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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寿险业回归保障本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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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以来,央行连续八次下调银行基准利率,一年期定期储蓄利率从10.98%降到1.98%,低利率使得保险公司承受了巨大的利差损压力。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率先在国内推出了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简称投连险),投连险产品自问世以来,便受到市场的热捧,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保费快速攀升。自此开始,我国寿险产品结构开始由传统型产品向非传统型产品转变,从保障型产品向投资型产品转变。但是关于是否应该大力发展投资型产品的争论一直存在,而投资型产品本身的发展也是曲曲折折:投连险从大受追捧到波及全国的“投连风波”;分红保险从占居寿险半壁江山,到引发“保险泡沫论”讨论;异军突起的万能保险更是成为监管部门一再进行风险警示的险种。

2002年以来,我国理论界开始反思寿险业的产品结构问题,提倡让保险业做好“保障”本业,再去追求更进一步的投资理财功能。2008年8月起,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引导寿险业主动进行结构调整,回归保障本质,防范风险,以风险保障型业务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为寿险核心业务。2009年,保监会政令频发,力推行业结构调整。2010年3月12日,保监会印发了《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仍将结构调整作为保监会今年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

众所周知,保险具有经济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等职能,但其中的经济保障职能是最根本的。自保险产生,经过岁月的流逝,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革,这一根本职能从未丧失与变化,而且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中都是保险业的基础,成为保险存在与发展的永恒主题。而其他如资金融通、社会管理只是保险在发挥保障功能的同时派生出来的。之所以要强调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根本职能,因为这是保险业区别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本质特征,否则就容易与同为金融业的银行、证券相混淆,模糊保险与它们的界限,容易使保险业的发展迷失方向。此外,倡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业,也是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1)人均收入水平。一国的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是决定该国保险业发展程度和发展状态的物质基础,同时也是决定该国寿险产品结构的经济基础。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以每年增长8%左右的速度向前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也有了较快的增长,但总体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决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性产品是大多数国民所需。(2)社会保险水平。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同构成了全社会范围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两者既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又相对独立、互相制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障范围、保障对象、保障内容和保障程度等方面还处于较低水平,无法满足城乡居民对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这种保障缺口就需要保障型的寿险产品来弥补。(3)资本市场。由于投资型产品将盈利模式建筑在资金运用之上,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就成为其健康发展的硬约束。我国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波动很大,这种不稳定的资本市场与保险资金运用所要求的安全性并不一致,集聚在保险人手中的大量的、长期资金无法得到安全、有效的运用,这也决定了投资型产品不可能、也不应当在人身保险产品中居主导地位。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投资型业务占比过高,潜在风险将不断累积,进而威胁着保险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众所周知,投资型业务的增长依赖于高投资回报率,这也迫使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危害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例如,在投资连结产品中,客户的保险利益是与独立投资账户的投资业绩直接挂钩,因此,对投资运作的水平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而万能寿险产品在一般情况下的结算利率也高于3%。因此,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内生性需求就变得极为强烈。但是,保险资金是保障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柱,其运作的最基本要求是安全、稳定。保险公司过度发展投资型业务,并期望获得更高的回报来吸引消费者,这种潜在的需求将催生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进而影响保险资金的安全性,为保险业的发展埋下隐患,同时也削弱了保险业的独特特质――保障性。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条件下,保险业大量吸取社会闲散资金,表面上实现了保费的快速增长,扩大了保险的影响力,但是如何运用所吸纳的庞大资金,使其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就成为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保险资金的投资长期得不到好的回报,将导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保险公司将面临被托管甚至破产的风险,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量寿险公司及90年代日本一些寿险公司的破产就是前车之鉴。

有鉴于此,引导寿险业回归保障本业是必然之选。令人欣喜的是,目前的调整是有效果的。2009年,人身险标准保费增长高于规模保费增长8.6%,新单业务中,期交保费占比25%,其中10年期或以上保费占新单业务比重上升1.7%。但是在调整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值得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关注。(1)调整产品结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原来绝大多数业务是投资型产品,现在要迅速转为保障型产品,或者原来多数是趸缴保费,现在要全部发展为期缴保费,会造成保费收入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因此,产品结构的调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转急弯。(2)调整产品结构不能一哄而上。2009年2月,保监会规定投连险销售仅限于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台,不得在储蓄柜台上出售。曾经辉煌一时的投连险现在难觅踪影,代之以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占主导地位,一方面是由于资本市场不景气,保险公司主动转向储蓄性的分红保险,同时银行因基金等理财产品销售不太理想,也开始重新重视分红险的销售;另一方面,根据新的《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标准,对于分红产品的风险测试较宽松,分红险基本上百分百算作保费,而投连险、万能险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计人保费,这也间接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快速扩张分红险产品,来保持或提升原有的市场份额。但是,整个行业都转向分红险并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和长远发展。目前各保险公司间的分红险产品差异较小,产品同质化趋向严重,容易滋生销售误导现象、保险公司也难以摆脱依靠高手续费来争取业务的问题。此外,对于一些中高收入群体,投资型产品仍是有吸引力的,因此针对居民收入和寿险需求状况,有的放矢地开发寿险产品是必要的。如针对低收入群体,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加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城镇非正式员工和农村居民,应着眼于最基本的保障产品设计,开发缴费少、保障低、期限短的小额保险产品,满足社会中下阶层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需求;而高收入群体的保险消费能力增强、保险消费意识也较成熟,因此目前应完善现有的投资型产品,增大投资回报率,以促进投资类产品在高收入群体中的销售。(3)要预见到调整中可能会出现的反弹。产品结构调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在调整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反弹,这是正常的。毕竟产品调整的效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譬如,从投资型产品转向保障型产品,在推广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需要增加销售人员的培训投入,而这一方面会增加开支,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保费的增长速度,这对于一贯以规模和速度为马首是瞻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分支机构而言,是一个很难转变的过程。加之,推销保障型产品所得的佣金远不及投资型产品,因此制订相应的规则,以激发基层销售人员的积极性,是每个保险公司必须做好的功课。