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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黄老道家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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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粗略地呈现黄老道家视野下的法思想。黄老道家法思想产生于混乱的战国时期,其终极目标是为失序的社会提供了一套理想的恢复方案。黄老道家从其最高哲学范畴“道”出发,经“名”这一中介,衍生出人世之“法”,其中“道”是一切的本源,“名”是由“道”生“法”的中介,“法”表征理想社会秩序的必然要求。“执道者”“上体大道”,审刑核名,从而“下制大法”,期间就必须持守永恒之法――“无为”,并辅之以机动的法“刑德”,以求实现理想的社会秩序,这构成了黄老道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道;名;法;无为;刑德

一、引言

黄老学说是先秦显学之一,其内涵丰富,法学思想犹与当时其他学派迥然有异,据《史记》记载先秦法家诸子,学术往往“归本于黄老”,而道与法又是黄老理论的基本概念,那黄老“法”概念又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又是如何产生的,以及黄老道家法思想的具体内容又是什么呢。本文拟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期望能简略而清晰地勾勒出黄老道家法思想的概貌。

二、黄老道家法思想产生的背景――对儒墨学说的批判

用现在的眼光考察,我们所谓的西周时期的“法”即是各种法律渊源,主要有三类:君主的命令、因袭的习俗和盟誓的约束。自西周后期开始,礼崩乐坏;礼乐征伐不再出自天子,王令不行;会盟频繁,背盟难止。以致上述三种“法”都不再具有神圣性。整个社会动荡不安,社会思潮极度混乱,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社会、文化、人生问题,怀疑与反思成为这个时代的主题。直到战国百家争鸣,“道术将为天下裂”,学者纷纷为“圣人”代言,希望能找到社会规则存在的合理依据。黄老道家法思想就是在这样“天下大乱,圣贤不明”的大时代背景下,鉴于当时显学“儒墨”的理论缺陷而悄然兴起的。

《礼记・中庸》说孔子之术“祖述尧舜,文武”,文武固然是出于对西周礼乐文明的缔造者文王、武王的尊崇,但其之所以要抬高尧舜的地位,实际上是要为西周的文武之道追溯一个理论来源。在“天道”普遍受到质疑的时候,儒家为了替西周的立法行为找到形上性依据,只好将他们创立的制度合理性上溯到久远的“圣王”处。“巍巍乎其有成功也,焕乎其有文章!”孔子在对虚拟的圣王大加赞赏的时候,仍旧感到困惑,他并不知道尧舜当时都说过什么,即使是尧舜真有“文章”,那该文章的合理性又在哪里呢?孔子说不清,只好将之归之于人性自觉,且其真正渊源在于血缘关系中。如孔子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者也,其为人之本与”但是当血缘宗法全面崩溃的时候,“亲亲”、“尊尊”规则被打破后,家国一体秩序就不复存在。在传统的人性观的网罟中儒家并不能揭示出制度的合理性。

在这个礼崩乐坏的社会中,墨子也设计了一套自认为合理的制度。墨子认为“交相爱,兼相利”是天下大义,这样才能“善人赏而暴人罚。”这样做首先要统一天下人的思想,因为这是“天志”,即天的意志。这个天就是人格化的上帝。墨子从而结束了自西周以将人格化的“天”通过君主间接统治人间的历史,从而使君王成为上帝治理天下的工具。这就是墨子比孔子的高明之处,与其将法律的合理性归结于大哉无所言的尧舜,不如直接说是上帝的命令,法律由此取得了形而上的依据。

但在黄老学家看来,儒墨观点虽异,而谬误则一。如仁义礼乐等传统伦理准则,只不过是维护秩序的工具,企图论证他们多么的神圣庄严,未免可笑。对此,《庄子》特举田成子之故事说明,仁义道德只是强者手中的利剑,弱者只能服从,这把剑乃是“圣人”铸成,夺取它,便能以真理的拥有者而自居。持剑的强者,才是真正的大盗,铸剑的圣人,方为真正的罪人。伦理准则并非天经地义,统治者可以随意破坏,但却用暴力强迫人们遵守所谓的“礼仪”,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只能依靠暴力了,而儒墨孜孜于论证的现有规则的神圣渊源岂非大盗之帮凶也哉,而并不是社会秩序得以建立的真正依据!

三、黄老道家法思想的核心概念――道和法

黄老道家认为儒墨等学者为社会规则寻求的形上性依据无法成立,继而选择了无形无名,亘古长存,“万物所以然者”的道作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形上性依据,并且认为“道生法”,从而衍生出整个规则体系。

道一直是道家最高的哲学范畴,黄老道家的“道”究竟指的是什么?老子这样描述“道”:“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黄帝四经》也认为“道”是一个抽象的、绝对的整体,《道原》中有:“鸟得而蜚,鱼得而流,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人皆以之,莫知其刑。”在论述“道”是天下之母后,《黄帝四经》接着写道:“日月星辰之期,四时之度,动静之立,外内之处,天之稽也。高下不蔽其形,美恶不匿其情,地之稽也。”这里的“稽”即法式、准则之意,也就是规律。所以,熊铁基先生在《中国老学史》中总结道:

老子的道究竟是什么意义?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有几个方面的意义。是首先作为天地万物的根源,其次是讲事物发展的规律……道是天地万物的本源,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在黄老道家看来,宇宙万物的运行规律是统一的,这种万古长存的规律就是“道”。“道”本身蕴含着人类社会行为模式的准则,合理的社会秩序必须效法“道”,各种社会规则的建立不是人的任意所致,而必须来自对“道”的效仿,即所谓的“推天理以明人事”。

黄老道家又为什么会选择“法”作为其表述社会秩序的核心词汇呢?只有必要从“法”字的历史讲起。

“法”字在战国之前的文献中并不常见,且非政治层面之意。在西周时期的《大盂鼎》铭文中“法”字凡二出,分别是“法保先王有四方”和“勿法朕令”,《说文》云“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字下云:“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是否能触不直姑且不论,然古“法”字从,当取其抵触义。所谓“法保”,就是排斥(拒绝保佑)无德之人而专一保佑有德之人。这与西周“皇天无亲,惟是辅”的观念相一致。“勿法朕令”中法的抵触义就更明显了,意即“不得违抗我的命令”

在今文《尚书》中,“法”均出现在《吕刑》篇中。《吕刑》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可见,此处的“法”字已有律令之意,但西周至春秋时制定的法律都称之为“某刑”,而不称“某法”,可见“刑”“法”不同,法之地位当在刑之上,殆至《左转》、《国语》书中,“法”字出现日益频繁。如“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意思是,君主的行为都要被记录,若记录下来君主的行为是不合乎规范的事情,继任者将无法参照。与之相似,《论语》中有“法语之言”,即指“合乎法则的话语”这里的“法”字已经有规则、规范之意了。除“规则”意外,战国中期文献中的“法”字尚有“效法”意。由于法乃先王所传,有其神圣性,那么此种规则理所当然应被后人所遵循,这种遵循的过程便是“法”。《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文王之行,至今为法,可谓象之。”中的法即有效法意。在帛书《九主》中,伊尹也将理想的君臣称为“法君法臣”。所谓“法君”,就是能“法天地之则者”。

由上可知“法”具有“规则”和“仿效”之意,与道家“推天道以明人事”的基本观点相一致。此时,黄老道家以天道推演社会规则的基本思路已经显现。这和之前的其他学派妄言有意志的天、遥不可及的尧舜以及天经地义的礼仪迥然有异,黄老道家为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的成立找到了全新的理论支撑――道和法。

四、法的产生――道生法

黄老道家以“道”和“法”作为自身思想体系的核心概念,两者互为表里,从而为现实的社会规则提供了形上性的理论依据。《黄帝四经・经法・道法》篇首开宗明义:“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法是作为“道”的衍生物出现的。那么。“道”又是如何生“法”的呢?

第一、在黄老道家看来,道生万物, 道为万物根本的思想是其政治哲学思想的超越根据。帛书认为道是“鸟得而飞,鱼得而游,兽得而走。万物得之以生,百事得之以成”,是天地万物生成的根据和根源。同时,《黄帝四经》认为:“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同时,《黄帝四经》常常将法与度量衡相提并论,“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考)验。事如直(植)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将无形之“法”比作有形的度量衡,可见,黄老思想中作为社会规则的“法”较之作为万物所从由的“道”要具体得多。如此,在帛书中,作为万物本体之道创生出法,是有其内在思想根据的。由此可知,道具有作为本根而生法的可能性。

第二、道家认为“类类相生,用一不穷,明者为法,微道是行”《黄帝四经・经・观》中亦写到:“[刚柔相成,万物乃生,德虐之行],因以为常。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前人对此解释极尽详细,然诸多分歧,此处不多赘墨。我认为明,显示,显露之意;微,隐形之意;行,运行意;是,助词,将运行的对象提前。所以这句话的意思当是:显露出来的是“法”,隐藏于其后的是“大道”。意即现实可见的社会规则背后都有不可见的宇宙法则的控制,“法”是对“道”的衍生。

第三,既然“法”是对“道”的衍生,那么两者的连接点在哪呢?《黄帝四经》写到:

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必审观事之所始起,审其形名。形名已定,逆顺有位,死生有分,存亡兴坏有处,然后参之于天地之恒道,乃定祸福死生存亡兴坏之所在。是故万举不失理,论天下无遗策。故能立天子,置三公,而天下化之。之谓有道。”

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形声号矣。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凡事无小大,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形已定,物自为正。

名实相应则定,名实不相应则静(争)。

从这些话我们会发现,道家“推天道以明人事”时无论是以天地还是四时为对象,必经的阶段是“审核刑名”。在黄老道家思想体系中,“名”的涵义丰富。首先,“名”可以做名称、名声意。如“功不及天,退而无名。功合于天,名乃大成。”其次,还指生成论意义上的“名”。这种名并非具体的物名,只是从生成论的角度强调名(也包括形) 本源于道,道是“无名”、“无形”的,由名形构成的世界万物均由道那里产生出来。显然这种思想来源于《老子》中关于“有名”、“无名”的论述。再次,“名”还指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此“名”基本上代表既定的、规定的位置与形态。如“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 成之,必有刑(形) 名。刑(形) 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此处的“刑名立”,不仅仅指事物的名称于事物相符,还包括人所拥有的名分、地位与既有的社会等级制度的规定相符。其中,第三种定义应该是黄老学说运用的最多的“名”的定义。

审核刑名的目的是发现大道并将其准确地表达出来,所以“名”实质上是“道”和“法”的媒介,若缺失了“名”,“道”将无法生出“法”,所以《黄思四经》明确地宣称:“秋毫成之,必有刑名。” “循名复一,民无乱纪。”由此,由于“名”的介入,至高无上的“道”顺理成章的生出了调整社会秩序的规则――“法”。

五、黄老道家法学思想的内容

《管子》言:“是以圣人之治也,静身以待之,物至而名自治之。正名自治之,奇身名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由此可知,落实“形名”最重要的是要排除私欲,完全虚静公正依照天道而为。这种态度,被黄老学派名为“无为”,藉此“无为”,上体“大道”,下制“大法”,就可建立符合“道”的“法”体系了。略言之,黄老道家“法”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永恒法――无为

1、无为的含义

无为而无不为,是道家的基本原则。《史记》言:“道家无为,又曰无不为”《道德经》言:“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为无为,则无不治。”“无为”的涵义自古以来莫衷一是。无为,从字面看,“为”作“做”解,;“无”可作“毋”解,亦可作“没有”解。所以“无为”之意有二:①不要做什么,表征的是一种行为禁忌;②没有做什么,表征的是一种状态。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不应当做什么”包含着先哲对人类自身行为的深刻反思和反省,是人类思维高度理性化的结果,构成对人类在各个领域的行为的一系列的批判。“没有做什么”是这种反思的升华和结果。除却字面解释,道家在解释“无为”时,最为经典的当属《文子・自然》所论了:“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迫而不应,感而不动,坚滞而不流,卷握而不散,谓其私志不入公道,嗜欲不挂正术,循理而举事,因资而立功,推自然之势,曲故不得容,事成而身不伐,功立而名不有。”这一解释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无为的本质是“私志不入公道”,避免主观偏颇;第二,“无为”要求“推自然之势”即《老子》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可见,“无为”的形上性依据仍是“道”。

2、无为的落实

在为“无为”找到形而上的依据后,关键问题是如何将其落实。无为的运行依赖一系列的条件。首先是寻到体察大道的方法,这与把握“名”的要求是一致的,即“见知之道,惟虚无有”。即保持“虚无有”的状态,不要让私欲占据心灵的任何地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所观察的大道是超拔于万事万物的准则。保持虚无有的状态是异常辛苦的,《黄帝四经》记载,黄帝为了自省,“辞其国大夫,上于博望之山,谈卧三年以自求。”

其次,要实施“无为”,还必须要将寻到的“道”落实到社会生活之中。即“天用四时,地用五行,天子执一以居中央”。简而言之,就是需效仿天地日月四时。《黄帝四经》在论述人类的社会规则要效仿天地之道时写到:

始于文而卒于武,天地之道也。四时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数,天地之纪也。三时成功,一时刑杀,天地之道也。四时而定,不爽不忒,常有法式,天地之理也。一立一废,一生一杀,四时代正,终而复始,人事之理也。

天地四时为设立人类社会规则确立了恢恢法网,依此,黄老设想了一整套的社会政治制度。如《冠子・王》仿照日月星辰各序其位确立了这样一种社会:

五家为伍,伍为之长,十伍为里,里置有司,四里为扁,扁为之长,十扁为乡,乡置师,五乡为县,县有啬夫治焉,十县为郡,有大夫守焉,命曰官属。郡大夫退修其属县,啬夫退修其乡,乡师退修其扁,扁长退修其里,里有司退修其伍,伍长退修其家

再如《黄帝四经》则效仿四季阴阳变化,认为“是故为人主者,时适三乐,毋乱民功,毋逆天时”

但是效仿仅仅保持不受私虑干扰,效仿天地日月就能“无为而治”吗?在《黄帝四经・十六经・五正》篇中黄帝忧心忡忡问阉冉曰:“吾欲布施五正(政),焉止焉始?”阉冉对曰:“始在于身,中有正度,后及外人。外内交接,乃止于事之所成。”黄帝问的是治国之终始,他的大臣阉冉说:应该始于完善自身,秉执中正公平的法度,然后以法度准量他人,外内交相融洽,就可终于事情的成功。按照阉冉的说法只要君主“正”且“静”,无为而治,自然会成功。可黄帝接着问曰:“吾既正既静,吾国家愈不定。若何?”对曰:“后中实而外正,何患不定?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男女毕同,何患于国?五正(政)布,以司五明(名)。左右执规,以待逆兵。”当黄帝问到:我自身端正而且宁静寡欲不专行妄为,而我的国家仍然愈发不安定,怎么办呢?阉冉的回答就极有意思了。他答道要“左执规,右执矩,何患天下?”,君主本身要无为而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秉执法度、以待逆兵,也就是说君主的无为之治只有在排除私欲,得到大道、排除“异己”且制定规则之后才能施行。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实行“无为”之法尚需“有为”之法支撑。

(二)机动法――刑德

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他并不完全依照自然规律而展开的无意识的运动。人以其独立思考的能力,使社会发展充满了若干不可知的变数,这种变数还是一种常态,而要将变数控制在天道内,就需依靠刑德了。正如《黄帝四经》所言:“变恒过度,以奇相御”。

1、刑德的含义

何谓刑德,“刑”字最初写作“井”,西周金文兮甲盘铭云:“敢不用命,即井扑伐。”“刑”既指对某个集团的征讨,如:“大刑用甲兵”;也指对个人肉体的残害,如“五刑”之属。然值得一提的是《冠子・夜行》云:“月,刑也”显然此处刑非指刑罚,而是圆缺减损意。但其与刑罚之意相通,刑罚不正是对身体的减损吗?由此可知,“刑”当做减损、刑罚解。《释名》中云:“德,得也”王弼注《道德经》亦云:“德,得也,常得而无丧”甲古文中的“德”字,并无“心”旁,意为“神使自己有所得”;金文中的“德”出现了心旁,表明人们所注目之处已从神意而转至自身,即君主若想有所得,必修己身德操,这种德操就包括让民众也要有所得。周人所谓“以德配天”,显示出对自身品行的理性思考。“德”演变道后来变成了“使之得”,如《左传・成公十六年》中说“德以施惠,刑以正邪。”由此可知,刑德乃是刑罚与增益之意。

2、刑德的落实

在刑德的落实过程中,往往用阴阳比拟刑德。《黄帝四经・称》中说:

凡论必以阴阳之大义。天阳地阴,春阳秋阴,夏阳冬阴,昼阳夜阴。大国阳,小国阴,重国阳,轻国阴。有事阳而无事阴,伸者阳而屈者阴。主阳臣阴,上阳下阴,男阳女阴,父阳子阴,兄阳弟阴,长阳少阴,贵阳贱阴,达阳穷阴。

在《黄帝四经》看来,阳的属性是德,阴的属性是刑。“刑”代表收敛、衰亡、抑止、凝聚、固定、静止,“德”代表进展、运动、兴奋、扩散、生长、萌发。并且认为,正是依赖阴阳这两种属性的矛盾,才促成春夏秋冬四季的更替,万物的生长荣枯,及世间一切事物的运动、发展。因此,阴阳刑德既是支配宇宙万物发展变化的基本原理,又是调节各种政治问题的基本手段。

他说:

“凡戡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绌)屈无匡。”

“穆穆天刑,非德必倾。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

《黄帝四经》虽然将“刑德”并称,但却不平等对待,主张“德”在“刑”先。《十六经・观》中说:“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得后刑以养生。”“君臣上下,交得其志。天因而成之。夫秉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即德在先刑在后,德为主刑为辅。君主必须以“德”保民、爱民、养民。《十六经・立命》解黄帝之口说:“吾畏天爱地亲民,立无有命,执虚信。吾爱民而民不亡”。

所以,黄老道家的刑德是顺应大道,调理阴阳而使社会秩序符合天道的措施的总称,其中,应该是德主刑辅,通过先德后刑从而达到社会的平衡状态。

六、小结

黄老道家在动乱不堪、思想混乱的时代,通过积极探求,最终将“道”作为现实世界秩序的形上性依据。并且通过“道”“法”关系的探索,将社会规则的合理性论证纳入哲学领域。执道者保持自身的清静无为,体察大道,通过“名”的门槛以天道演人事,将“道”与“法”衔接起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体系。其中“无为”是恒定的,静态的“法”,“刑德”则是辅助的、动态的“法”,两者相辅相成,从而达到垂拱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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