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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公证业务开展及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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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风险的防控不仅需要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还需要法律服务的直接跟进。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以前置预防为主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能够对金融活动和金融秩序的规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对预防金融债权纠纷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公证业务

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严重障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也a生较大冲击,且我国金融体系较为脆弱,近年来由于外债负担重、银行不良资产比例高和金融市场开放步伐过快等原因,金融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更高。针对目前新型金融业态和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在准入、监管、执法方面存在缺乏法律支撑、监管手段欠缺、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服务手段予以辅助保障十分必要。

1 金融公证业务概述

金融公证业务是公证行业内的约定俗成的对所有与金融业务或金融机构相关的公证业务类型的总称。金融公证业务的对象,概括的说,应是与金融活动相关的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其中,对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是金融公证业务的魅力之所在。

2 金融公证业务开展之可行性及必要性

公证服务金融监管及风险防范的职能优势在于:

(一)公证的法定效力。公证的法定效力主要有:证据效力,即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法定最高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即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不经诉讼,直接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公示效力,即公证机构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动产进行抵押登记,对抗第三人;提存效力,即特定的货币、物品可由公证机构提存,发生债之消灭效力和担保效力。

(二)公证的职能作用。公证是一项以前置预防为主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在社会民商事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具有服务、沟通、证明和监督的重要职能,能够发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讼、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

(三)公证是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在办理金融公证业务过程中,公证员运用法律知识审查相关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公证,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不予公证。多年的实践证明,公证在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信贷资金安全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现阶段公证制度面临转型之困,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赠与业务都将与我们分手,在此背景下,公证机构应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领域,着力促成金融公证业务的规模化开展,必将对于公证机构拓展业务、加强服务、提升地位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金融公证业务种类及创新发展

(一)对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所产生的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通过对交易主体身份、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对抵押不动产进行现场勘验,以确保借贷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有效,从而提高审贷效率,提前警示当事人违约成本及强制执行法律后果,促成当事人诚信履约。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减少诉讼、降低成本、防止借款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等有重要意义。

(二)对金融服务资质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1、贷前审核公证事务。公证机构通过对贷款主体身份、资信、担保范围、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借贷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有效,降低信贷人员申贷风险。

2、合格投资者资质公证实务。通过公证手段对投资人资质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协助监管主体严把投资者入口关。

3、动产抵押登记及动产权属公证事务。公证抵押登记的范围包括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以及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三)维护金融交易秩序的其他公证业务

1、在金融机构放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借款人、抵押人的委托、声明、承诺办理公证,保证当事人签名行为的真实有效,起到避免纠纷、约束督促当事人按时还款的作用。

2、保全证据公证事务。在债权不能按期结清、诉讼时效届满前,公证机构通过对欠款催收行为办理保全公证,帮助金融机构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

3、提存公证事务。为满足金融交易双方对交易安全的需求,公证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等债务人的申请,对设定支付或取回条件的债之标的物予以提存,以担保债务如约履行。

4 金融公证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金融公证业务在各公证机构开展的状况并不平均,在有的公证处,金融公证业务已经撑起了整个公证处业务的半壁江山,在有的公证处办证数量却寥寥无几。另外还存在着金融公证业务萎缩的现象,金融公证业务开展的前景令人担忧。笔者认为上述现状主要由以下几方面造成:

(一)法律依据匮乏。金融公证业务的开展始终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二)部门介入的影响。由于保险业务的介入,致使金融部门的一些看法有所改变。避开其中的经济利益不说,他们只是片面的认为通过购买保险,即使借款人身故的银行的债权亦能通过保险理赔而得以实现。

(三)公证宣传不够。宣传形式过于简单,没有创新且宣传力度不够。特别是宣传对象、内容上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宣传存在欠缺。

(四)公证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因公证员主观上的原因出具假证或因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因公证员主观上的过失而未确实履行好审查核实义务而导致出具的公证书存在错误,就会造成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失去应有的强制执行效力。

5 金融业务开展之措施

(一)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通过加强学习、开展讨论、相互沟通等方式,排除曲解,消除畏难情绪,增强信心,形成共识。

(二)加强公证宣传工作

通过各种宣传途径,积极主动做好相关部门的公证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法院、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宣传重点。在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公证机构享有的对债权文书直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特殊职能,让当事人能真正了解和懂得依法保障自身债权实现的便利途径。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搭建服务共享平台

加强公证部门与审判、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相关政策信息、业务指导性文件,在金融机构特别是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中推广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普及和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主要对公证抵押登记公示、金融交易主体信用记录、金融类公证的数据信息统计和分析进行整合,以备适时了解和掌握金融交易发展动态,对金融交易实施监测,也能保证及时对公证数据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构建金融公证业务模式

除重点为传统商业银行提供公证服务外,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各类交易市场提和民间借贷当事人供针对性的“定制化”公证业务和差异化公证服务,开设办理公证的“绿色通道”,通过“前期资信审核――项目论证――合同签订――逾期欠款催收――违约追偿”的全程跟进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债权人运用公证手段。

(五)程序到位、服务到位、质量到位

严把办理金融公证的程序关,从审查、核实到质证、质检、出具公证书,杜绝出现假证、错证,增设专职校对人员,不允许公证书有瑕疵,以免影响公证的公信力。提高工作效率,在业务量较大的银行派驻优秀工作人员,协助银行做好审贷工作,保证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及时出具,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服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