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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政企关系如何重新走向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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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载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更多地表现为数据占有和传播上的信息博弈,产生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垄断现象。其中,许多企业的商业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因而具有完全的虚拟性,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拥有搜索引擎的网络搜索公司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向用户展示出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并加以组织和处理的信息。而对信息进行竞价排名的商业推广模式人为地改变自然搜索结果排名,极有可能误导网络用户。基于企业经济活动对信息的高度倚赖,互联网时代的政府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信息的监管。此外,伴随着媒体融合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企业行为显示出越来越强的开放性和跨界性,其经济活动的类型日益多元,也日益跨越地界、国界和业界,在更大范围内同其他各类企业发生各种交易。企业行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界性向政府的行政监管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凭借着网络技术的赋权和赋能,企业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的活力;与之相对,在信息专业技术上居于弱势的政府,其社会治理目标则迫切要求一个理性、法治、公平、有序的市场,由此,两者之间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矛盾和摩擦。显然,日趋失衡政企关系需要被重构,以求达到新的平衡

公共治理(或共同治理,“共治”)是互联网时代重构政企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果说,传统社会管理的实质是政府单方面实施的自上而下的统治,那么,信息社会管理的性质则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变成了社会多元主体展开的多向度共同治理,即所谓“共治”。

在统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绝对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我强你弱,我说你听,我居高临下,你俯首听命。而在治理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纯粹是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或对等共存的关系,双方既相互独立、各自发挥其自主性优势和作用,又相互制衡、彼此规范和约束对方,共同参与到社会公共治理中。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企业(如网络平台)、行业组织(如互联网金融协会)和社会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等共同构成互联网经济的公共治理体系。

适度监管、协商一致,是互联网时代重构政企关系所要采取的主要路径。基于公共治理原则,互联网时代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成为一种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衡的关系。在互联网时代,众多的经济活动主体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没有管理或监管的情势下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其间发生的一些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违背公序良俗、失范等问题,也是通过经济主体自行解决的,如通过网络评价解决网店消费者无法实际体验产品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样,通过“网评”解决网店出售名人私照带来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事实上,政府也没有必要将传统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照搬到线上来规约企业的网络经济活动。但与此同时,如果互联网经济下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及其行为得不到任何遏制,就会导致市场的失败,在此,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成为一种必要。不过,反过来,为了保证政府监管的合法有效性,避免行政乱作为导致的政府失效,同样有必要对政府监管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

在互联网时代,政府必须通过与企业(如网络平台)的理流、辩论、平等对话和民主协商,作出一种慎重、科学合理的监管决策,从而被企业诚意接受和严格执行。相反,如果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这也是世贸组织对中国政府的必然要求。事实上,企业的合法经营对政府的行政作为,必然产生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可以预期,在互联网时代,政企双方共同秉持公共治理原则,通过双向沟通和协商一致的适度监管,就可以实现政企关系的合理重构,从而达到政府与企业相互信任、支持和合作的新的平衡。

(作者为中国传媒大学传播研究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沈岿:《互联网经济的政府监管原则和方式创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

责编/谭峰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