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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固定单价合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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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固定单价合同,即在整个合同期内一般都执行单一的合同单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单价固定不变。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市场应用的不断提高,固定单价合同被普遍性的采用。

【关键词】 固定单价合同特点风险防范问题处理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切身经济利益。建设工程业主在进行项目招标时,首先必须慎重选择恰当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承包人亦须根据发包人所要求的合同类型及价格形式,采用与之相应的报价程序和报价方法进行投标报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文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防范,结算时问题处理做一些探讨与分析。

1、风险防范

1.1控制施工图设计质量

工程量清单是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的招标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按照现行计价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统一的施工项目划分规定,将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物工程量和技术性措施以统一的计量单位列出的清单。施工图纸,做为清单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其设计的精度与深度,直接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施工图纸不完全不深入,势必会造成清单工程量不准确、项目特征描述不全面,这将给发包人带来潜在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风险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风险。因此施工图设计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第一步。具体做法如下: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利用经济手段和合同约束,充分调动设计单位的积极性,促使设计单位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设计质量。重视图纸会审,除了出施工图前组织的内部图纸会审外,还应在开标前的招标答疑会中设置图纸答疑环节,通过图纸会审和答疑,集中各方面力量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尽最大可能查漏补缺,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1.2提高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新增了如下条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是整个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基础资料之一,它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控制,是风险防范的重点。

1.3做好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

发包人应对参与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中应注意甄别资质挂靠的违法行为,以确保入围企业有较高的资质、优良的信誉,资格预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不良企业的进入,进而降低招标人遭遇“低价中标,恶意索赔”的风险。

1.4利用科学的评标方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尽管承包方应承担“价”的风险,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如果发现当初因投标报价的失误而造成报价低于成本,就会以各种理由进行索赔或无故拖延工期、偷工减料等,这必然会给发包人带来质量风险和工期拖延的风险。因此,在评标阶段,招标人就应本着合理低价的原则选择中标人,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展开。

1.5合理约定双方风险

明确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例如,材料价格风险,根据(2008)67号文相关规定当材料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某一幅度时,由合同双方来共同分担。这种风险分担的约定,一方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建设过程中因材料价格涨幅过大,而造成承包人无力正常履约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1.6约定图纸变更、签证、零星用工等因后期原因增加的工程量或原清单中未出现的清单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公正、不损害双方利益或双方都相互接受认可的办法来处理。

2、结算时问题处理

2.1工程量的处理

要全面的搜集与结算有关的竣工材料。由于工程量编制时按发包方提供的设计蓝图为编制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下承包方往往又会在一些不涉及到结构安全的隐蔽项目中偷工减料甚至擅自取消不做。比如“天棚面的天棚抹灰,筏板基础垫层上的水泥砂浆找平,地下室外墙面水泥砂浆找平,卫生间防水翻边的高度,住宅工程中的烟道的止烟阀,地面面层的厚度,电梯井、强弱电井等管道的抹灰,构造柱未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设置,筏板基础的马凳措施筋未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等”一些后期外观无法直接判断的项目。对于以上问题建议监理方及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跟踪记录,对于隐蔽工程项目要拍照取证。对于承包方提供的图纸会审记录资料、设计交底、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核定技术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等结算资料要严格把关,做到在结算时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2.2综合单价的处理

引起综合单价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2、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与描述图纸设计不符3、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工程价款调整办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该合同中已有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执行。以下对上述情况做如下探讨:

2.2.1合同中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情况,只需将对应的工程量乘以对应单价即可得出该部分合价,根据投标时的相关取费进而可计算出工程项目造价。

2.2.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情况,在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类似综合单价的定义,导致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产生很大分歧。例如某装饰项目原图纸吊顶设计做法为:φ8吊筋,50系列轻钢龙骨基层,12厚纸面石膏板面层(中标综合单价87元/m2)。后因发生设计变更,12厚纸面石膏板改为9.5厚纸面石膏板,基层做法不变。但是该项目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是“合同中已有适应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签证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对此,承包方认为该情况为设计变更,根据合同精神“变更部分重新组价不下浮”(重新组价后综合单价118元/m2),笔者认为虽然有设计院出的变更通知,但是还应该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因为该处变更对施工工序及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仅材料厚度发生变化,若按照承包人意见材料降低规格却增加了造价,不现实。因此对于以上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类似”“相似”的概念,并在合同上给予解释,减少这种乌龙事件发生。

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对于一些加固改造项目往往在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现场或对于现场一些隐蔽资料掌握不全,都会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一般情况下均需重新组价,但需要对重新组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日及对应下浮率应作一个明确的解释及定义。力争在结算时做到发、承包双方不扯皮,有据可依。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应在工程的招标和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现场实施阶段、竣工结算阶段等四个阶段做到事前控制,提前将可能会发生纠纷的问题考虑到位,降低在结算审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才能将竣工的结算审核工作做的细致、准确。

【参考文献】

1、固定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造价控制策略研究 价值工程 2012年

2、浅析建筑工程固定单价合同易产生的问题及应对的措施 科技信息 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