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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定的阶级、政党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影响的社会活动,主要反映了国家、社会对个体的要求,它的实施,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而且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的相互配合。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这一问题的态度非常明确,为了充分调动各种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辐射全社会、全方位、目标一致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一、利用法律手段强制和保障各种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为使各种力量都能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来,西方发达国家首先是从法律上加以强制和保障。如法国1989年颁布了《教育指导法案》,对学校、社会团体、家庭在青少年公民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美国政府认为,凡是一切具有道德教育职能的组织或部门,如国会、州府、政党、教会、传媒、学校、企业、社区、家庭以及学生管理、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等,都与学校一样,负有道德教育的职能。1990年颁布的《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不但对学校提出了要求,而且还要求全社会都关心青少年的成长,比如社区,该法就要求其把校长、教师、学生、企业界、官员、新闻界、医务界与社会服务机构、公民与宗教团体、执法机关、成年监护人和友好邻居组织起来,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除了制定社会各种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总体上的法律以外,还针对每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了具体的运作法规。如为了督促家长更好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西方国家大都通过了相关的法律。美国早在1994年制定的《目标2000年教育法案》中就将家庭参与学校教育列为8项国家教育目标之一;同年修订公布的《改革美国中小学教育法案》明确规定,接受联邦Title补助的贫穷学校所在的学区必须推行家庭参与教育伙伴计划,鼓励有关学校与家庭拟订学校家长公约。与此同时,各州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及行政措施,规定家长若未能协助学校管教自己的孩子,将会触犯法律而被移送法庭,遭到高额罚金的严厉处罚。再如,为了发挥宗教组织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殊作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是通过立法,使宗教教育获得在教育体系中合法宣传教义的制度性地位。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德国对宗教教育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个是联邦层面的《基本法》,一个是各州的州宪法及其具体的教育法规。前者规定的是德国保障宗教教育权利的宪法原则,后者则主要依据各州的实际情况,制订成文法律来具体落实。如:德国基本法第141条规定,“教会为军队、医院、刑罚场所和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礼拜和其他牧灵服务,宗教组织可自由履行宗教职责。”为了保障青年学生参加志愿者团体,美国20世纪80年代就通过了“国家社区信托服务法”,有的州专门通过法案支持甚至强行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这类活动才能毕业,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中学生不但不能毕业,而且难以进入著名高等学府。欧洲青年事务部长会议1993年维也纳会议也作出决定,在促进青年的志愿服务时,“要明确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应法律地位”,等等。
二、利用财政支持与税收等社会政策引导各种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社会力量,由于其工作性质的限制,其经费对外界支持的依赖性相当大,因而财政支持,就成为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力手段,政府通过有选择的、针对性比较强的具有倾向性的财力支持,对各种社会组织进行调控,使其在不同领域、从不同角度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比如美国,教育的分权体制使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编写都是学校自主,政府不加以直接干涉。但是,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对其放任自流,而是通过财政投入资助比较有权威性的专业协会进行大量研究工作,并根据研究成果,经常公布对学校课程设置、教材编写的建议或者样本。由于建议和样本具有较高的价值而多数都能被采纳,从而使美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基本上保持了一致,充分地体现了国家意志。财政支持的积极引导作用,使西方发达国家对这一手段的运用越来越重视,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以法国政府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投入为例,1996年,科研中心人文与社会科学部的科研经费为9.5026亿法郎;1999年提高到12.1089亿法郎,增幅为27.4%;2000年又提高到16.636亿法郎,比1996年增加了75.07%。在德国,马普学会是德国的四大科研组织之一,在社会科学人文的研究方面居全国之首,学会科研经费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拨款。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德国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的资助比例最高,在非营利部门的总收入中政府投入高达70%。除了财政支持这一经济手段以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还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进行鼓励和引导,其中,比较明显的是免税政策,主要是企业或个人向非营利性组织捐款或捐物,经核准可以抵扣交税税基;非营利性组织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需上税,该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时所购买的商品,也不需交价外的消费税。此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具体政策,如西方国家志愿者服务团体是社团中影响较大的一个,参与这个项目的青年人可以得到各种政策方面的优惠。在美国,志愿者服务期间,会得到一定的生活补助;之后上大学期间,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完成学业;在税收方面,还可以用志愿服务的时间来抵税。
三、建立社会合作机制,主导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趋势
为了保证家庭、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各种教育力量的协调一致,防止互相抵触,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合作机制来加以保证。
首先是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各种教育力量的指导与协调。如法国在1989年颁布了《教育指导法案》后,根据这一法案成立了“教育高级委员会”,协调青少年的公民教育工作,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对公民教育的参与。德国在联邦内政部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德国联邦政治教育中心,在各州设有分支机构,指导和协调各个机构的政治教育工作。除了建立全国性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和协调机构以外,还针对思想政治教育某一具体组织或具体活动建立了协调机构,如在美国,为了加强对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建立一些大学或跨地区的全国联盟以指导、协调本校或全国的社会服务活动。
其次,是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对社会力量的合作加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近年进行教改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家长、社区参与学校教育的机制,创建学校、社区与家庭伙伴关系模式。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较早提出建立这种模式的国家,在政府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下,经过学校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已在实践中形成了六种学校协助家庭和社区参与关怀学生的途径与框架模式:一是加强亲职教育。学校支持和帮助家庭了解儿童和青少年的发展、帮助布置家庭环境。家庭帮助学校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文化和对孩子的期望。二是拓展沟通渠道。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就学校的课程计划及学生的学业进展情况与家长进行沟通。三是组织家长自愿服务。改善学校培训与活动计划,吸收更多家庭作为志愿者或观众参与到学校或其他地方的活动,还包括为学校教育及其组织活动筹集资金,提供道义方面的支持。四是协助家庭辅导。学校为家长提供在家里参与孩子学习活动的信息建议,以帮助家长更好地辅导学生完成家庭作业或组织其他与学业有关的活动。五是参与学校决策。通过各种学校委员会和家长教师组织等,使家长作为参与者关心学校的决定、管理和倡导各种活动。六是加强与社区的合作。协调社区内的各种企业、机构、文化的和民间组织、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社区群体,为家庭、学生和学校提供各种服务和资源,让学生、家长与教师能够为他们所生活的社区作出贡献。
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加强对各种教育力量的管理和监督
除了正面的法律、财政、政策支持以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各种教育力量的管理监督,从正反两个方面保障其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的发挥。如对教师的管理和监督。除了英国、美国的教师实行合同制以外,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终身制,非经法定事由,不得解聘。但同时为了对教师实施有效的聘任管理和监督,各国也采取措施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教师进行处分、解聘,处分一般有两种,即身份处分和惩戒处分,对每种处分各国都有详细标准以及实施的程序规定。再如对社会团体的成立,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来讲有严格的审核程序。社会团体的成立要向政府提供书面申请,包括写明机构性质、运作计划、服务宗旨,以及用什么方式实施项目开发,并要写明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政府通过认真审核认定后发给资格表,再予以批准成立。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是比较严格的,比如,对于私人基金会,美国法律规定每年至少要将其资产的5%用于捐赠,否则,就强行扣税。政府对私人基金会的运行和年报要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有人借此谋私。在澳大利亚,政府制定行业标准,达到服务标准的组织可以获得政府的资助,政府还进行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检查;还采用基准制对社会机构进行等级评定,以此来约束服务性的社会机构,确保社会团体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和公共利益,承担应负的目标任务。
在上述手段的综合作用下,西方发达国家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资源得到了有效开发,学校、家庭、各种社会力量都被动员起来,形成了系统化、网络化的思想政治教育渠道,有效地强化了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与价值的认同,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制度合法性的重要源泉。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社会力量的整合启示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充分发挥各种教育主体的作用,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承担起各自的思想教育工作责任,把思想教育工作社会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