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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校园警务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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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园警务是校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维系着校园和师生们的安全,对其进行探讨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校园暴力;校园安全;校园警务

校园警务是指以警察为主导的公权力机关,通过与校方有效沟通,立足于学校实际情况,拟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增强在校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形成一种防控可能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违法犯罪的警务模式。校园警务模式,作为新兴的社区警务的一种,通过有针对性的开展警务工作,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抵御校园暴力,预防犯罪和预防被害并举,维护校园环境的和谐安宁。

一、当前校园警务存在的问题

(一)校园警务执法依据不足

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存有关于任何校园安全问题的专门立法,校园警务也正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学校仅仅凭借公安部的“八条措施”和教育部的“六条措施”设置校园警务或者校园警务室。诚然,公安部和教育部出台的措施的确赋予校园警务设置的政策性依据,然而这些原则性的政策由于缺乏细化规定也为实践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惑。首先,校园警务人员对何种程度的校园暴力行为享有处罚权,享有何种处罚权?这样的处罚权应归结于行政处罚权还是刑事处罚权,法律尚未明确。其次,校园警务执行人员中何类执行人员享有处罚权?毋庸置疑,由派出所特派刑事侦查的校警,因为其法定身份,国家赋予的职权,肯定其具有相应法律处理权,那么这个权限范围如何界定?而且在紧急情况下,教职工组成的治安联防队、学生组建的治安服务队、学校聘请的社会保安人员是否有权紧急处理校园恶性暴力事故,其权限大小又如何界定,均存疑惑。最后,与校方共管的警务人员以何种形式来肩负校园安全护卫职责?以本职工作为主,兼顾校园安全,还是赋予专职警务工作,直接以校园及其周边环境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商榷和探讨。由此可见,为了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校园安全法》的制定迫在眉睫。只有通过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警务人员相应的执法权,固定其基本工作职责,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校园师生的安全,使校内治安工作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同时也可改变当前学校保卫部门既无行政职务,也无处罚权力的尴尬处境。

(二)师生对校园警务认识偏颇

不少学校误以为校园警务就简单理解为将警察权的触角蔓延至校园,机械地让警察入驻校园保卫处,对于校园的安保环境完全依靠警察、公安的力量予以保障,认为只要有警务介入校园潜在暴力威胁就可迎刃而解。然而校园警务并不等于校园派出所。实际上,校园警务除了要求通过警务力量联合学校安保外,还要求学校通过自身最大的努力来保护校园良好的治安环境,避免校园恶意暴力犯罪所酿成的悲剧。校园警务与其认为是警力扩张还不如认为是警务工作社会化。师生对校园警务的错误理解,将防控校园暴力责任完全转嫁于校警身上,这无疑过度加重校警负担,破坏了整个校园暴力防控体系的完整形成。此外,由于在校学生和警务人员沟通不良,“警务人员的角色会被青少年误解为一种权威对弱者的压制,而青少年的角色也被警务人员视之为麻烦的制造者。”①警务人员与在校学生彼此之间的角色冲突便出现了,造成双方的敌对关系。同时不少校园警务工作的开展只是走过场,挂块牌子而已,而实际民警甚少在校园警务室工作,往往依靠教职员工或者学生志愿者来为学校服务。

二、校园警务的建构

1.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安全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它不仅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还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甚至还包括具有惩治性特征的教育刑事关系,这表明校园安全关系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单独制约的独特性。在我国,尽管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当中都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是目前有很多校园安全问题是上述法律不能解决的,还存在立法空白。②所以笔者建议在《校园安全法》的立法过程中,对校园警务这一维护校园安全的新兴警务工作模式予以定名,用正式法律文件将其固定下来,促使校园警务工作有序展开,警校和谐构建有法可依。

2.区别开展校园警务。校园警务工作,应该有计划、有原则、有区别的开展。中小学校和高校在开展校园警务抵御校园暴力侧重应该有所差别。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都是未成年人,应侧重于法制宣传,安全知识普及以及加强校园周边安全保障等方面。高校则不然,高校在校学生正处于少年与成年之间,心智和心态尚未完全达到成人的标准,即便生理上已完全具备成人的条件,仍不应当简单粗暴地将其作为成人看待。对待这样青年人组成的校园环境,校园警务应侧重于校园安全治理,利用高科技的治安防控手段来监控和防治校园暴力。不仅如此,针对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也应有所区别。就一般小学学校而言,应以启蒙教育为主,注重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低年级中学如初中,则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培养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而高年级中学如高中,则增加一般基本法律知识和权利义务教育。区分对待只是原则性的建议。毕竟每个学校招收学生类型,学校周边环境,学校安全设施等方面都各有不同。校园警务工作的开展,应当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沟通协调,根据学校的实际状况,进一步拟定学校专属的校园警务工作细则。只有将警务工作做细做好,提出针对性安保方案,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效果。

3.加强普法教育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校园警务工作着眼点不应局限于暴力犯罪事后如何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而应将更多的力气投入到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及减少校园危机事件发生的潜在威胁。就现有校园警务制度运作实践来看,存在不少弊端,其中一项就是普法教育和安全宣传流于形式。校园警务工作对校园暴力防控的重点环节在于教育。普法宣传和安全知识的传播主要从校园暴力犯罪的主体方面来控制校园暴力。

注解:

① 陈欣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现代警务工作实践:澳门飞鹰计划》,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

第4期。

② 刘士国、张道功、李春:《我国校园安全立法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一起校园伤害事故为视角》,载《巢湖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