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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政府在金融市场的信用,规避政府财政风险,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政府贷款偿债专项资金。为加强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偿债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区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10%;
(二)每年区财政从区直各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教育、人防等部门除外)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及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安排用于偿债专项资金,其中:
1、区直各部门、单位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20%提取、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15%提取;
2、区直各部门、单位征收的罚没收入按30%提取,区财政部门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纪收入全额安排用于偿债专项资金;
3、国有资本(资源)处置收益按收益总额10%提取,国有资本(资源)经营收益按收益总额的30%提取;
(三)存入该帐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由区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三条偿债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主要用于专项补助区城建投负责的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二)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区政府指定城建项目融资担保和还本付息。
第四条偿债专项资金规模的确认
(一)由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根据当年信用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金额筹措资金并制定还贷计划,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根据资金缺口向区财政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二)由区财政根据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的申请,审核当年应筹措的偿债专项资金规模,报区政府批准下文予以明确,并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专项资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
第五条偿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偿债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区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偿债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偿债专项资金的归集、拨付区城建投负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还本付息专项补助;
(二)偿债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由借款人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附则
(一)为防范财政风险,望城坡经济开发区应设立相应的偿债专项资金。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