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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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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不断深入,而对于知识产权的限制以及相关的反垄断问题的系统研究却相对欠缺。在此笔者尝试就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分类和调整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利益衡平原则作简要分析论述。研究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目的旨在寻求垄断与限制间的平衡点。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其在符合宪法、民法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应不断更新的知识和科学技术的保护,是实现利益兼顾之衡平原则,建立知识产权权利合法、合理运行的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运行机制;利益衡平

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但完善的法律可以创建出科学、合理、高效的制度作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 知识、法律、经济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刺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其在符合宪法、民法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应不断更新的知识和科学技术的保护,是实现利益兼顾之衡平原则的重要途径。

一、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知识产权的原则框架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决定了其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在民法的框架体制内运行。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的效力贯穿所有的民事活动中,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得违反这些原则。而同时因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其遵循、促进其发展的特殊原则。

利益衡平原则: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文化技术的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产生者与使用者的互利,并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宗旨的利益衡平原则 ;

合理使用原则:在部门法的规定范围内善意行使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其既得权利的合理使用原则;

动态分析原则:部门法没有涉及到的各类型权利间的冲突解决以原则上保护在先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的动态分析原则;

适用性原则:以利益衡平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期限的设定需突出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则 ;这些原则都可明确成文,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具弹性和适用性。

二、增强法律的现代化,不断更新完善专门法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生事物涌入了知识产权领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专利和版权外,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网络域名、商业方法、集成电路、数据库、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等词语不断丰富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 。知识产权的各专门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及时准确地确定和扩大权利的客体与范围,知识产权应有足够的适用的具体规范以供选择。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起步晚,技术力量弱,因此各法律专门委员会应加强包括法律人员、科技专家以及贸易专家的队伍建设,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更新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法,明确法律规范,增加法律的确定性。

明确法律概念。对于存在一定共性但个性差异较大的情况,我们可以倚仗原则性的条款加以包含,但出现在专门法中的条款应该是具体解决个体权利保护的依据,因此需要明确法律概念,以避免可能因含义模糊所产生的歧异,造成权利人与潜在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智力与财富的耗费,减少社会资源总体的浪费。

增加保护客体。传统意义上的如作品角色名称,作品名称;新生的如域名、基因等遗传资源信息、民间文学、商业方法、传统知识等都应该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给予合理的保护 。

制定较高层次的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在遵循宪法、民法及知识产权法特别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加以合理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可能引起的权利间的冲突。从促进文化科技传播、造福人类角度考虑,最大程度的产生社会利益应该是解决软件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之争的切入口,借鉴二者的优势制定较高层次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规。

三、以健全的反垄断法规范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

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又需要法律的调整,我国目前正着手制定第一部反垄断法,现行的相关法律是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它虽然对设计知识产权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作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与实际情况有较大脱节,而且极为散乱、不明确,缺少可操作性,因此迄待专门的反垄断法的出台。

第一,反垄断法应侧重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建立统一体系,以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形式明确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行为 。

第二,对某些性质模糊,难以确定是否构成垄断的行为,必须在慎重考虑企业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综合其合理性加以判断。

第三,利益权衡上侧重于对社会主体利益的长远性、全局性保护。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竟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便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从而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

四、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国家保护与国际公约遵守间的关系

科技的进步一旦离开国际社会的合作将难以实现。国际公约向发展中的国家开启了了解高新技术和与世界手牵手的机会,但同时也将超前的不适应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规则一并塞到他们的手中。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加入一些国际公约,或提出保留条款。对此也有相应之规定:“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法律体制的差别”;“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因此,对于某些权利的保护,我们也可以不同于某些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主义,而是在有利我国知识技术发展的前提下,采用较低水平的保护。

总之,限制权利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消减和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模式和法治系统之内确定权利的合理边界。

作者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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