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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渣男’、‘绿茶婊’也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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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娱乐:伊能静状告营销号,指控他们人身攻击,还有一些艺人团队像鹿晗、唐嫣会发声明,说有账号捏造不实信息。想问一下,在法律层面看,自媒体营销号做出什么样的行为可能会违法?

朱晓磊:这种案件的案由基本上一致,都是名誉权纠纷。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存在着两种方式,一是诽谤,所谓诽谤就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予以传播,并且对诽谤的对象造成了人格的贬损。另一种是侮辱,侮辱就是一些带人身攻击性的词汇。侮辱未必是不真实的,但是侮辱采用的是一种谩骂的方式。如果构成侮辱或者诽谤,那这个营销号的行为就涉嫌构成侵犯名誉权,这就是一个边界。

南都娱乐:但这个边界比较模糊,诽谤是“无中生有,造成伤害”,那么伤害如何量化?还有侮辱,如何定义“攻击性词汇”和“侮辱性词汇”?

朱小磊:程度分为如下几种,第一种是相关媒体,媒体具有舆论监督权,他们在监督过程中对艺人的一些评价如果是有依据作出,即使评价有失偏颇,对被评价的对象有一定轻微的伤害,从司法实践层面上来说,一般也不构成侵权。但是对于一些被定义为网络营销号的,或者是一些加V的用户,本身影响力就比较大,身份又不是媒体。如果他们的一些内容带有侮辱或者诽谤的言论,关注度又很高,那么点击、转发量都将被视为是侵权程度的体现。至于侮辱性词汇的界定,从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角度,一看就知道,他是否构成侮辱。

南都娱乐:很多自媒体会以L姓,F姓等代号来爆料,但他没说这个人是谁,这种案件一般来说应该怎么看待呢?

朱晓磊: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八例典型的利用网络侵权的案件,其中有一例就是你说的那种情况――范冰冰毕成功和某网站的案件,案件中就称范冰冰为“Miss范”。最后法院的判定是――虽然它没有说明某人姓名,但据通篇内容所引起的网友评论,具有很强指向性。而且一个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看到这样的内容,一般都会认定是某一个艺人或某一个主体。那么这样的言论,如果最后被认定是非真实的,那也会构成侵犯他人权益。

南都娱乐:现在很流行的一些词汇,比如说“绿茶婊”、“渣男”属于侮辱性词汇吗?

朱晓磊:侮辱性词汇很好界定,比如说,说一个女人是,这就是侮辱,对不对?然后说一个男人是渣男,这也是侮辱。对于这种情况,并且是了以后,被很多网友转载,或者点击评论,而且形成了一些负面评价的话,那么他必定是构成侵权的。

南都娱乐:那么在法律层面,您对自媒体和营销号的言行有何建议呢?

朱晓磊:两年前我们的张馨予“港怂萨沙”的案件的就是自媒体。不管是自媒体还是什么,只是一种载体,实质上还是看你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这个言论的边界就是不触犯法律,在最基本的层面就是民事案件中,每个人都有名誉权,不可以随便侮辱和诽谤他人。在更高层面,如果诽谤内容足够严重,可能会上升到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