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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中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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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传统哲学中,“真理”一直是一个很崇高的概念。在对真理概念进行的众多解说背后,隐藏的是不同的逻辑形式的交锋。在不同的逻辑思维形式中,真理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一、形式逻辑中“真理”与“真”的纠缠 关于“真”,并没有太大的争论。通常的意义上,“真”是可以通过形式逻辑判断给出的,是通过认识论的方式来定义的,可以简单地说,“真”就是经验世界中认识内容与认识对象的符合。虽然可以通过形式逻辑来理解“真”,但并不意味着形式逻辑就是单纯的关于经验的逻辑。因为形式逻辑探讨的是命题的真假,它要对命题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判断的结果则用“真”或“假”这种可经验性的结果来表达。表面上看,用形式逻辑的方式来理解真理,真理就会等同于“真”,就会把真理限制在经验世界的范围之内。其实不然。在形式逻辑对命题内容与命题形式的区分中,就已经隐含着两种倾向:一种是形式逻辑与经验世界的相结合,另一种是在思维内部寻找逻辑的规律性亦即真理性。这两种倾向,直接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思维路径:经验的和先验的。 形式逻辑区别了命题形式与命题内容。命题内容是经验性的,而命题形式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形式逻辑不研究具体命题及其内容,而只研究命题形式,并且特别强调研究由命题形式所组成的正确的推理形式。但是,推理形式是从经验命题中抽象出来的,它离不开经验性的命题内容。在这里已经出现了关于“真”的经验性与先验性两种不同的倾向。这两种不同的倾向导致了对待真理问题的两种不同的态度。这两种态度,在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经暴露出来了。亚里士多德一方面主张“真理是思想与物的符合”,另一方面他又断言最高真理是思维和理念形式的一致。这种分歧一直贯穿于西方哲学史中。一种观点是坚持经验性因素是真理的标准。伊壁鸿鲁、卢克莱修认为感性经验是真理的标准,近代唯物主义经验论者亦有相同的观点。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十分注意把真理的感性标准同利益联系起来,费尔巴哈则着重强调真理的标准是人与人的交往、意见的一致,在他看来,真理性、感性的意义是相同的。实用主义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同个人获得成功的意图符合;马赫主义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相互符合;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真理是科学命题和个人主体的感觉经验的符合,等等。 另一种观点则试图摆脱经验去寻找真理和真理的标准。如古希腊的柏拉图认为真理是某种超验的、永恒的理念。中世纪的经院哲学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属性。近代的笛卡尔、莱布尼茨等人宣扬真理的先天性,主观唯心主义把真理看作是纯主观范围内的东西,等等。这两种分歧最明显地出现在双重真理观中。双重真理论认为真理有两种不同的形式和来源:一种是哲学和科学的真理,是从经验和科学实验中得来的,一种是神学的、宗教的真理,是从神的启示、从信仰中得来的。这两种真理互不干涉,同时并存。但是,双重真理观的这种调和并没有解决对待真理的两种不同态度之间的矛盾。在这一点上,康德哲学走得更远,它试图用先验逻辑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先验逻辑的思维方式 资Z巴姗说获价姗扮苗SNl蕊一.飞。5.层口suo6渊在形式逻辑先验化的道路上,康德哲学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即以先验逻辑来定义真理,以此来实现“真理”与“真”的区分并摆正各自的位置。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一样,也作了两种区分:判断形式与判断内容。先验逻辑所说的判断,相当于形式逻辑的命题。先验逻辑所说的判断形式,相当于形式逻辑的命题形式。然而,与形式逻辑不同之处在于,关于判断的内容,先验逻辑作出了不同的解释。康德认为,概念有两种,一种是经验概念,另一种是纯概念或先验概念。经验概念来源于感性内容;纯概念不是由感性内容抽象出来的,而是来源于知性或思想本身(纯概念具有先验的综合作用,这种先验的综合作用规定了判断形式,也表现于判断形式。相应于不同的纯概念,亦即范畴,就有不同的判断形式)。 在此可以看出,康德的先验逻辑,其实是改装过了的形式逻辑,它并没有克服形式逻辑内部的“真理”与“真”的分裂,相反,却把这种分裂进一步体系化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认识的对象只能是现象,本体属于人永远不能认识的范围,真理也就表现为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无感性则不会有对象给予我们,无知性则没有对象被思维’,ll]。这种坚持先验的思维形式与经验的表象内容的符合论,相比于形式逻辑而言,范围进一步缩小了:如果说坚持了形式逻辑的旧形而上学还以朴素的方式承认本体的可知性的话,康德的先验逻辑则把一切都限制在了思维、纯主观座的范围之内。于是,真理的“可靠性”大打折扣。真理虽然具有先验的形式,却不能穿透现象,直达本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认为,坚持形式逻辑的旧形而上学比后来的康德批判哲学在思维方式上站得更高:旧形而上学不仅假定有限事物是可以认识的,而且假定思维本身也是可以认识的。l2]然而,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却想突破现象的限制,去设想本体。在这里,上帝以及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道德律成了真理的化身。然而,这种真理超出了形式逻辑乃至康德的先验逻辑的能力范围,只能靠信仰去把握。 在这种纯粹的主观性哲学中,无论是真理还是真,都被严格地限定在认识论的领域,如果说,坚持形式逻辑的旧形而上学还以朴素的方式承认本体论,承认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的话,那么,康德哲学在此实现了认识论与本体论的断裂。在理性的理论运用上,真理被定义为纯主观性的范围:在表象的范围之内,“真理”与“真”是可以互换的;而在理论的实践运用上,在道德伦理的范围之内,真理却是只能信仰的。 另外,无论是先验逻辑还是形式逻辑,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存在着“终极真理观”的倾向。在这种倾向下,真理被设想为无限的、永恒的、绝对的,亦即真理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人类只能认识而不能改变的铁的逻辑。在这种真理观面前,人,归根结底,只是奴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之前,这种终极真理观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p#分页标题#e# 三、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哲学一方面继承了西方传统哲学的终极真理观,另一方面又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式对其进行了改造。 第一,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坚持了终极真理观中有限与无限的区分。在黑格尔看来,真理是绝对的、无限的。在认识真理的过程中,有限是一个陷阱,一个引人误人歧途的路标。黑格尔认为,有限这一类的概念是不能表达无限即关于绝对的知识的。一个经验事物是有限的,意味着它不能承担真理的重任。之所以不能在经验范围内认识真理,是因为经验范围内的特定的存在物都有一个“他者”、一个界限:从形式方面来说,有限是指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有终结,这种东西是存在的,但在与自己的他物联系起来,从而受到自己的他物的限制时,就不再存在。所以,有限东西存在于它与它的他物的关系中,这个他物是它的否定,并且把自身表现为它的界限[3j。同时,以有限的思维去推论无限的思维,就会使无限的思维变成有限的。因此,必须突破经验范围内的有限性,才能达到绝对的真理。“无限”恰好满足了黑格尔的这个要求:思维“存在于其自身,与其自身相关,以其自身为对象。对象,是一个他物,一个否定我的东西。纯粹的思维在自身决没有任何局限。只有思维停留在一些有局限的规定里,认为它是至极的东西时,思维才是有限的”叽在此,黑格尔采取“倒虚为实”的思维路径,他把寻找客观性的途径从外部事物转向思维自身。这样,黑格尔的辩证逻辑必然要在真理问题上反对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的逻辑形式本身就是有限的,它所研究逻辑的形式不过是有限的经验世界的形式。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形式逻辑的“判断由于其形式使然,总是片面的,就此而言也是假的’,lq。 第二,黑格尔认为,理念作为真理具有“发展”和“具体”的特征,提出了“真理是过程”和“真理是具体的”的思想。黑格尔指出,“真正的、思辨的东西恰恰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在自身内没有任何这样的片面规定,也不能被片面规定所穷尽,而是作为总体包含着许多自身统一的规定,它们在分离开的情况下被独断论视为固定的、真正的东西。实际上,片面的东西并不是固定的、独自持续存在的东西,而是作为被扬弃了的东西.包含在整体之内”。 第三,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采取了“倒虚为实”的思维路径,它却具有了一个以往的逻辑所不具有的特点,那就是认识论与本体论的自觉结合。在这个“客观思想”或真理的基础上,它试图把整个世界的运动发展包含进来。经验性的内容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不是被抛弃了,而是被扬弃。辩证法在黑格尔哲学中成了一种扬弃性的运动,成了精神自己否定自己、自己发展自己的辩证运动过程:“精神能够从一切外在东西和它自己的外在性、它的定在本身抽象出来,它能够忍受对其个体的直接性的否定,忍受无限的痛苦,就是说,能够在这个否定中肯定地保持自己”。 总之,黑格尔的辩证逻辑用唯心主义的方法试图把历史融人真理观,试图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阐述真理的实现。在这种辩证逻辑的思维模式下,真理开始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发展的形式。但是,在包括黑格尔哲学在内的西方传统哲学中,“真理”一直是一个过于崇高的字眼,一个神学化了的象征,一个现实世界的人们所无法左右的锁链。直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方式才第一次把真理从天上带回人间。 四、实践辩证法的思维方式 在目前关于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定义中,一般是从认识论的角度着手的,“‘真理’是一个认识论概念,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8]。这种认识论范围内的真理架构,一方面把“真”囊括进了真理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又突出了真理的普遍性和规律性。然而,实践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中却没有得到相应展现。这样,这种定义方式就与旧唯物主义没有本质区别。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并不是简单地对“真理”是否是“真”作出判断那么简单,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首先是一种实践的真理观,即认为真理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去发现、发展和实现的。 第一,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首要特点就是打破了真理观的认识论界限,把对真理的理解立足于现实的人的实践。至少从笛卡尔开始,西方哲学在对真理的理解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思维的主体—“自我”。至少从这时开始,“自我”就成了一个精神性的主体,它所具有的最大或唯一的特征就是“思维”,“自我”由此被等同于“自我意识”。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下,人被抽象为“自我意识”,被看成了非对象性的、唯灵论的存在物。只有绝对观念,只有精神,才是真正的人的本质。“自然界的人性和历史所创造的自然界—人的产品—的人性,就表现在它们是抽象的精神的产品……它们是精神的环节即思想的本质”191。于是,一切人类历史,都成了思维的生产史;一切对立,都成了意识范围内的对立,现实的物质世界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者,并最终被彻底地驱逐出哲学体系。马克思的实践的观点,把人、把思维的主体看作是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看作是现实的、从事感性活动的个人,而不是思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线、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llq。人的本质也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了的,它是在实践活动中得以展现和不断发展的,这是一种从实践中发展自身、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在此,认识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打破了“自我意识”的限制,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现实的、实践的主体才能在真理观的问题上突破单纯的认识论范围,才能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去理解真理。#p#分页标题#e# 第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用实践的观点在真理观问题上真正实现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是活生生的个人,人的认识活动是在实践中发生的。他有着自己独立的意识,他本身就是参与物质世界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只是考察抽象的、孤立的认识活动本身(这种“纯粹的”认识活动也是不存在的)。人不是在一个封闭的透明容器中去观察世界,然后呆在这个容器里去苦思冥想他所看到的是不是事物本身的样子。马克思一开始就把现实的、活生生的个人植根于现实世界的物质生产实践中,他的认识活动是他的有机的社会实践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认识对象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单纯地瞪着眼睛“本质看”lll]:“当现实的、肉体的、站在呈圆形的地球上呼出和吸入一切自然力的人通过自己的外化把自己现实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设定为异己的对象时,设定并不是主体……因此,并不是它在设定这一行动中从自己的‘纯粹活动’转而创造对象,而是它的对象性的产物仅仅证实了它的对象性的活动,证明了它的活动是对象性的自然存在物的活动”刀。在这种思维逻辑的指导下,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不是一个固定的、抽象的概念,它是不断发展的、现实的历史过程,因而人的认识活动也是不断发展的,所以从实践的广度和宽度来看,认识活动的真理性也是一个从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无限靠近的过程。 第三,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普遍性的重要表现—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性”,也不是高高在上的神的指示,而是与人的主体性密不可分的,是在实践中展开和实现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以物质实践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表现为分工以及以分工为基础的交往关系的发展。分工造成了社会集团的分化,改变了个人和集团的交往方式和范围,从而使整个社会关系发生变化。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把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总结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表现为人类社会历史实践活动的规律,它的实现,也离不开千千万万的社会现实主体—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个人”。正是干百万的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活动,才促成了历史运动的洪流。只有发挥每一个人的能动性,积极参与进步的社会实践,才能推动历史的发展进步。由此,只有在实践的意义上,真理才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