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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兽药监督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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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下达2012年全区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桂渔牧发〔201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下达2012年全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任务

2012年全市兽药监督抽检计划为169批次,其中农业部下达的抽检任务为30批次,自治区下达的抽检任务为139批次;抽样任务分配及送样时间安排详见附表1。

二、组织实施

本计划生产环节的抽样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市局)配合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区药监所)完成,经营、使用环节的抽样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市监督所)组织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下简称县区监督所)完成。

三、样品确认

(一)样品确认方式及要求。市监督所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书》(附表2)。样品标称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书》的5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对逾期未反馈的,《产品确认书》发件人要及时通过邮政快递系统网络下载签收记录,并将记录留存备查,该《产品确认书》上所列兽药可认定为标称企业产品。

(二)结果处理

1、非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不属于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监督所在收到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抽取的假兽药汇总表(按附表3格式)文字盖章和抽样单、产品确认书上报区药监所;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抽样单上标注的库存数量,依法对被抽样单位实施处罚,对库存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组织立案查处,追踪溯源。

2、标称企业产品的处理要求。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品、抽样单、产品确认通知书送达区药监所,由区药监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四、有关要求

(一)各抽检单位要按抽检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按时完成抽检任务。

(二)各地要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他产品进行跟踪抽检。

(三)各地要结合兽药市场监管,组织对2011年被通报非法企业产品的清查收缴工作,并立案排查、捣毁非法生产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