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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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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曾经播出一个节目,说是一位大伯在北京城挂起牌子,专门为不熟悉京城的人们义务指路。这节目好是好,可惜它放在了社会公德系列报道的栏目中了。山东大学一位教授为此大声疾呼:错了,错了,义务指路不是公德是私德。

这样的呼吁并非没有意义,鉴于我们的社会长期以来公德与私德不分,导致法律与道德纠缠不清,这种呼吁就更有必要。眼下就有这么一例:4月23日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

在看多了惨死在冷漠目光下的英雄的今天,提出设立见死不救罪,当然能获得很多掌声。不过,如若仅仅为了一些掌声就把一个罪名送给大众,在他们处于集体无意识的亢奋中进而偷偷地给他们加上一把枷锁,却似乎不是一件值得赞赏的事。苏格拉底说,未经审视的生活是不值得过的。我想没有经过理性考证的罪名可能也是相当可怕的。

这个可怕在于,迄今为止,对于见死不救还只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且仅仅属于私德的范畴,将它贸然带入法律,且以罪名侍候,就是在对个人的自由构成戕害。

有关见死不救的问题,我以为就是一个典型的私人道德问题。一个见死不救的人,我们可以说他不崇高,却没有将他治罪的权利。因为,说到底,他并没有妨碍任何人,他没有使用任何积极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利益。

也许,正是他的不作为(不见义勇为的行为)让一个处于险境的人遭受到伤害,但是一个人不作为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应是他曾经有所作为,比如他先前的行为让某人处于险境或者是他有职责上的要求。一个既没有职责上的要求也没有作出任何致他人于险境的人,要对他人的处于险境承担责任,无异于要将人人当作上帝,必须承担起监护所有人生命健康的责任。

法律理应对个人的选择和自由保持一定的敬畏与距离,理应对人性的懦弱与自私保留一丝同情。见死不救虽然在一定程度伤害了一些人,法律对于道德的深度介入,却可能伤害全体公民。每个公民都必须每时每刻绷紧着自己的神经,否则刑罚就会从天而降。

这么说,并不表明我赞同见死不救。我们可以制定见义勇为的法律,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我们也可以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因为,“别问丧钟为谁而鸣,丧钟为你而鸣”(海明威语),你今天的不义,明天可能陷自己于不幸;我们也可以对那些特定职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如警察、消防队员等)进行惩罚,要求他们积极施以援手。唯一不可取的是,将普通人的见死不救当作一种犯罪来惩罚,毕竟怕死也是人的一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