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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还在形成阶段,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矫正方式很重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有效的制度。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国内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方式,也切合我们国家的实际。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又是相对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判处、裁定或决定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社区中,在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借助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通过国家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刑罚执行期间,教育和帮扶未成年人,消除其犯罪心理,纠正其行为缺点,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我镇现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名,非法拘禁罪,我们曾经和他有过一段对话:
问:你知不知道你犯了什么罪?
答:法院说非法拘禁,不懂什么意思。
问: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到违法了吗?
答:不知道,我只知道他欠我们钱不还,我们就要想办法让他还钱,就这样打他一下怎么就犯罪了呢?小时候我们还经常打架呢。
问:你家还有哪些家庭成员?
答:我从小和我爷爷一起生活,我妈离家出走了,我爸在外地打工。
问:你的文化程度?
答:初中没毕业,我初二就出来挣钱了,而且挣得还不少。
相较于成年罪犯,未成年罪犯从犯罪心理、犯罪动机来看确实相对单纯,甚至可以说是无知,我们更应该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给以正确的引导,让未成年人逐步摒弃不良生活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未成年人的身心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尽管在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方针以及一些具体要求,相较以往的制度有重大的突破,但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从目前的工作情况来看,担任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且调动频繁且流动量大,基本上不具有矫正的专业资格。由于未成年人本身有很多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性,所以其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应该有比较严格的准入和考核制度,如果没有专门的资格和能力,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另外,社区矫正还得依靠社区、家庭、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协助完成,形成社区矫正小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矫正小组成员并不能有效形成合力,达到预期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制度应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国外很多国家均出台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我国应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这一部法中应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有专门的规定,保障和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基于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非专业性,应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实行专人专职负责制度,通过任职考核、上岗培训、对外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应加强沟通力度,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情况多交流、沟通,使所有成员能够实时
了解矫正对象的现状,并随时制定最有效最适合的矫正方案。由此,既能够完成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也能从正面引导和塑造他们良好的心理,帮助他们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美国法官朱立安.马克说:“如果发现他走向犯罪并被控告,则不应一味地予以处罚,而应该实行改造;不是让他从此堕落下去而是要让他振奋起来;不是要把他摧垮,而是要他发展;不是要他变为罪犯,而是要把他造就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公民。”这正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念。
纵观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政策规定,虽然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缺点,但是我们始终秉承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用矫正期间这段珍贵的时光,通过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家庭合力,从法治、德治、业治等各个方面,帮助、引导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使其踏上正常的生活轨迹。笔者相信,通过不断的实践经验积累,我国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面一定会不断完善,取得长足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