其它经济行业为3%。其中电影业增幅更为惊人,1985年至1990年间年均近20%,90年代在6%至7%间。

2001年,美国整体版权业占美国GDP的7.75%,达7912亿美元,2002年12%,12500亿美元。

2002年,美国核心版权业雇员548万,占美国就业总人口的4%,1997年至2001年间,其年均增长3.19%,超过美国就业总人口年增幅(1.39%)的二倍多。同年,美国整体版权业雇员1147万,占美国就业总人口的8.41%,其接近于美国整个制造业(共21类)就业总人口(1450万)。

1996年,美国核心版权业出口额601.8亿美元,居各经济行业之首,超过汽车及配件、农产品、航天业、计算机业等;2002年,892.6亿美元,仍处在其它主要经济行业的前列。

2005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另一份文件《版权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初步调查》,综述了国际经济学家、学者和世界性、区域性、民族国家、地区性组织的相关研究文献,描述世界许多地方版权业发展状况、重要性以及对社会经济的深刻影响[13],所涉及的国家包括北美、欧盟、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墨西哥、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南朝鲜、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印度、黎巴嫩以及墨西哥、巴西、智利、阿根廷、乌拉圭等一些南美洲国家。其在经济方面的基本结论之一是:版权经济贸易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关键发动机,有利于缩短相差悬殊的经济体间的经济差距,保护版权有助于显著增加版权业对各国GDP的贡献。

数据表明:上述许多国家版权业发展情况类似于美国,在占GDP和就业率比重方面,一般为3-6%左右。

例如,欧盟版权业2000年占GDP的3.99%和总就业人口的2.02%;加拿大版权业2000年414亿美元,占GDP的7.4%,2002年,对GDP的贡献据众经济部门的第三位,1992年至2000年间,其版权产值增加率二倍于其余经济部分;日本1998年核心版权业约2350亿美元,占GDP2.3%,1994年至1998年间年均增长率为5.9%;澳大利亚版权业1999年102亿美元,占GDP的3.3%,1996年至2000年成为增长最快的经济部门,年均5.9%,2000年占总就业人口3.8%;新西兰版权业2001年二项指标分别是3.1%(15亿美元)和3.6%,1997年开始变为经济增长最快的部门;新加坡2000年版权业二项指标分别是3.2%(50亿美元)和3.9%;墨西哥1998年二项指标分别是6.7%和3.66%,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情况相似。

毫无疑问,版权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业,已经成为当代知识经济、信息社会、时尚文化、文化与传媒业最重要的主体与关键之一,其庞大而又快速发展的技术构成、经济规模、经营方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是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向贸易主导范式转型的决定因素之一。它不仅是当代文化与传媒业发展范式转型的基础,也是其最大的标志。

二、盗版: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体制转型危机

从根本上讲,范式转型就是基本体制的历史性转型。那么,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体制历史性转型的突出特征又是什么呢?物质经济与技术当然是其基本结构,但法律、政府、意识形态等亦然,有时更甚,尤其是体制转型期。20世纪80年代初,在研究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时,诺思教授就非常成熟地论述了产权、国家、意识形态的关键意义[14]。

从制度学派的观点来看,在当代新媒体科技的巨大冲击下,全部庞大的版权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业,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政治结构(法律的、行政的等)与价值理念(意识形态、日常信念、常识等)正处在解体的状况。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后建立起来的现代版权体系,至20世纪90年代,无论在现实制度安排上,还是价值理念与理论形态方面,都已经非常不能适应当代版权保护需要。盗版的普及化与突飞猛进,一方面显示出现代版权保护体制的软弱无力;另一方面威胁到当代版权业的存亡,而这直接就是当代文化与传媒业的兴衰问题,实际上也是当代社会的整体性灾难。版权业的危机正是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体制转型危机的枢纽,其极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新体制的建立及如何建立的问题。

这一危机的实质是对版权控制权的激烈争夺。由于当代版权经济,尤其是以文化传媒为主体的核心版权业,是一种新经济形态----符号经济[15],在多重全球化语境(全球数字化、跨国公司、多媒体与互联网整合、文化与生活方式的跨国时尚化等等)中,其物化形态高度信息化,产能大量过剩,成本下降疾速,竞争炽热化,具有不断增加的流动性,快速变异而又全球流行,呈现出日益强劲的去中心化倾向,盗版技术层出不穷,盗版设备随手可得,盗版方法形形,盗版变得异常容易,传统官僚化与垂直统治的管制形态由此遭遇有力挑战,因此,在以伯尔尼公约等现代版权保护为基础的体制下,对版权的控制就变得异常困难。

盗版瓦解着版权业,也严重侵蚀财产观念。随着社会生活数字技术化,个人与团体愈来愈普遍加入和习惯于盗版,传媒新技术与庞大的版权业为人们进行盗版客观上提供了日益方便而又无限广阔的驰骋天地,而当代社会信息化、休闲化、娱乐化等又从文化需求及其实现方式上推动盗版浪潮。这使得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既兴旺,又危机重重。

席卷全球的盗版浪潮已经成为时代危机。王淑真教授认为:“盗版如果不是版权业唯一的主要威胁的话,也应该是版权业的一个重大威胁。”[16]巴罗教授以为:“滥用版权与专利,这成了20世纪90年的噩梦。”[17]詹姆斯·博伊尔教授估计:“对版权的侵犯”将取代国家独立运动,并且成为发达国家下一个五十年挥之不去的梦魇[18]。盗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盗版是现时代的基本危机之一,是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一个关键性主题,其不仅严重打击文化与传媒业的物化形态,而且揭示出现代版权体制理念、制度安排、执行诸多方面的系统性弊端。

事实非常触目惊心。

首先,盗版潜力浩大。互联网爆炸式地普及,这使得网上盗版几乎超出人们的想象。除此之外,各种可能用于盗版的工具与器械发展迅速,产量超大,其中最突出的是光碟的生产能力。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对77个国家与地区的调查数据表明:2004年,全球共有成品光碟生产厂973家,生产线4405条,生产能力近160亿张,而既生产成品光碟,又生产空白光碟的工厂超过1100家,生产线7800条,生产能力278亿盘张;2003年,全球成品光碟约95亿张,2004年比2003年增加66%[19]。

其次,盗版蔓延全球,数量大,发展快。

据国际唱片业同盟不完全统计:1982年,盗版唱片市场占有率,北美11%,拉丁美洲21%,非洲30%,亚洲66%;2000年,全球音像制品盗版18亿张/盘,占有率36%;2001年,全球仅盗版CD就高达9亿5千万张,估计全球盗版录音制品价值43亿美元;2004年,全球CD三分之一为盗版,约12亿张,价值46亿美元。

《2002年第七期全球软件盗版年度研究》指出:世界范围盗版已经从2000年的37%上升到2001年的40%,软件业由此损失110亿美元。《2001年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报告》说:全球盗版软件价值约118亿美元。

《2002年Ipsos-Reid报告》、《2001年ParksAssociates研究报告》和《2000年Pew互联网项目报告》认为:在美国,12岁及以上的人口中有4150万从网上下载音乐,18至24岁人口中占81%,25至31岁人口占62%。国际软件与信息业协会2001年报告《是不是每人盗版吗?》,通过对1004位商界人士的抽象调查表明:21%的人承认下载数码内容;81%声明不会去违反版权法;48%同意,每个使用网络的人都做些违反版权法的事;61%声称不会不经许可分享下载的软件。(这调查透露出人们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大多数人认可盗版违法、不道德;另一方面约有一半左右的人实际上盗版过)[20]。

国际商业软件贸易联盟2005年10月5日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今后5年全球电脑软件盗版比例,将从现在的1/3提高到2/3;2003年全球盗版软件288亿美元,今年327亿美元。[21]

作为全球最大的版权国,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盗版遭遇具有典型性。在对外贸易中,美国版权业的损失集中在核心版权业,主要包括影视、音响制品、商用软件、娱乐软件、图刊等;区域涉及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亚洲、拉美和东欧等;影视、音响制品、商用软件、娱乐软件、图刊五项损失,2003年132亿4510万美元,2004年133亿5660万美元[22]。

中国的情况亦不容乐观。据信息产业部知识产权中心联合中国软件协会2005年的《中国软件产业调查报告》显示:盗版导致中国软件产业结构严重失衡,尤其是我国软件企业锐减[23]。

《时代》欧洲版报告说:贩卖可卡因的利润是100%,而生产或销售盗版Microsoft’sOffice2000的利润高达900%[24]。

值得指出的是,当代符号经济本身并不一定导致如此汹涌澎湃的盗版,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版权的制度安排起了关键作用。伯尔尼公约等现代版权保护侧重于防止和打击对版权的直接侵犯行为,而当时盗版需要通过工业化与商业化的基础设施(诸如工厂与商贸公司等)来完成,成本很高,也不方便,而且目标明显,易于打击。最近十年数字技术及其设备的普及,加之以多媒体与互联网整合为特征的传播体系的日趋成熟,从技术上讲,个人盗版成本几乎趋于零。在符号经济中,个人以及个人间的非商业性盗版在盗版活动中愈来愈占绝对的高比率。这类盗版活动高度分散、隐秘、快捷、人数巨大,诉讼成本异常浩大,而且取证非常困难,即使胜诉,基本上也无收益。在一个亿万人拥有可能用于盗版的个人设备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时代,仅仅针对具体盗版行为进行,这在经济与技术上已经变得几乎不可能了。在此体制下,盗版盛行也就是可想而知的了。

因此,盗版是当代版权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业体制危机的集中表现。当代版权业体制亟待变革,这一变革至少是当代国际文化与传媒业体制历史性转型的关节点之一。然而,困难的是,这涉及企业经营方式、法律、政府、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而且是现代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结构及其理念,诸如科技持续开发、产权关系、隐私、表达自由、政府管制形式、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等。

三、盗版治理态势:美欧最新版权法

盗版主要存在于三大层面:生产、流通、消费。在欧美社会语境中,对盗版从消费方面进行控制,不仅成本极高,而且难于举证;通过政府严加管制生产领域,其将严重挫伤经济的微观层面,从而可能打击整个经济活力,副作用极大,更重要的是没有合法性;相形之下,从流通入手比较合理,以伯尔尼公约等为基础的现代版权体制正是如此,但其注重盗版行为的做法,正如上述,这在今天很难奏效。

欧美最新二大版权法在体制转型上的特征在于由偏重惩治盗版行为,向注重禁止盗版规避技术与设备。也许可以这样比喻:伯尔尼公约等正好比主要针对用刀杀人的行为,而欧美最新二大版权法不仅如此,而且将拥有和销售刀以及传授用刀知识都定为犯罪。这预示着当代此一领域历史性转型方向,应当引起国内政界、业界、学界的高度重视。

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是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先生在1998年10月28日签署通过的,其根本目的是使美国版权法顺应数字网络新环境,建构一个能够安全传播与使用版权所有内容的数字网络,营造版权经贸的良好市场机制,遏制直接或间接利用数码技术与互联网从事商业和非商业的经营活动,确保技术持续创新,同时让人们习惯和合法地“在互联网上获取电影、音乐、软件以及美国那些富有创造性的天才们版权所属的作品。”[25]

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的最大特征,是直接对可以用来突破版权保护措施的技术(即所谓规避技术)及其设备进行限制。在美国众议院通过这一发案过程中,众议院商业委员会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它的基本结论就是:“数字环境是对版权所有者的最大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保护措施,以反对侵犯设备的开发和利用。跟通常情况不同,数字技术使得盗版的再生产和传播易如反掌,而且不费分文。技术进步了,我们的法律也要与之保持一致。”[26]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政策思想,一方面保护版权所有者利用技术保护其所属版权,另一方面禁止以技术非法规避版权保护技术(诸如非法解密软件等)。

正如法伦别克教授指出的那样:“技术不仅是对版权的一种威胁,同时也可以被用来保护知识财产。劳伦斯·莱西让我们注意到电脑空间中版权和技术(或用莱西所的话说,编码)之间的模糊关系。”强调数字技术不仅是对版权的威胁,也提供了一种新的和非常有用的版权保护方法,“此种划分十分重要”[27]。

从这一视角可以看到,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承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二大条约的基本原则[2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其任务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它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最重要的制定者。进入20世纪90年代,鉴于全球信息化及由此导致的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利益失衡的严重状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二项立法,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音像制品协定》。这二项法规不仅将全球信息网络空间包括进版权保护范围,而且规定加密侵权和规避版权保护属于非法,并确认信息服务供应商与电话公司(版权作品的传播者)应承担的责任限度。这些内容大大拓展了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空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必须依此协定建立民族国家相应法律,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是世界上首部据此原则设定的版权新法,大大细化并有力强化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二项新立法。

这集中表现在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三大禁令上:

(1)有关规避技术:禁止通过对版权保护技术的规避来获取未经授权的作品;

(2)有关存取设备:禁止开发破坏存取控制技术的技术、制造此类产品或提供此类服务;

(3)有关复制设备:维护受版权法案保护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禁止开发或传播利用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

这三大禁令适用于个人、团体、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以非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的宗旨突出的是促进电子信息商贸和保护知识产权,但也包括了平衡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条款,并且规定了一次列免责条款,所涉及的范围也相当广泛,诸如在非营利机构、软件开发、加密研究、安全测试、个人身份信息确认、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许可的个人活动等方面都设置了一些免责条款。然而,由于此一法案版权保护重点实行了“由使用管制到技术/存取管制”的体制转型,总体上和实际效果是重在保护版权所有者,因而容易出现过度版权保护,威胁到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由此也造成一系列严重问题(下节讨论)。2001年欧盟版权指令情况相当类似[29]。

1997年,欧盟委员会与欧盟理事会提出《欧洲国会和参议会指令》,以建立一个能够在信息社会使版权保障和其它相关权利和谐共处的法制体系。经过欧盟内部诸主要机构的讨论与修正,2001年5月欧盟版权指令获得通过。

欧美这二个法规基本相同,但也存在差异。例如,其一,欧盟版权指令更灵活一些,允许成员国在执行这一指令时可以依据本国法律而具有一定自由度;其二,美国数码版权千禧法案将规避行为本身定为非法,而不管是否侵犯版权或以侵犯版权为目的,欧洲版权指令则规定被禁止的是导致侵权的规避行为;其三,欧洲版权指令更强调版权所有者要保障使用者掌握从版权免责条款中获益的方法,等等。2004年,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指令》,对欧盟版权指令进行了一些修正。

美欧这二个版权法规是标志性的历史事件:随着版权保护理念的重大转型,一个新型的全球版权保护构架基本形成,其主要由世界、区域、民族国家、非政府组织四大功能不同而又互相整合的层面构成,彼此之间存在大体相同的版权保护新原则,总趋势有利于贸易模式:经贸导向型。

具体而言,在世界层面,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二者都属于政府间组织。在版权保护方面,前者偏重倡导法律原则与进行立法,在成员国之间从事合作事宜;后者不仅是政府间组织,而且具有国内法依据,其裁决机制对成员国有终审终判性质,在当今世界性国际组织中是唯一具有此等硬约束机制的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贸易主导倾向非常突出,从而导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变化,例如,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已有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将最惠国待遇列入,从而为成员国进行非歧视贸易奠定了法律基础。又如,对伯尔尼公约第6b条款豁免的规定,同样表现出贸易自由化的明确取向[30]。伯尔尼公约第6b条款目的是保护作者的道德权利,强调作者对自己作品精神内容拥有至高无上的名义权和决定权,这一更具文化性的大陆法系哲学不同于英美传统版权保护原则,后者更强调版权交易中工商阶层的经济利益,即所谓“版权用尽原则”,诸如购买了版权的制片商可以干预或者改变剧本作者或导演设计的结局,作者与观众也无权抗议影视中插播广告,等等。总之,世界贸易组织比1996年转型以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加深刻、更加有力实行版权保护,以此大大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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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层面,有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

在民族国家层面,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版权保护。虽然,全球化已经使得各类超国家力量发展很快,并且在当今世界举足轻重,但是民族国家仍然是现今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主要基石,在跟其他国家就版权保护问题进行协商和发生冲突中,美国的特别301条款、贸易代表等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非政府组织层面,情况错综复杂,林林总总,诸如商业软件联盟、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国际唱片同盟等,其中有民族国家的、区域性的、世界性的、地区性的。随着市场经济在全球的快速发展,随世界全球化愈演愈烈,非政府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作用日趋重要。

这四位一体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协调性较强,其成员具有较大的共识。1993年,在关贸谈判中,欧美在视听产业贸易自由化问题上分歧很大,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却达成一致,从而为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和欧盟愈来愈凭借这一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多边、双边、单边交错关系中展开版权保护活动,世界其它国家情况也相当类似。这充分反映出当今国际社会盗版治理的原则取向、组织构架及其发展态势。

四、进退维谷的出路:多元权利和有序博弈

DeCSS法律诉讼案[31],即美国电影协会控告《2600:黑客季刊》,不仅是美国,而且也是国际新版权保护体制第一个最重要的标志性事件,其清晰显示出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中的反规避新原则。

该杂志在一篇文章中记述挪威黑客乔恩·约翰森的事迹,并公布了他的DVD解码计算机程序DeCSS。美国电影协会上告美国纽约地区法院,指控该杂志所公布的DeCSS属于违反美国千禧版权法案的规避技术。2000年1月,DeCSS被强制从该杂志的网站撤除。于是,该杂志编辑科利决定在网站上对可以找到DeCSS的站点进行链接。同年8月,法院裁定此种链接也侵犯了千禧版权法案,并且禁止DeCSS或对其来源及结果代码模式建立链接。美国第二诉讼巡回法院支持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科利关于该判决违反第一修正案的申诉。2002年7月判决后,被告决定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自此以来,类似诉讼案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全球范围蔓延。2005年美国和中国都有这类重大胜诉事件。

2004年10月,在获得政府与社会宗教团体等诸多有影响的组织支持后,美国唱片协会与电影协会上诉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地区法院以前的裁决,即“文对文传送服务”(P2P)供应商Grokster无须为用户利用P2P进行侵权行为负责。2005年6月27日,美国最高法院全票通过裁决:“以鼓吹侵犯著作权为目的,无论是以明显表达,还是以其它确切方式散布软件者,都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担负责任”,判决Grokster和StreamCast公司为网络非法传播文件负责,并将该案移交洛杉矶地区法院继续审理[32]。

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度败诉,除了赔款之外,必须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享有录音制作权的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9月26日,环艺、华纳、百代、索尼等七大唱片公司以同样理由该公司[33]。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千禧版权法案、欧盟版权指令为代表的新版权保护原则正在全球逐步获得确立。国际版权业,尤其以文化传媒为主体的核心版权业,一方面加紧推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全面转型与发展,另一方面展开实证研究,以支持当前版权保护新原则及其实践,在学界也存在同样的见解[34]。

在谈到《2004年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报告时,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主席斯密斯指出:“我们不应该忘记海内外没能核查的盗版行为正极大地威胁着美国的竞争力。”美国出版协会主席斯克洛德讲:“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研究表明:版权业应该获得最强有力的保护,以对付国内外的盗版。很明显,谈论美国创意产业时,我们说的就是美国的就业。”美国电影协会主席克立克曼说:“版权业属于这个国家最有价值的资产。。。如果不是已在大力加强版权保护,盗版早就予美国经济以毁灭性重创。”独立影视联盟主席呼吁:国际盗版“正威胁我们和整个世界的经济。”商业软件联盟主席霍莱曼评论道:“很不幸,盗版将阻碍我们经济持续成长和做出更具创意的产品。”美国录音业协会主席贝瓦尔说:盗版光碟和网上非法下载排山倒海,“无论在人气,还是创造力上,对我们这些行业收益的撞击,其影响极为深重。”[35]

最近15至20年,国际学界许多人支持加强版权保护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其一,对世界经济意义无比重大,而且愈来愈甚,包括GDP,就业、收入、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经济的增长与开发等等;其二,对文化与传媒业更是生命攸关;其三,对于社会的平等公正、创造力、竞争力、企业家团体创新精神、信用传统、产权观念等至关重要;其四,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知识经济、信息社会、时尚生活方式是以版权业为基础的,因此,建立在这一社会形态之上的当代福利体系离不开当代版权业。

然而,应当看到,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上,当前国际版权保护体制仍然离完成转型期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有关美欧新版权法的争议远没平息,如何在新版权保护体制中保障使用者合理合法的权利,如何防止版权拥有者滥用权力权利,如何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增长开发中国家(如中国)与经济衰退、停滞、落后国家在版权贸易中的关系,等等,这类问题还层出不穷。布朗教授就指出美国千禧版权法案相当尖锐地暴露出一系列严重问题[36]。

结合美国千禧版权法案颁布以来的实践,应该检讨其存在的几大问题:

其一,反规避原则及其措施使得使用者博弈空间过分狭小,至少在法理原则上,个人很少有可能利用规避技术处理自己的私人信息和在无限广阔的网路世界从事活动,这有害于创造性。同时,对社会、国家、产业界发展而言,这一原则并没解决好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垄断的关系问题。研究证明社会消费群体早就感到音像制品价格昂贵,核心版权业盈利过分[37]。

其二,表达自由受到威胁。利用规避技术,人们可以传送或接受合法获取的作品,然而在此法案之下成为非法,诸如,DeCCS软件可以用来看合法获取的DVD,现在属于非法;俄国一个作者发明一项软件,可以用于将Adobe电子书转换成更方便的文件形式,因此被监禁数月;普林斯顿教授菲尔顿及其研究小组因研究跟音乐工业有关的全球信息系统而受到业界威胁。表达自由是基本人权,对于知识与技术发展、审美、教育等意义极大,事关社会的良知与活力。如果不能有效协调表达自由与版权保护,那么当代版权保护体制就不可能顺利转型。

其三,隐私权处在危险中。隐私权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基石之一,视听业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极大拓宽了人们的隐私空间。而在此法律之下,人们发现他们在网络空间的隐私受到侵犯,微软等一些大公司所开发的某些软件就是如此。

其四,文化多样性面临风险。社会与国际间文化交流有可能变得更困难,这无疑不利于文化多样性。

其五,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衰退、停滞、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更难方便而又廉价地利用世界知识产权,这不仅加剧它们跟发达国家与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贸不平衡,而且有可能遏制其社会的全面进步。

竞争与垄断、创造性与多样性、表达自由与隐私、全球化语境中区域、国家、地区间的互利互动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当代文明社会的整个基础,而且根本上影响到当今世界全球化进程及其合理合法性。美国千禧版权法案在此发生严重问题,因此,不仅引起很大争议,其后续法规《诱导法案》2004年在国会遭遇否决。欧盟版权保护指令虽然比美国更顾及版权使用者,但基本上还是过分向业界严重倾斜,其后续法规《强化知识产权指令》对此不得不加以修正,虽然如此,问题还在。

由此可见,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的艰难性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深刻的矛盾性:

就其目的而论,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的新原则与制度安排立足版权保护,同时兼顾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既包括公平,也注意到了公正,以此适应数字网络新环境,鼓励竞争与创新,促进经贸自由化,保证与刺激当代版权业进一步发展。而版权业的持续发展,将有利于在物质形态与文化内涵上扩大人们言论与隐私的空间,为科学技术进步提权保证与物理条件,增强全球文化交流,推动地区、民族国家、国际文化多样化发展,保障世界经贸发展秩序,促进全球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进步。在相当大程度上,版权业跟当代知识经济社会、信息社会、大众文化社会、不断趋于福利化的社会休戚与共。就实际效果而论,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正处于激烈的博弈期,现在情况还不明朗,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盗版浪潮的作用,效果趋强很有可能,与此同时,愈来愈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全球诸多层面的多方呼应。

但是,另一方面,人们的深刻疑虑和激烈争论不仅不无道理,而且随着实践的深化,有了愈来愈多的证明。一定意义上讲,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的新原则和制度安排处在进退维谷之中,存在威胁个人与社会创新、遏制竞争与多样化、加强版权业(尤其是大公司)的垄断倾向、妨碍言论自由与隐私、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与经济衰退、停滞、落后国家经贸发展的一面,其关键是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关系处理的失衡。

对此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过程中进退维谷的时代矛盾,高呼盗版有理,这属于无政府主义的民主,而不是兼顾自由的民主,缺乏公正性,尤其是在当代社会与世界仍然具有基础意义的公平性。从资本霸权的批判视角研究问题,仍然是一种有相当价值的学理取向。因此,席勒教授之类有关数字资本主义通过版权霸权控制信息的研究不容忽视[38]。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研究版权与盗版问题上,坚持认为有一个恒定的全球资本主义结构而无视可能影响或决定网络的中间地带和地方的特殊性与不规则性,这是十分不负责任的看法。”[39]

保护版权,反对盗版,这成为普遍共识问题不大。困难的是,在当代国际版权保护体制转型时期,如何在全球各主要层面协调版权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如何平衡用户利益与保障创新者之间的关系。

在讨论19世纪中叶迄今传播政策三次范式转型问题时,库仑伯格与麦奎尔二位教授注意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第三次传播政策范式正在建构之中。他们认为新的传播政策应该体现三个核心概念,即“传播自由”、“接入”、“管控/可问责性”,并指出:“未来政策中的管控要素需要一个恰当的定义来说明其正当性,该定义既要包括公共利益,也要涵盖私人或个人权利,同时还要与自由传播保持一致。”[40]

这是一个可以作为当代版权体制转型规范的概念,比较合理。要做到这点需要存在与保持一个多元权利并存的格局,而这既有赖于法制体系在多方博弈中自然形成,又有赖于一个强大的以消极自由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同时也有赖于积极参与政治但具有慎议理性的公民精神。盲动、非理性、无政府、违法等将严重破坏体制转型,殃及社会。近年欧美新版权法,之所以还能较为适度演变,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此社会与文化精神语境中,多方权利保持较大的理性博弈空间。推而论之,在全球化的视野中以此讨论民族国家与超国家力量互相合作与博弈的范围,从而在世界经贸、政治、社会、文化新秩序形成过程中,探讨国际版权体制转型之路。

最后值得指出的一点是,国际学界在讨论此一问题时,一般对业界倾向于批判,库麦二位教授亦然。但是,在此问题上,应当更多些现实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保障当代版权保护和加快其体制的有效转型,从而巩固和壮大当代版权业,这是一个基本前提,所谓“发展是个硬道理”。在此前提下,关键是在竞争性精英主义语境中保持多元权利有序博弈,其道理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已有相当深刻的论述。

注释;

[1]A.Giddens,TheConsequencesofModernity.Oxford:PolityPress.1990

[2]齐格蒙特·鲍曼著:《全球化---人类的后果》,商务印书馆,2004年

[3]简·阿特·斯图尔特著:《解析全球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4]JohnFlow,“PublicDomainandtheNewWorldOrderinKnowledge”,SocialSemiotics19,no.2(2000):173-185.

[5]ShujenWang,RecontextualizingCopyright:Piracy,Hollywood,theStateandGlobalization.CinemaJournal43.no.1,Fall2003

[6]郑涵文:《当代西方广播电视体制商业模式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02年第四期

[7]C.W.Thomsen(ed)CulturalTransferorElectronicImperialism.Heidelberg:CarlWinterUniversityPress.1989

[8]CarolinePauwelsandJanLoisen,“TheWTOandtheAudiovisualSector:FreeTradevsCulturalHorseTrading?”,EuropeanJournalofCommunication,Vol.18(3):291-313,2003

[9]KeithAehesonandChristopherandMaule,“RethinkingCanadianMagazinePolicy”,TheInternationalJournalforCommunications,Vol.62(3-4):205-229,2002

[10]MarkWheeler,;KatharineSarikakis,“SupranationalRegulation:TVandtheShiftParadigminCommunicationsPolicymaking:theCaseoftheEuropeanParliament”,inGlobalMediaPolicyintheNewMillennium.editedbyMarcRaboy,Bedfordshire:UniversityofLutonPress.2002

[11]or,Communication,CommerceandPower.London:MacmillanPress.1998

[12]StephenE.Siwek,CopyrightIndustriesintheU.S.Economy:the2002(releasedinApril2002)andCopyrightIndustriesintheU.S.Economy:the2004(releasedinApril2005),producedbyEconomistsIncorporatedforthe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Alliance,;2003;陈勇:“建设我国知识产权综合交易平台的思考”,《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一期

[13]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Alliance(April,2005),InitialSurveyoftheContributionoftheCopyrightIndustriestoEconomicDevelopment.

[14]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5]ScottLashandJohnUrry,EconomicsofSignsandSpace.London:Sage.1994

[16]ShujenWang,RecontextualizingCopyright:Piracy,Hollywood,theStateandGlobalization.CinemaJournal43.no.1,Fall2003

[17]J.Barlow,SellingWineWithoutBottles:TheEconomyofMindontheGlobalNet.inP.Ludlow(edited),HighNoonontheElectronicFrontier.Pp.9-34.Cambridge:MITPress.1996

[18]JamesBoyle,LawandtheConstructionoftheInformationSociety.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6

[19]TheReporttoMr.JamesMendenhall,AssistantUSTRforService,Invest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byEricH.Smith,Presidentof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Alliance.

[20]InternationalPropertyGuide:.au/;./it/2005-06/

[21]News.Calsunshine.Info/articles/2005/

[22]WrittenStatementofEricH.Smith,President,Interna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AlliancebeforetheSubcommitteeonIntellectualPropertySenateJudiciaryCommitteeon“PiracyofIntellectualProperty”May25,/rbi/2005

[23]/tech/

[24]“BustingSoftwarePirates,”Time/Europe,November18,2002

[25]ReportofthesenateComm.ontheJudiciary,S.Rep.No.105-190,at2(1998)

[26]ReportoftheHouseComm.H.R.Rep.No.105-551,pt.2,at25(1998)

[27]MarkusFallenbock,“OntheTechnicalProtectionofCopyright: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EuropeanCommunityCopyrightDirectiveandTheirAnti-circumventionProvision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municationLawandPolicy.Issue7,Winter2002/2003

[28]叶海亚·R·伽摩利珀著:《全球传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2-73页

[29]MarkusFallenbock,“OntheTechnicalProtectionofCopyright: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EuropeanCommunityCopyrightDirectiveandTheirAnti-circumventionProvision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municationLawandPolicy.Issue7,Winter2002/2003;DanielP.Homiller,“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andtheEuropeanUnionCopyrightDirective:NextSteps”/copyright/

[30]CarolinePauwelsandJanLoisen,“TheWTOandtheAudiovisualSector:EconomicFreeTradevsCulturalHorseTrading?”EuropeanJournalofCommunicatio9nVol.18(3):291-313.2003

[31]“FreedomofSpeech”,TheEconomist,August5,2000,29;MarkusFallenbock,“OntheTechnicalProtectionofCopyright: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EuropeanCommunityCopyrightDirectiveandTheirAnti-circumventionProvisions”.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municationLawandPolicy.Issue7,Winter2002/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