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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稳定,并未出现存款大幅搬家及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况。因此文章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进一步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对储蓄行为的影响,并在分析储户给银行带来的反作用的基础上,对银行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储户;银行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概况
存款保险制度指承保范围内的存贷款机构按规定费率交纳保费,当其面临危机或濒临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并在一定限额内向存款者进行偿付。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外币存款、个人储蓄存款、企业和其他单位存款,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受全额保护的存款人占比99.63%。自此,筹备了20余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存款保障制度的建立,既保障了储户的权益,又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为深化金融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行为的变化及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储户利益,其设立的初衷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储户存款。储户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利益关系者之一,受该制度实施的影响最为直接。本文根据多方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储户储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改变甚微,大部分储户对于新制度的实施持观望态度。
(一)储户打破传统观念,“政府兜底”走向终结
我国在《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之前一直实行隐形存款保险制度,加之我国近年来未曾出现过银行破产倒闭、银行恶性挤兑等事件,因此不少社会公众依然固守着传统观念,认为银行属于国家,不会出现破产倒闭现象,即便发生政府也会进行救助,“政府兜底”的传统观念可谓在广大储户的脑海中根深蒂固。但自从《条例》颁布后,储户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宣传教育,观念逐步发生变化,风险意识不断提高,部分储户已经意识到银行经营不善也会面临倒闭这一情况,因此广大储户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储蓄存款仍存在一定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意味着“刚性兑付”时代已经终结。
(二)小额储户风险敏感度低,未涌现“存款搬家”现象
由于《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且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部分或按一定比例赔付或不赔付。存款由过去国家全额隐性担保转为显性有限担保,虽然银行可能作别“刚性兑付”的时代,但对处于偿付水平之下的小额存款储户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施行对于他们的储蓄行为并无太大改变,施行前后小额储户的存款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另外,存款保险制度提高了中小型存款机构的信用水平,使小额储户对于存款机构的信心大大增加。总体说来,《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尚未大规模地使小额储户改变储蓄行为,“存款搬家”现象未曾涌现,绝大部分小额储户仍然按照固有偏好进行储蓄存款。但这一现象同时体现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降低了储户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敏感度,意味着储户对银行经营风险的监督职能被弱化。
(三)部分储户风险意识增强,适当进行分散储蓄
根据央行对全国存款账户的调查,我国存款保险客户覆盖率高达99.63%,虽然这一数字显示我国绝大多数储户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内,但仍有部分储户出现一定的“恐慌心理”并将存款进行分散,主要集中于两类储户:一是存款数量超出50万元赔付标准的大额储户,由于超出部分难以受到全额保障,因此分散存款有利于提高大额储户存款资金的安全性。虽然大额储户向来是各大银行的“兵家必争之地”,分散化储蓄已是不少大额储户之惯有行为,但其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仍然远高于普通小额储户,并且更加注重对其存款资金风险敞口的管理;二是中小型银行储户,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允许破产,相较大型银行(中、农、工、建、交等),中小型银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村镇银行的破产概率要更高,因此部分思想较为保守的储户尤其是老年储户会产生忧虑心理,继而导致出现挪移存款、分散储蓄的情况。
(四)更加注重银行服务质量,储户投资意识增强
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初衷是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与广大储户日常的储蓄行为息息相关,但从目前实施效果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并未给储户储蓄行为带来过多的实质性变化。根据已有调查结果显示,由于50万元的赔付限额几乎覆盖了我国存款储户,储户选择银行的主要考虑因素还是集中于银行存款利率和银行服务质量。但由于存款储户对利率的敏感性普遍偏弱,加上对存款风险的不确定性,部分储户的存款资金开始流向其他领域,如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等,但总体上该分流程度和规模有限,对我国总体存款数量的影响不大。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的影响
研究发现,大部分储户仍处于观望态度,所以银行方面也没有受到该制度的影响而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但随着金融体系的优化改革和制度的宣传深入,存款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是必然趋势,因此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可能面临的影响做出分析预测,以此对银行做出建议。
(一)经营成本增加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即利率完全由金融市场的供求水平来决定,金融机构也被推到了改革的风口浪尖。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利率市场化全面推行的根基,也让金融机构有了自己决定存款利率的权利。由于储户会通过利率高低而选择储蓄行,银行必须提高存款利息来增加竞争力,但由此带来的存贷利差的减少,使得银行利润面临了更大的威胁,也意味着银行经营中的挑战不断增加。因此银行应做出如下应对措施。
1. 优化经营结构
存贷利差减小而带来的利润萎缩,会促进各银行在其他金融产品方面寻求更多的利润。我国现阶段大部分银行的利润来源还是依靠存贷款,甚至很多银行业务人员的发展意识内只有“拉存贷”,这一现象无疑会使银行业务的拓展被动、前景狭窄,因此银行必须在业务经营上做出改变。
首先,是自身的变化,银行应进行结构调整,大力推动中间业务这类成本低收益高的业务发展,在中间业务上寻求更多的盈利.且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非利息收入比重不断增加也是银行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这一改变也会反向推动金融市场的前进。
其次,银行应加大金融产品的开发力度,通过研究开发更多风险适宜但回报率高于存款的金融产品,吸引更多的储户投资购买,从而避免出现存款大量外流的现象,减少存款保险制度的负作用。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很有可能会把握不好“度”而肆意投资,甚至因为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后盾而故意冒险,从而加大道德风险,所以相关监管部门也必须出台相对应的监管条例并加大监管力度。
(二)调整经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在当今金融市场的地位不容小觑,不但举足轻重甚至有超越传统金融的势头,虽然收益率有回落的现象,但由于其便捷性和安全性的不断提高,相较于传统金融仍存在较大优势。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必须做出改革调整,在经营模式上进行改变,可以综合自身和互联网金融的优点,在保持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大线上业务规模,且利用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导致互联网金融利率优势进一步降低的契机,重新占领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
(二)风险意识强化
存款保险制度给储户带来的最直观意识变化无异于“银行可能倒闭”,这与人们本来意识中银行受政府保护的观点相背离,因而会短时间内加大储户对风险的重视,从而决定储蓄行为。因此银行必须加大内部风险的控制,减少不良资产等有毒资产的滋生,严格把控内部风险,形成一套完整明确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以此来优化风险,增加银行的优势。
同时,由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容可知,存款保险基金的构成与储户无关,仅由银行负责,所以客观来说,会增加投保银行的经营成本。通过存款准备金的提存方式发现,银行的风险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行的提存率,由此类推,如果银行加大风险管理,严控银行风险,在差别费率的要求下也会减少自身保费的支出从而降低成本。
(三)促进中小银行发展
国有银行的垄断使得中小银行一度陷入“两难”窘境,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使得中小银行可以通过自身优质服务和利率上的优势拉取存款,解决融资难的问题,给中小银行的前景带来一丝曙光。但与此同时,大型银行也必定不会坐以待毙,而是更加重视服务和质量上的改变,在安全性占优势的前提下,再增加其他方面的优势,避免储户的大量流失。可见,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原本的国有大银行利率低、服务态度差但仍占优势的情况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各类银行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新局面,金融市场也必将迎来新一轮的改革潮流。
本文受“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